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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7.10.11. 府訴三字第1072091581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7年4月25日北市勞動字第107601072
    62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一、訴願人經營證券商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原處分機關於民國(下同) 106年12
      月28日、107年1月15日、18日及24日派員至訴願人南港分公司實施勞動檢查,查得訴願
      人雖表示未限制勞工行使特別休假權利來抵扣出勤遲到情況,惟以勞工○○○(下稱○
      君)為例,其分別於105年1月19日、1月20日、3月21日、3月30日、6月24日因遲到而欲
      行使特別休假各 1小時,經訴願人以保險控管期間保險未達標等理由不予准假,訴願人
      亦未另給予補休亦未折算工資,勞工○○○及○○○均有相同情形,違反勞動基準法行
      為時第38條規定。原處分機關乃以107年1月31日北市勞動檢字第 10642119801號函檢附
      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通知訴願人,命其即日改善。
    二、嗣原處分機關復以107年2月7日北市勞動字第10730235910號函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經
      訴願人於107年2月27日以書面陳述意見。原處分機關仍審認訴願人違反勞動基準法行為
      時第38條規定,乃依勞動基準法行為時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80條之1第1項等規定,以
      107年4月25日北市勞動字第 10760107262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法定最低額新臺幣(下同
      )2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該裁處書於 107年4月30日送達,訴願
      人不服,於107年5月23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6月19日補正訴願程式,8月
      16日補充訴願資料,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 4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行為時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
      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
      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第39條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
      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
      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行為時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
      ..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規定。」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本法經主管機
      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
      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行為時第24條規定:「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
      ......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
      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改制為勞動部,下稱前勞委會) 79年9月15日(79)台勞動二
      字第 21827號函釋:「......勞工未於年度終結時休完特別休假,如係因事業單位生產
      之需要,致使勞工無法休完特別休假時,則屬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應發給未休日
      數之工資。至於特別休假未休完之日數,如係勞工個人之原因而自行未休時,則雇主可
      不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經勞動部 106年1月18日勞動條3字第1060130075號
      令釋,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臺北市政府104年10月22日府勞秘字第10437403601號公告:「主旨:公告『工會法等20
      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自中華民國 104年11月15日起委任本府勞動局辦
      理。......公告事項:一、公告將『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委
      任本府勞動局辦理。二、委任事項如附表。」
      附表(節錄)
      ┌────────┬───────────────────┐
      │項次      │16                  │
      ├────────┼───────────────────┤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
      ├────────┼───────────────────┤
      │委任事項    │第78條至第81條「裁處」        │
      └────────┴───────────────────┘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對有關勞工出勤遲到,欲事後以行使特別休假來抵扣,仍依
      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規定辦理,並非毫無限制。訴願人的分公司經理
      人仍有與勞方協商後與否同意其事後才排定之權限。並非勞工一提出申請,其特休之排
      定即生效。
    三、原處分機關實施勞動檢查,查得訴願人對於○君申請特別休假否准情事,且就該遭駁回
      之應休未休時數,亦未另行給予○君特別休假補休,且未折算工資之如事實欄所述違規
      情事,有原處分機關106年12月28日、 107年1月15日、18日及24日勞動條件檢查會談紀
      錄、訴願人南港分公司105年特別休假資料、105年度○君特別休假狀況一覽表及人員名
      卡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按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給予特別休假;勞工之特別
      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違反者,處2萬元以上3
      0 萬元以下罰鍰,並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等;勞動基準法行
      為時第38條、行為時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80條之1第1項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行為時
      第24條等定有明文。次按前勞委會79年9月15日(79)台勞動二字第21827號函釋意旨,
      勞工未於年度終結時休完特別休假,如係因事業單位生產之需要,致使勞工無法休完特
      別休假時,則屬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應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本件查:
    (一)依原處分機關107年1月18日訪談訴願人之經理人○○○、副理○○○及法務經理○○
       ○(下稱○君等 3人)之勞動條件檢查會談紀錄略以:「......問:請問特休申請有
       退回勞工申請的情形嗎?答: 105年12月底前如遇員工遲到未參加早會,就會申請特
       休來抵遲到,大致上會通過申請。問:請問貴公司有規定不可用特休抵扣遲到的規定
       嗎?答:本公司並無規定不可用特休來請因遲到的狀況來抵扣。問:請問貴公司有其
       他任何因素退回員工特休......?答: 106年度特休的申請,勞工可請特休,但希望
       勞工業績需達標, 105年12月前按照同仁實際業績達成狀況來踢退同仁的特休申請,
       一般員工會與主管討論更換特休時間進行彈性的調整,沒有硬性規定......。」及10
       7 年1月24日訪談○君等3人之勞動條件檢查會談紀錄略以:「......問:貴公司....
       ..由南港分公司經理人○○○未核准貴公司勞工○○○上述日期之特休假申請......
       ?答:本公司特休規定無限制以特休來抵遲到之申請,本公司勞工○○○......因遲
       到想以特休來申請,該分公司經理人以保險控管期間保險未達標、基金銷管未達標控
       停止特休、靜止戶未達標停止特休、復華基金掛零等理由未核准該勞工之特休申請。
       ......問:請問貴公司勞工......○○○......105年度特休剩餘......5天 4小時..
       ....請提出後續處理情形?答:本公司按 105年特休規定,並無給付上述勞工特休未
       休工資,亦無規定。問:請問貴公司勞工之營業員名單中每位勞工皆有申請特休來抵
       扣遲到的情形嗎?答:營業員皆有遲到的情形......基本上皆會准此情形特休。問:
       請問貴公司遲到早退的規定,請再說明?答:本公司遲到早退的勞工有 2種申請的作
       法,第一種就讓公司扣薪,因無全勤獎金的制度,勞工自我衡量用特休申請抵遲到,
       並無禁止,各單位主管、經理人可自行裁量,所以才會出現勞工申請特休時有不同的
       核准結果,大多數勞工有來協商者皆通過。問:......貴公司勞工......○○○....
       ..未核准的特休假後續處理方式?答:上述勞工......○○○......確實無後續補申
       請特休,故上述......○○○......特休申請......該......年度終結亦無折算工資
       及另尋當年度另行補休......。」並經○君等 3人簽名確認在案。
    (二)是查○君於 105年間依訴願人之請假程序提出行使特別休假抵扣出勤遲到之申請,經
       訴願人以保險控管期間保險未達標等因素未予核准,有訴願人南港分公司 105年度主
       管不通過之營業員特別休假資料及 105年度○君特別休假情形一覽表等影本附卷可稽
       ,亦為訴願人所自承;則本件因訴願人業績之需要,致未核准勞工之特別休假,即屬
       可歸責於訴願人之原因,訴願人即應折算工資予○君;惟訴願人未給付○君該特別休
       假應休未休時數之折算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行為時第38條規定之情事,洵堪認定。
       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處訴願人法定最低額 2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
       人姓名,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建 宏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
    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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