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臺北市政府 107.11.05. 府訴三字第1072091703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即○○診所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7年7月18日北市勞動字第107600274
21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經營診所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原處分機關於民國(下同)107年4月16日及
5月18日實施勞動檢查,查得訴願人所僱勞工○○○(下稱○君)107年3月3日、17日、24日
、31日共延長工時 5小時,惟訴願人以延長工時時數扣抵排班人力過剩致提早下班時數為由
,當月僅核予其1小時延長工時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乃以107年5月25日
北市勞動檢字第10760250833號函檢附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通知訴願人,命即日改善;另以1
07年6月8日北市勞動字第1076047775號函請訴願人陳述意見。經訴願人於107年6月26日提出
陳述意見書,原處分機關仍審認訴願人係乙類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 1項規定
,乃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80條之1第1項、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
裁罰基準第3點及第4點項次13等規定,以107年7月18日北市勞動字第 10760027421號裁處書
,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2萬元罰鍰,並公布其姓名。該裁處書於 107年7月19日送達,訴
願人不服,於107年8月17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之行政處分書發文日期及文號欄記載:「中華民國107年7月18號北市勞動字
第10760027422號」訴願請求欄記載:「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函(中華民國 107年7月18號
北市勞動字第 10760027422號)與事實不符,應撤銷裁處書、退回罰鍰及取消公布本所
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查原處分機關 107年7月18日北市勞動字第10760027422號函僅
係檢送同日期北市勞動字第 10760027421號裁處書等予訴願人,揆其真意,訴願人應係
對原處分機關 107年7月18日北市勞動字第10760027421號裁處書不服,合先敘明。
二、按勞動基準法第 4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第24條第 1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
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
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第79條
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
鍰:一、違反......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
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雇主或事業單位依其
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如下:(一)甲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之:1.股票上市公司或上
櫃公司。2.資本額達新臺幣 1千萬元以上之公司。(二)乙類:非屬甲類之雇主或事業
單位。」第 4點規定:「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事件統一
裁罰基準(節錄)
┌───────┬───────────────────────────┐
│項次 │13 │
├───────┼───────────────────────────┤
│違規事件 │延長勞工工作時間,雇主未依法給付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者│
│ │。 │
├───────┼───────────────────────────┤
│法條依據(勞動│第24條第1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基準法) │ │
├───────┼───────────────────────────┤
│法定罰鍰額度(│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
│新臺幣:元)或│ 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
│其他處罰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
│ │ 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
│統一裁罰基準 │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新臺幣:元)│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
│ │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 │…… │
│ │二、乙類: │
│ │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
└───────┴───────────────────────────┘
」
臺北市政府104年10月22日府勞秘字第10437403601號公告:「主旨:公告『工會法等20
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自中華民國 104年11月15日起委任本府勞動局辦
理。......公告事項:一、公告將『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委
任本府勞動局辦理。二、委任事項如附表。」
附表(節錄)
┌────────┬───────────────────┐
│項次 │16 │
├────────┼───────────────────┤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
├────────┼───────────────────┤
│委任事項 │第78條至第81條「裁處」 │
└────────┴───────────────────┘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如人員安排過多,勞工想要減少工時(即所謂負工時),須
以累計之加班工時提出申請單補休,若無加班工時則須個別請假。○君皆符合先加班再
提出補休之程序,未補休之工時在107年3月結算。
四、原處分機關於事實欄所述時間實施勞動檢查,查得訴願人有事實欄所述違反勞動基準法
等情事;有原處分機關辦理勞工申訴檢查結果一覽表、107年4月16日談話紀錄、107年4
月16日及 5月18日勞動條件檢查會談紀錄、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訴願人勞工出勤紀錄
、薪資明細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君皆符合先加班再提出補休之程序,未補休之工時在107年3月結算云云
。按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依規定標準給付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延長工作
時間在 2小時以內者,工資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
在 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違反者,處2萬元以上100萬
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
未改善者,按次處罰;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及第80條之1第 1項
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卷附原處分機關107年4月16日訪談訴願人之受託人○○○(下稱○
君)之談話紀錄及107年5月18日訪談○君之勞動條件檢查會談紀錄影本分別記載略以:
「......2.請問貴單位與勞工約定每日工時為何?......答:本單位未經法定程序經勞
資會議通過採用四週變形工時制度,勞工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行政組勞工(0900-1800
,1200-1300休1小時)出勤,比照行政機關實施週休2日;診所組勞工(1230-2130,16
30-1730約休息1小時)若有客人提早至診所看診,則診所組勞工可提早下班或發加班費
......。」「......4.請問加班費計算方式為何?......答:(本薪+學位證照加給+職
位加給+全勤獎金)/30/8×加班時數×2,因一律給2倍,故縱漏加計伙食津貼仍為多給
。......5.請問○○○107/3加班時數為何?答:與勞工約定每日工時8小時,但在加班
時數上,公司未經勞工書面同意採用正負時數計算之。○君 3月份因人力過剩提早離開
計4小時,故以加班時數4小時抵銷之,經合計當月加班時數剩 1小時,故給付平日加班
費 263元......。」該談話紀錄及勞動條件檢查會談紀錄均經○君簽名確認在案。訴願
人因自身人力過剩因素,使勞工提早下班,免於出勤足1日工時8小時,即不得要求勞工
以延長工時時數另行補足該空缺之時數。○君於 107年3月3日、17日、24日、31日均有
延長工時,共計5小時,有○君出勤紀錄影本附卷可稽,訴願人依法應給付5小時延長工
時工資;惟訴願人以○君107年3月15日、20日、29日提早離開共計 4小時扣抵,致當月
僅核予其 1小時延長工時工資,其未全額給付○君延長工時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
條第 1項規定之事實,洵堪認定。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
及裁罰基準,處訴願人 2萬元罰鍰,並公布其姓名,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
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
-
本月造訪人次
0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0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0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0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