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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7.11.20. 府訴三字第107209179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就業服務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7年8月15日北市勞職字第107604357
22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以日薪新臺幣(下同) 1,600元聘僱許可失效之印尼籍○○(護照號碼:Bxxxxxxx,
下稱○君),於臺北○○醫院(地址:本市文山區○○路○○段○○號)10樓1062號病房 3
號床從事照護工作,經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下稱臺北市專勤隊)於民
國(下同)107年6月27日當場查獲,經訪談○君及訴願人並製作調查筆錄後,以107年7月16
日移署北北勤字第1078330452號書函移請原處分機關處理。嗣原處分機關以107年7月25日北
市勞職字第1076064000號函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訴願人提出107年7月29日陳述意見書後,
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從事照護工作,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 1款
規定,惟審酌訴願人係第1次違反且不諳法令,違規情節尚屬輕微,乃依同法第63條第1項、
行政罰法第8條但書、第18條第3項規定,以 107年8月15日北市勞職字第10760435722號裁處
書,處訴願人法定最低額15萬元之三分之一即5萬元罰鍰,該裁處書於 107年8月17日送達。
訴願人不服,於107年8月28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就業服務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五、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許可及管理....
..。」第48條第 1項前段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
機關申請許可......。」第57條第 1款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一、
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第63條第 1項規定:「違反..
....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75條規定:「本法所定罰鍰,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行政罰法第 8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
免除其處罰。」第18條第1項、第3項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
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
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
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
在此限。」
法務部94年11月30日法律字第0940044078號函釋:「主旨:......行政罰法第18條適用
疑義......說明:......三、......不得以本法第18條第1項之事由,作為同條第3項減
輕或免除處罰之依據......。」
98年2月23日法律字第0980004348號函釋:「主旨:有關行政罰法第8條、第18條規定之
適用疑義......說明:......二、按行政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8條第 3項......之
立法意旨,係針對裁處機關適用同法定有『減輕』(如第 9條第2項及第4項)或『同時
定有免除處罰』之規定(如第 8條但書、第12條但書及第13條但書規定)而予以減輕處
罰時,所為之統一減輕標準......。」
105年2月23日法律字第 10503503620號函釋:「主旨:有關......公告免罰部分,得否
依行政罰法第8條但書規定免除處罰疑義......說明:......三、另本法第8條規定:『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乃係規定
行為人因不瞭解法規之存在或適用,進而不知其行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仍不得免除
行政處罰責任;然其可非難性程度較低,故規定得按其情節減輕或免除其處罰......揆
諸立法原意,本條但書所稱之『按其情節』,乃係指行為人不知法規之可責性高低而言
,例如依行為人之社會地位及個人能力,於可期待運用其認識能力,是否能意識到該行
為係屬不法,並於對該行為之合法性產生懷疑時,負有查詢義務......倘行為人並非『
不知法規』,縱屬初犯,仍無前開但書有關減輕或免除處罰規定之適用。......」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違反就業服務法(以
下簡稱就服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節錄)
┌───────────┬───────────────────────┐
│項次 │37 │
├───────────┼───────────────────────┤
│違反事件 │雇主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
│ │國人者。 │
├───────────┼───────────────────────┤
│法條依據(就服法) │第57條第1款、第63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 │
├───────────┼───────────────────────┤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
│元)或其他處罰 │ │
├───────────┼───────────────────────┤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1.違反者,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
│元) │ (1)第1次:15萬元至30萬元。 │
│ │…… │
└───────────┴───────────────────────┘
」
臺北市政府104年10月22日府勞秘字第10437403601號公告:「主旨:公告『工會法等20
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自中華民國 104年11月15日起委任本府勞動局辦
理。......公告事項:一、公告將『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委
任本府勞動局辦理。二、委任事項如附表。」
附表(節錄)
┌─────────┬────────────────────────┐
│項次 │9 │
├─────────┼────────────────────────┤
│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 │
├─────────┼────────────────────────┤
│委任事項 │第63條至第70條、第75條「裁處」 │
└─────────┴────────────────────────┘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於107年6月12日下午 5時發現病床正前方放置「○○中心」
名片,打電話且特別詢問是否為合法仲介,業者回答是、看護明晨 9點前報到。該答覆
足致訴願人誤信其說詞,訴願人已先行查證亦盡注意義務,非明知故犯,並無應注意而
能注意卻不注意之過失;非法仲介規避查緝,反而裁罰訴願人,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訴願人聘僱許可失效之印尼籍外國人○君於○○醫院從事照護工作,有內政部移民署
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臺北市專勤隊 107年6月27日執行查察營業(
工作)處所紀錄表及訪談訴願人、○君之調查筆錄、現場照片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
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所為之業者答覆足致其誤信其說詞,其已先行查證亦盡注意義務,非明知
故犯,並無應注意而能注意卻不注意之過失云云。按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
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違反者,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就業服務法第57
條第1款及第6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據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
-明細內容影本記載,○君之居留效期欄記載略以:「 2017/07/19-2017/11/13逾期228
天」,次查:
(一)卷附臺北市專勤隊107年6月27日訪談訴願人之調查筆錄影本載以:「......問 本
隊查察人員於本(2018)年6月27日10時許至......『○○醫院』10樓1062號病房3
號床執行查察,當場查獲 1名印尼籍失聯移工○○(女,1976年○○月○○日生,
護照號碼:Bxxxxxxx),經查上揭失聯移工是由你所僱用為照顧父親之外籍人士,
是否屬實?答 是的,他是我僱用照顧父親的外籍人士○○,我們都稱呼他『○○
』。屬實。......問 現在給你看編號5到6現場查察照片,照片係何處?答 這是
○○醫院的病房,我父親住在該醫院10樓1062號病房3號床。問 現在出示編號1照
片,照片中黑白條紋上衣者係何人?答 他是『○○』沒錯。......問 請問『○
○』什麼時候到你的父親的病床工作?由何人介紹?工作內容為何?工作時間及休
假為何?工作薪資為何?是否有打卡?答 他於今( 107)年6月13日8時去我父親
的病房。由○○中心○小姐(電話號碼: xxxxx)介紹○○來的,我當時在現場,
交代完○○照顧我父親的事情後就離開去上班了。工作的薪水是由我所支付的,他
從今年6月13日工作到現在都沒有休假,一天薪水新臺幣1,600元,每五天領一次,
○○從工作到現在領過 2次薪水,沒有打卡。......問 請問○○的身分現在係失
聯移工,你是否原本即知悉?答 我一直不知道○○的身分係失聯移工,是今天貴
隊查察時我才知道。問 請問你應徵○○時,是否有檢視○○的身分,且請他提供
身分證件檢視後聘僱?答 我們家沒有人檢視○○的身分,因為我們認為在醫院發
放資料的看護中心應該為合法的廠商,我們是在急診室櫃檯上看到○○中心名片的
,我只有打電話與看護中心的○小組聯繫,並未見過他本人。且當時○○也沒有主
動出示證件給我看,○○只有跟我說他是來臺灣作看護的,後來我也就沒有再多問
○○在臺的狀況。問 請問你對外國人在臺工作法規或就業服務法是否知悉瞭解?
答 我完全沒有涉略過這方面的法律......他只告訴我他之前在○○、○○、○○
、○○及○○醫院工作過,從未提及之前在彰化工作的事情......。」等語,並經
訴願人簽名在案。
(二)卷附臺北市專勤隊107年6月27日訪談○君之調查筆錄影本載以:「......問 本隊
於本(2018)年6月27日10時許至......『○○醫院』10樓1062號病房3號床執行查
察......因為你未帶身分證件未能確認你的身分,且由按指紋發現你疑似應為失聯
移工......再次查驗身分,經查發現你為逾期居留在臺失聯移工且有非法工作情事
需要進行詢問,你是否瞭解?答:瞭解。問 ......本隊人員現場實施查緝勤務時
,當時你在從事何事?答 我是在10樓1062號病房 3號床照顧阿公......。問 你
於何時去○○醫院10樓1062號病房3號床工作?透過何人介紹?答 我於今(107)
年 6月13日的時候開始照顧阿公,當時有一位台灣人發給我一張病房號碼的小卡告
訴我病房位置,他叫我本(107)年6月13日 8時自己去那個病床,當時阿公的太太
與兒子跟兒子太太都有在場......請我幫忙照顧阿公。問 請問你在○○醫院10樓
1062號病房 3號床工作時間為何?薪資如何計算?休假時間為何?是否有打卡?薪
水何時及由何人發放?答 我在1062號病房3號床工作時間每天24時,目前從今年6
月13日上班到現在都沒有休假,薪水每天新臺幣1,600元,5天領一次,由阿公的兒
子拿現金發薪水給我,薪水計算的部份是由我與阿公的兒子討論好的,我已經領過
2 次薪水了......沒有打卡。......問 請問你應徵病房工作時,你有出示證件給
阿公的太太或阿公的兒子看嗎?阿公的太太或阿公的兒子是否有要求檢視你的證件
?答 沒有給他們看我的證件,他們也沒有要求看我的證件,他們只有問我是做什
麼工作,我當時回答照顧病人。......問 你於何時持用何種簽證來臺?目的為何
?答 我於2016年12月29日用印尼護照,以居留監護工身分入臺。......問 請問
你知道離開原雇主或轉換雇主期間離開仲介處被報失聯,則在臺身分就會不合法成
為失聯移工且不能工作嗎?答 我知道......。」等語,並經○君簽名在案。
(三)本件經臺北市專勤隊當場查獲,且訴願人有實質給付薪資及指揮監督○君工作之事
實,是訴願人有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工作,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 1款規定,
洵堪認定。訴願人主張特別詢問是否為合法仲介等情,雖訴願人係透過他人介紹,
惟未覈實查驗○君之身分證明文件即予僱用,縱非故意,亦難認其已善盡雇主之注
意義務,難謂對於本件違規責任無過失;原處分機關依同法第63條第 1項規定裁罰
訴願人,並無違誤。至訴願人所述非法仲介規避查緝一節,與本件訴願人違反就業
服務法第57條第 1款規定之事實,係屬二事,訴願人尚不得據以主張免責。
五、又依前揭法務部94年11月30日法律字第0940044078號、98年2月23日法律字第098000434
8號及105年2月23日法律字第10503503620號函釋意旨,行政罰法第18條第 3項規定之立
法意旨,係針對裁處機關適用同法定有「減輕」(如同法第 9條第2項及第4項)或「同
時定有免除處罰」規定(如同法第 8條但書、第12條但書及第13條但書規定)而予以減
輕處罰時,所為之統一減輕標準,故同條第1項規定之事由,自不得作為同條第3項減輕
或免除處罰之依據。本件原處分機關因考量訴願人為第 1次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及不諳
法令等情,乃依行政罰法第8條但書及第18條第3項規定,衡酌減輕罰鍰至法定最低額15
萬元之三分之一即 5萬元罰鍰。惟查本件訴願人並未提出具體事證證明其有特殊之正當
事由,致無法得知法規範存在,自無行政罰法第8條但書及第1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另
其是否第1次違規僅為原處分機關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就訴願人違規情節所作裁
量之事由,並無行政罰法第1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從而,原處分機關核認訴願人第1次
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及不諳法令等情,處訴願人法定最低額15萬元之三分之一即 5萬元
罰鍰,雖與行政罰法第18條第 3項規定不合,惟基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原處分應予
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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