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臺北市政府 108.01.21. 府訴二字第1086100263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7年8月10日北市勞動字第107600271
31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臺北市○○補習班〔下稱該補習班,設立代表人(負責人)為訴願人〕,經營課業、升學及
就業補習教育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經原處分機關於民國(下同)107年3月30日、
4月12日及5月3日派員實施勞動檢查,發現訴願人使勞工○○○106年11月20至30日連續出勤
11日;勞工○○○106年11月21至30日、107年1月8日至19日連續出勤達10日以上,未給予勞
工每 7日中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
;原處分機關爰以 107年5月22日北市勞動檢字第10760253122號函檢送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
予訴願人(即該補習班),命其即日改善,並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敘明理
由提出異議。原處分機關另以107年6月19日北市勞動字第1076048774號函通知訴願人於 107
年6月29日前陳述意見,因該補習班設立代表人(負責人)於107年6月4日變更為○○○,由
新負責人代表該補習班於 107年7月3日陳述意見;嗣原處分機關審認該補習班行為時負責人
為訴願人,其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乃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80條之1第
1項、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4點項次34等規定,以107年8月10
日北市勞動字第 10760027131號裁處書(該裁處書因漏植受裁處人為該補習班之原負責人,
原處分機關業以 107年10月31日北市勞動字第1076089009號函更正在案)處訴願人新臺幣(
下同)2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姓名。訴願人不服,於 107年8月29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
府提起訴願,10月26日、10月29日補正訴願程式,11月 5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
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 4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第36條第 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
息日。」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
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規定。」第80條之
1第1項規定:「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
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雇主或事業單位依其
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如下:(一)甲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之:1.股票上市公司或上
櫃公司。2.資本額達新臺幣 1千萬元以上之公司。(二)乙類:非屬甲類之雇主或事業
單位。」第 4點規定:「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事件統一
裁罰基準(節錄)
┌─┬─────┬──────┬──────────┬──────────┐
│項│ 違規事件 │法條依據(勞│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
│次│ │動基準法) │:元)或其他處罰 │:元) │
├─┼─────┼──────┼──────────┼──────────┤
│34│雇主未使勞│第36條第 1項│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
│ │工每 7日中│、第79條第 1│ 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
│ │有 2日之休│項第1款、第4│ 業規模、違反人數或│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
│ │息,其中 1│項及第80條之│ 違反情節,加重其罰│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
│ │日為例假,│1第1項。 │ 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
│ │1 日為休息│ │ 二分之一。 │,並限期令其改善;屆│
│ │日者。 │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
│ │ │ │ 事業主之名稱、負責│罰: │
│ │ │ │ 人姓名,並限期令其│…… │
│ │ │ │ 改善;屆期未改善者│2.乙類: │
│ │ │ │ ,應按次處罰。 │ (1)第1次:2萬元至15│
│ │ │ │ │ 萬元。 │
│ │ │ │ │…… │
└─┴─────┴──────┴──────────┴──────────┘
」
臺北市政府104年10月22日府勞秘字第10437403601號公告:「主旨:公告『工會法等20
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自中華民國 104年11月15日起委任本府勞動局辦
理。......公告事項:一、公告將『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委
任本府勞動局辦理。二、委任事項如附表。」
附表(節錄)
┌──┬──────┬────────────────────────┐
│項次│法規名稱 │委任事項 │
├──┼──────┼────────────────────────┤
│16 │勞動基準法 │第78條至第81條「裁處」 │
└──┴──────┴────────────────────────┘
二、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訴願人經106年1月17日之內部勞資會議共同決議,自106年1
月23日起採四週變形工時制,訴願人所舉辦之勞資會議僅會議紀錄行政瑕疵及未核備勞
資會議,惟會議中決議之事項仍具實施效力,不影響訴願人採用四週變形工時之效力,
請求撤銷原處分。
三、原處分機關實施勞動檢查,查認訴願人有使勞工○○○ 106年11月20至30日連續出勤11
日;勞工○○○106年11月21至30日、107年1月8日至19日連續出勤達10日以上,未給予
勞工每7日中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等情事,有○○○、○○○之
出勤紀錄、原處分機關106年4月12日、 106年5月3日勞動條件檢查會談紀錄及勞動檢查
結果通知書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106年1月17日之內部勞資會議共同決議,自106年1月23日起採四週變形
工時制,訴願人所舉辦之勞資會議僅會議紀錄行政瑕疵及未核備勞資會議,惟會議中決
議之事項仍具實施效力,不影響訴願人採用四週變形工時之效力云云。經查:
(一)按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
1 項定有明文。事業單位如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即有遵守上開規定之義務,若
有違反,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及第80條之 1規定,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且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經查本件依卷附原處分機關 107
年 4月12日及5月3日訪談訴願人之受任人○○○所作之會談紀錄影本載以:「......
問 請問貴事業單位與勞工約定1.每週起迄區間...... 5.例休假日......8.變形工時
...... 答 1)每週起迄以星期一至星期日,例假日為星期日,休息日為個別勞工約定
。......7)本補習班係採四週變形工時。......」、「...... 問 前次檢查時,仍有
論列勞動基準法第36條......,檢查員已向您說明論列缺失原因,是否還有其他疑問
?答 本公司已了解未給足例假日等相關規定,上述說明無誤,將會盡快修正違反法
令之處。......」該勞動檢查會談紀錄並經○○○簽名確認在案。次依○○○ 106年
11月出勤紀錄所載,○君於106年11月20日至30日間連續11日出勤;及○○○106年11
月及107年1月出勤紀錄所載,○君於106年11月21日至30日、107年1月8日至19日連續
出勤達10日以上;訴願人並未給予勞工每7日中有2日之休息作為1日例假及1日休息日
,其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 1項規定之事實,洵堪認定。
(二)復查訴願人主張該補習班於106年1月17日勞資會議決議採四週變形工時,並提出「○
○○記錄」影本為憑;惟依○○股份有限公司之說明影本略以:「臺北市○○補習班
與○○股份有限公司(前身為○○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屬於資源共享之關係,彼此均
為獨立個體......,○○股份有限公司僅負責提供表格如班表、薪資單等,並未負責
其經營、管理相關規定......」是該補習班與○○股份有限公司既僅有合作關係,又
為個別獨立之個體,尚難依該記錄推論該補習班之勞資會議有同意自106年1月23日起
採四週變形工時;是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及裁罰基準
,處訴願人法定最低額 2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姓名,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
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
-
本月造訪人次
0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0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0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0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