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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8.02.01. 府訴一字第108610097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管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7年10月8日北市勞動字第107604007
51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一、訴願人屬未分類其他組織,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原處分機關於民國(下同) 107
年8月23日派員實施勞動檢查,查得訴願人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與所僱保全員
○○○(下稱○君)、○○○(下稱○君)等簽訂約定書,依約定書所載,每日正常工
時為10小時(含休息時間 2小時),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正常工時連同
延長工時不得超過 288小時。該約定書並經原處分機關同意核備。另查認:
(一)○君107年5月份計出勤21日,每日除正常工時10小時(含休息時間)外,皆延長工時
2 小時,故當月延長工時計42小時,惟訴願人並未另行給付○君延長工時工資,違反
勞動基準法第 24條第1項規定。
(二)訴願人與勞工○君約定國定假日仍排班,○君於107年6月18日端午節出勤,惟訴願人
並未加倍給付國定假日出勤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
二、原處分機關爰以 107年8月27日北市勞動檢字第10720708032號函檢附勞動檢查結果通知
書通知訴願人,命即日改善。嗣原處分機關另以 107年9月5日北市勞動字第1076079517
號函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經訴願人以107年9月13日書面陳述意見略以,其已依勞動基
準法第84條之 1規定與保全員簽訂約定書並送主管機關核備,雖延長工時工資未給付加
班費,惟已用獎金補足等語。原處分機關仍審認訴願人為乙類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
法第24條第 1項、第39條規定,乃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80條之1第1項及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準)第3點、第4點項次
13、42等規定,以107年10月8日北市勞動字第10760400751號裁處書,各處訴願人2萬元
罰鍰,合計處4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該裁處書於107年10月16日
送達,訴願人不服,於 107年11月12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
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 4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
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
以上。」第30條第 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
過四十小時。」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
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
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第39條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
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
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
照常工作者,亦同。」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
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
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規定。」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
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第84條之 1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
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
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
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
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
之健康及福祉。」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4條第3款規定:「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
放假一日:......三、端午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2月17日改制為勞動部,下稱前勞委會) 87年7月27日(87)
臺勞動二字第032743號公告:「主旨:核定保全業之保全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
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
101年5月22日勞動2字第 1010131405號函釋:「主旨:重申按月計酬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條之 1之工作者基本工資計算疑義。......說明:......二、......雇主與適用勞動
基準法第84條之 1之工作者,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如超出前開法定正常工時,
則該等工作者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比例增計,並非仍以每月基本工資數額為限......三
、......末查,『按月計酬』之前開工作者,工作時間如超過約定且經核備之正常工時
,仍應從其所約定但不低於前開基準之每月工資,按前開計算方式推計『平日每小時工
資額』或平日每日之工資,依同法第24條或第39條計給延時工資或假日出勤工資。」
勞動部 104年4月23日勞動條1字第1040130697號函釋:「......說明:......二、....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之應放假日(俗稱之國定假日......)
,均應予勞工休假。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是日出勤,工資應依同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
給。勞資雙方亦得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惟該協商因涉個別勞工
勞動條件之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之同意。......。」
107年3月20日勞動條2字第1070130477號函釋:「......說明:......二、......本部1
04年4月23日勞動條1字第1040130697號函已敘明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應放假日(俗稱
國定假日)之放假及給薪規定......三、查經本部核定為勞動基準法第 84條之1工作者
......國定假日之調移,仍需遵守說明二之規定......。」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雇主或事業單位依其
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如下:(一)甲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之:1.股票上市公司或上
櫃公司。2.資本額達新臺幣 1千萬元以上之公司。(二)乙類:非屬甲類之雇主或事業
單位。」第 4點規定:「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事件統一
裁罰基準(節錄)
┌─┬─────┬──────┬──────────┬──────────┐
│項│ 違規事件 │法條依據(勞│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
│次│ │動基準法) │:元)或其他處罰 │:元) │
├─┼─────┼──────┼──────────┼──────────┤
│13│延長勞工工│第24條第 1項│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
│ │作時間,雇│、第79條第 1│ 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
│ │主未依法給│項第1款、第4│ 業規模、違反人數或│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
│ │付其延長工│項及第80條之│ 違反情節,加重其罰│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
│ │作時間之工│1第1項。 │ 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
│ │資者。 │ │ 二分之一。 │,並限期令其改善;屆│
│ │ │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
│ │ │ │ 事業主之名稱、負責│罰: │
├─┼─────┼──────┤ 人姓名,並限期令其│…… │
│42│雇主未給付│第39條、第79│ 改善;屆期未改善者│2.乙類: │
│ │勞工例假日│條第1項第1款│ ,應按次處罰。 │ (1)第1次:2萬元至15│
│ │、休息日、│及、第 4項及│ │ 萬元。 │
│ │休假日或特│第80條之1第1│ │…… │
│ │別休假之工│項。 │ │ │
│ │資;及徵得│ │ │ │
│ │勞工同意或│ │ │ │
│ │因季節性趕│ │ │ │
│ │工必要經勞│ │ │ │
│ │工或工會同│ │ │ │
│ │意,使勞工│ │ │ │
│ │於上述休假│ │ │ │
│ │日工作,而│ │ │ │
│ │未加倍發給│ │ │ │
│ │工資者。 │ │ │ │
└─┴─────┴──────┴──────────┴──────────┘
」
臺北市政府104年10月22日府勞秘字第10437403601號公告:「主旨:公告『工會法等20
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自中華民國 104年11月15日起委任本府勞動局辦
理。......公告事項:一、公告將『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委
任本府勞動局辦理。二、委任事項如附表。」
附表(節錄)
┌────────┬───────────────────┐
│項次 │16 │
├────────┼───────────────────┤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
├────────┼───────────────────┤
│委任事項 │第78條至第81條「裁處」 │
└────────┴───────────────────┘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與所僱保全員業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 1規定簽訂約定書並
送主管機關核備,並未超時工作,亦未超過約定書所載之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不
得超過288小時,故訴願人並未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第39條規定。請撤銷原處
分。
三、原處分機關實施勞動檢查,查認訴願人未給付○君延長工時工資;未依規定加倍給付○
君於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有原處分機關107年8月23日勞動條件檢查會談紀錄、勞動檢查
結果通知書、訴願人與○君、○君簽訂之約定書及原處分機關核備函、○君及○君 107
年5月、6月之出勤紀錄及薪資明細表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原處分關於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 1項規定部分:
按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給付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
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
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違反者,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且應公布其事業單
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為勞
動基準法第 24條第1項第1款、第30條第1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80條之1第1項所明
定。又按月計酬之第 84條之1工作者,工作時間如超過約定且經核備之正常工時,仍應
依同法第24條計給延時工資;亦有前勞委會 101年5月22日勞動2字第1010131405號函釋
意旨可資參照。本件查:
(一)依原處分機關107年8月23日訪談訴願人代表人○○○(下稱○君)之勞動條件檢查會
談紀錄略以:「問:請問貴會自聘之保全員是否有依勞動基準法第84-1條規定與勞工
簽訂約定書,並經本局核備?答:有,約定每日正常工時10小時,延長工時 2小時,
每月正常加延長不逾 288小時。問:請問貴會與勞工約定每日工作時間為何?休息時
間為何?如何記錄勞工之出勤? ......薪資結構及加班制度為何?答:(1)保全員
:分為日班 07:00-19:00(午休12:00-13:30,由2位保全人員自行輪流休息),
夜班為 19:00-07:00(休息時間不固定,惟至少有半小時以上),出勤所有勞工皆
以指紋機紀錄為主,未特別約定休息日及例假日,每位保全員皆做四休二(日班 2日
,夜班 2日),月休至少8日以上,國定假日依排班為主。薪資僅有本薪+伙食二種項
目,但保全員每日延長 2小時不會另外多給加班費,皆包含於當初所約定之工資內,
僅有於替別人代班時才會另外給予加班費,加班費則以上述本薪 +伙食之全薪換算為
時薪依勞基法之標準計算之。......問:請問保全員之薪資每月如何計算?答:....
..皆約定固定薪資,依年資不同給予25,000至27,500不等之工資......。」並經○君
簽名確認在案。
(二)查依○君107年5月份出勤紀錄所載,○君107年5月份計出勤21日,每日正常工時(含
休息時間)連同延長工時計12小時,每日皆延長工時 2小時,惟卷附薪資明細表,並
無給付○君延長工時工資之記載,復為訴願人所自承。是訴願人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4條第 1項規定之事實,洵堪認定。
五、原處分關於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部分:
按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
休假;端午節為應放假 1日之民俗節日;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
加倍發給;違反者,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且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
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
第1項、第39條、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80條之1第1項及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4條第
3 款所明定。又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
加倍發給。勞資雙方亦得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惟該協商因涉個別勞
工勞動條件之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之同意,且應明確指明前開所調移國定假日之休
假日期;經核定為勞動基準法第 84條之1工作者國定假日之調移,亦應遵守上開規定;
按月計酬之第84條之 1工作者,工作時間如超過約定且經核備之正常工時,仍應依同法
第39條計給假日出勤工資;亦有前勞委會 101年5月22日勞動2字第1010131405號、勞動
部104年4月23日勞動條1字第1040130697號、107年3月20日勞動條2字第1070130477號函
釋意旨可資參照。本件查:
(一)依原處分機關107年8月23日訪談○君之勞動條件檢查會談紀錄略以:「......問:請
問......國定假日如何給予?......月休至少 8日以上,國定假日依排班為主......
問:請問保全員之薪資每月如何計算?答:......皆約定固定薪資,依年資不同給予
25,000至27,500不等之工資。問:請問保全員○○○107年6月18日端午節出勤會有給
予國定假日出勤工資?答:無多加發 1日工資,皆以排班為主,亦未做國定假日之調
移......。」並經○君簽名確認在案。
(二)復依卷附○君107年6月份出勤紀錄所示,○君於107年6月18日端午節有出勤紀錄,另
該月份○君員工薪資明細表,亦無加倍給付國定假日出勤工資之紀錄,訴願人代表人
○君於上開勞動條件檢查會談紀錄復自承未依規定加倍給付○君國定假日出勤工資。
是訴願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之事實,洵堪認定。
六、依上所述,原處分機關核認本件訴願人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 1項、第39條規定之
情事,應無違誤。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
第80條之1第1項及裁罰基準第3點、第 4點項次13、42等規定,各處訴願人2萬元,合計
處 4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七、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2 月 1 日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
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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