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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8.01.31. 府訴二字第1086100971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即○○社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7年10月25日北市勞動字第107604022
41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50日內另為處分。
事實
訴願人獨資經營之「○○社」,經營服裝及其配件零售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其指
派勞工在本市提供勞務,經原處分機關於民國(下同) 107年8月15日、8月30日及9月5日實
施勞動檢查,發現訴願人未置備勞工○○○○(下稱○君) 107年5月至7月份工資清冊及出
勤紀錄,並各保存5年,分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2項、第30條第 5項規定,原處分機關
乃以107年9月10日北市勞動檢字第 10760802302號函檢送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予訴願人,命
其立即改善,並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提出異議。嗣原處分機關另
以107年9月27日北市勞動字第1076082157號函通知訴願人於107年10月8日前陳述意見,惟未
獲回應。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為乙類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2項及第30條第5
項規定,乃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0條之1第 1項及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
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4點項次12、23等規定,以107年10月25日北市勞動字第10760402
242號函檢送同日期北市勞動字第10760402241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各處訴願人新臺幣(
下同)2萬元、9萬元罰鍰,合計11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姓名。原處分於 107年10月29日
送達,訴願人不服,於 107年11月8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12月3日補正訴願程
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查本件訴願書訴願請求欄雖記載:「請求撤銷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107年10月25日北市勞
動字第10760402242號限期繳納核定書。」惟原處分機關107年10月25日北市勞動字第10
760402242號函僅係檢送原處分等予訴願人,且訴願人嗣於 107年12月3日在本府法務局
網站對原處分聲明不服,揆其真意,應係對原處分不服,合先敘明。
二、按勞動基準法第 4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第23條第 2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
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第30條第 5項規定:「雇主應
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79條第1項第1款、第 2項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
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二條至第
二十五條......規定。」「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
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
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應按次處罰。」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本法第三十條第五項所定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簿
、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
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前項出勤紀錄,雇主因勞動檢查之需要或勞工向其申請時
,應以書面方式提出。」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雇主或事業單位依其
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如下:(一)甲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之:1.股票上市公司或上
櫃公司。2.資本額達新臺幣 1千萬元以上之公司。(二)乙類:非屬甲類之雇主或事業
單位。」第 4點規定:「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事件統一
裁罰基準(節錄)
┌─┬─────┬──────┬──────────┬──────────┐
│項│ 違規事件 │法條依據(勞│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
│次│ │動基準法) │:元)或其他處罰 │:元) │
├─┼─────┼──────┼──────────┼──────────┤
│12│雇主未置備│第23條第 1項│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
│ │勞工工資清│、第79條第 1│ 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
│ │冊,或未記│項第1款、第4│ 業規模、違反人數或│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
│ │入工資各項│項及第80條之│ 違反情節,加重其罰│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
│ │目計算方式│1第1項。 │ 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
│ │明細、總額│ │ 二分之一。 │,並限期令其改善;屆│
│ │、發放金額│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
│ │等事項,或│ │ 事業主之名稱、負責│罰: │
│ │未將工資清│ │ 人姓名,並限期令其│…… │
│ │冊保存 5年│ │ 改善;屆期未改善者│2.乙類: │
│ │者。 │ │ ,應按次處罰。 │ (1)第1次:2萬元至15│
│ │ │ │ │ 萬元。 │
│ │ │ │ │…… │
├─┼─────┼──────┼──────────┼──────────┤
│23│雇主未置備│第30條第 5項│1.處 9萬元以上45萬元│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
│ │勞工出勤紀│、第79條第 2│ 以下罰鍰,並得依事│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
│ │錄,並保存│項、第 4項及│ 業規模、違反人數或│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
│ │5 年者。 │第80條之 1第│ 違反情節,加重其罰│稱、負責人姓名,並限│
│ │ │1項。 │ 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
│ │ │ │ 二分之一。 │善者,應按次處罰: │
│ │ │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1.第1次:9萬元至27萬│
│ │ │ │ 事業主之名稱、負責│ 元。 │
│ │ │ │ 人姓名,並限期令其│…… │
│ │ │ │ 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
│ │ │ │ ,應按次處罰。 │ │
└─┴─────┴──────┴──────────┴──────────┘
」
臺北市政府104年10月22日府勞秘字第10437403601號公告:「主旨:公告『工會法等20
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自中華民國 104年11月15日起委任本府勞動局辦
理。......公告事項:一、公告將『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委
任本府勞動局辦理。二、委任事項如附表。」
附表(節錄)
┌──┬──────┬────────────────────────┐
│項次│法規名稱 │委任事項 │
├──┼──────┼────────────────────────┤
│16 │勞動基準法 │第78條至第81條「裁處」 │
└──┴──────┴────────────────────────┘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均有依規定進用代班人員,但因適逢企業社內部組織架構改
組,人事異動頻繁,加上內部人員交接空窗期,故作業上有所遺漏,已立即清查並改善
,請撤銷原處分,並檢附工資清冊及出勤紀錄等影本。
四、查訴願人有如事實欄所述之違規事項,有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107年8月15日及30日勞
動條件檢查會談紀錄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 2
項及第30條第 5項規定予以裁處,固非無據。
五、惟按,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對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
注意;為行政程序法第 9條及第36條所明定。次按,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
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並應保存 5年;雇主亦應置備
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5年;違反者,分別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9萬元以上45萬元
以下之罰鍰,並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揆諸勞動基準法第23條
第2項、第30條第5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80條之1第 1項等規定自明。依原
處分機關107年8月30日訪談訴願人所製作之勞動條件檢查會談紀錄記載略以:「......
答......本公司僅有1名勞工......問 ......請問貴公司如何為勞工置備勞工名卡,出
勤紀錄、工資清冊如何備置? 答 本公司今日受檢並無攜帶上述資料,將於 107年9月5
日14:00,如未於期限內補件,將接受貴局論列相關法條。......」並經訴願人簽名確
認。嗣訴願人雖未於 107年9月5日14時攜帶相關資料至原處分機關接受勞動檢查,惟查
訴願人於提起訴願時檢附其員工○君107年5月份至7月份之薪俸袋及107年5月至7月份之
出勤紀錄影本,原處分機關迄未就訴願人所補陳之勞工工資清冊及出勤紀錄調查是否可
採,亦未為相關之說明,致本案事實未臻明確。則本件是否可逕認訴願人有未置備工資
清冊及出勤紀錄之情事尚有待進一步釐清,是訴願人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 2項
及第30條第5項規定,而應依同法第79條1項第1款、第2項、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處以
罰鍰及公布訴願人姓名,容有疑義,有再予查明確認之必要。從而,為求原處分之正確
適法,應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50日內另為處分。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依訴願法第81條,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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