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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8.05.10. 府訴一字第1086102571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訴願人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民國108年1月28日北市勞動檢字第10
    860142282 號函及所附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
      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
      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62年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
      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
      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二、訴願人經營工程服務與相關技術顧問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下稱勞動局)於民國(下同)108年1月14日及23日派員實施勞動檢查,查得訴願人使
      勞工1日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時已逾12小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乃以10
      8年1月28日北市勞動檢字第 10860142282號函檢附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通知訴願人違
      反規定事項並即日改善,對檢查結果如有異議,應於文到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
      提出。訴願人不服前開勞動局 108年1月28日北市勞動檢字第10860142282號函及所附勞
      動檢查結果通知書,於108年2月25日經由勞動局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勞動局檢卷答辯
      。
    三、查前開勞動局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係該局就108年1月14日及23日實施勞動檢查結果所
      為之事實陳述;至前開勞動局108年 1月28日北市勞動檢字第10860142282號函,係檢附
      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通知訴願人勞動檢查結果並依限改善,及如有異議,應於文到次
      日起10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提出。核其性質均屬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並非
      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
      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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