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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8.06.06. 府訴三字第10861028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 2月11日北市勞動字第107604093
    21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經營布疋批發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經原處分機關於民國(下同) 107年11
    月15日、11月23日及12月 4日派員實施勞動檢查,查得訴願人未置備勞工○○○(下稱○君
    )、○○○(下稱○君)等2人之出勤紀錄並保存5年,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 5項規定。
    原處分機關乃以107年12月11日北市勞動檢字第10761003563號函檢附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通
    知訴願人,命其即日改善。嗣原處分機關以107年12月26日北市勞動字第10761046321號函通
    知訴願人陳述意見,經訴願人以 108年1月6日書面陳述意見。原處分機關仍審認訴願人違反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且為乙類事業單位,乃依同法第79條第2項、第80條之1第1項
    及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準)行為時第 3點、行為
    時第4點項次23等規定,以108年2月11日北市勞動字第 10760409321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
    ,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9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該裁處書於108年
    2月13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8年2月22日向本府提起訴願,3月20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
    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本件訴願人雖檢附陳述意見書載明:「......3.勞動局 107年12月11日公函......所有
      違反法令事項請立即改善......為何直接開罰...... 9萬......」並檢附原處分影本,
      揆其真意,應係對原處分不服提起訴願,並經本府法務局以電話向訴願人確認在案,有
      該局108年5月10日公務電話紀錄表附卷可稽,合先敘明。
    二、按勞動基準法第 4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第79條第2項規定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
      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本法第三十條第五項所定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簿
      、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
      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前項出勤紀錄,雇主因勞動檢查之需要或勞工向其申請時
      ,應以書面方式提出。」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行為時第 3點規定:「雇主或事業單
      位依其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如下:(一)甲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之:1.股票上市公
      司或上櫃公司。2.資本額達新臺幣 1千萬元以上之公司。(二)乙類:非屬甲類之雇主
      或事業單位。」行為時第 4點規定:「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
      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節錄)

    項次

    23

    違規事件

    雇主未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5年者。

    法條依據(勞動基準法)

    第30條第5項、第79條第2項、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

    1.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第1次:
    9萬元至27萬元。
    ……


                                           」
      臺北市政府104年10月22日府勞秘字第10437403601號公告:「主旨:公告『工會法等20
      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自中華民國 104年11月15日起委任本府勞動局辦
      理。......公告事項:一、公告將『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委
      任本府勞動局辦理。二、委任事項如附表。」
      附表(節錄)

    項次

    16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委任事項

    第78條至第81條「裁處」


    三、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君在加入訴願人公司前即在○○○平台開立自己商店,且
      已售出 197件商品。訴願人完全接受○君同時在外接案另有收入,因為○君是經濟自主
      的委任個體。對於○君與○君 2人從未有經濟從屬或人格從屬之約束,請撤銷原處分。
    四、原處分機關實施勞動檢查,查得訴願人未置備勞工○君及○君等2人之出勤紀錄並保存5
      年情事,有原處分機關107年11月15日、11月23日及12月4日勞動條件檢查會談紀錄、勞
      動檢查結果通知書及106年9月○君薪資明細等影本附卷可憑,原處分自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君在加入訴願人公司前即在○○○平台開立自己商店,訴願人完全接受
      ○君同時在外接案另有收入,因為○君是經濟自主的委任個體,對於○君與○君 2人從
      未有經濟從屬或人格從屬之約束云云。按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 5年,勞動
      基準法第30條第 5項定有明文;該條文係法律明定所課予雇主應置備出勤紀錄並保存一
      定期間之強制規定,立法目的即在使勞工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記錄明確化,
      以備作為勞資爭議之佐證。復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 2項規定,雇主因勞動檢
      查需要時,出勤紀錄應以「書面」方式提出。依原處分機關107年12月4日訪談訴願人之
      受託人○○○(下稱○君)之會談紀錄影本記載略以:「...... 問 請問貴公司與○員
      、○員約定工時為何?休息時間為何?答 表定約定上班時間11:30到,除8天休假以外
      ,皆依班表上班(班表由○員及○員自行排定), 2班制:11:30-19:30及13:30-22
      :30,中間休息1小時吃飯。問 請問○○○(下稱○員)及○○○(下稱○員)到職日
      及離職日為何?離職原因為何?職稱為何?答 ○員到職日為104年11月 1日左右,離職
      日為106年12月31日,○員到職日為105年5月1日,離職日為 106年10月31日,職務皆為
      設計助理。○員之離職原因為因未有設計之產品產出,且本公司有事先溝通,但○員未
      提出意見,是後由本公司於106年10月31日終止契約。......問 請問貴公司主張與○員
      及○員為委任關係,是否有書面合約......?約定之工作內容為何? 答 否,只有與○
      員及○員口頭約定,約定工作內容為設計款式及上課教學及準備上課材料...... 問 請
      問○員及○員之教學內容由誰提供?工作所需之材料、原料、設備、文具等由誰提供?
      工作地點為何? 答 上課教學內容有固定的流程及形式教學,由負責人○○擬定及提供
      ,但不限制單一款式之設計流程,○員及○員可自行彈性調整運用,並且設計款式及教
      學所需要之教材、原料、設備及文具皆由本公司(○○有限公司)支付。上課教學之工
      作地點為本公司所提供之教室,學員之數量多寡不會影響○員及○員之薪資數額,學員
      最多為10人~15人。問 貴公司如何管理○員及○員出缺勤現象,如遲到、早退、請假等
      ?是否有出勤紀錄?請假程序為何?若有出缺勤現象,其薪資如何給付? 答 ○員及○
      員每月排休 8日,若有事不能到需告知○○○或負責人○○其中一人,不需要填寫請假
      單,本公司亦不需要記錄員工之出勤情形,○員及○員採排班制度,上課教學需要由○
      員及○員互相配合上課教學之時間,未有遲到、早退之扣款,只要事前告知即可,不能
      臨時不來上班又未告知。因本公司不需要記錄員工之出勤時間,因此未提供○員及○員
      之出勤紀錄,本公司主張與○員及○員為委任關係。 問 貴公司與員工約定薪資計算方
      式為何(時薪、月薪)?約定薪資項目為何?答 與○員及○員薪資項目為底薪+款式抽
      成(獎金1~獎金5)+勞保+健保+勞退 6%=實領,本公司主張勞保、健保及勞退6%部分
      ,本公司原不需要給予,是給予○員及○員之福利,薪資計算為月薪制,以○員106年9
      月至12月為例,底薪皆為27500元+款式抽成(獎金1~獎金5)941元+勞保2028+健保1215
      +勞退6%1650=......實領。問 貴公司發薪日為何時,薪資計算期間為何?給付薪資之
      方式為何?答:每個月5號發放上個月1號至最後 1號,以銀行轉帳(網路)至○員、○
      員之帳戶,並且每個月轉1次。問 貴公司是否有幫○員及○員投保勞健保及提撥退休金
      ?答 因公司為5人以下,因此約定由○員及○員自行向職業工會投保,但本公司於每月
      會給付○員及○員勞健保、提撥退休金由事業單位負擔之金額。......」該會談紀錄並
      經○君簽名確認在案,並有○君106年9月薪資明細附卷可稽。
    六、查本件訴願人規範○君採行排班制,應出勤之時間依照排定之班別分為11時30分至19時
      30分及13時30分至22時30分,出勤期間僅有 1小時得自由運用作為休息,而每月不需出
      勤時間共計 8日;出勤時間皆至訴願人指定地點提供勞務,並需依據訴願人所安排之固
      定流程及形式,以及搭配訴願人提供之材料及設備進行教學課程,具人格從屬性:另訴
      願人與○君約定採月薪制,薪資結構分為固定底薪及獎金等,訴願人自承每月薪資不因
      每堂參與課程之學員多寡而受影響,故○君於應出勤時間內為訴願人之經濟活動提供勞
      務,訴願人據此給付相對報酬,訴願人與○君亦具有經濟上之從屬性;且○君之工作內
      容為訴願人整體經營之一部分,與訴願人具有組織上從屬性。是訴願人與○君間已具有
      人格上、經濟上及組織上從屬性之勞動性質,應認訴願人與○君間屬勞動契約關係。訴
      願人於原處分機關實施勞動條件檢查時已自承未置備勞工○君等人出勤紀錄記載勞工到
      退勤時間,致無法提具勞工○君等人之出勤紀錄;是訴願人未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
      5年,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之事實,洵堪認定。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
      ,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及裁罰基準,處訴願人法定最低額 9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
      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七、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6     日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
    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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