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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8.08.16. 府訴一字第1086103104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律師
    訴 願 代 理 人 ○○○律師
    訴 願 代 理 人 ○○○律師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 2月15日北市勞動字第108600595
    01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50日內另為處分。
      事實
    一、訴願人經營電信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原處分機關所屬臺北市勞動檢查處(下
      稱勞檢處)於民國(下同)107年5月11日派員實施勞動檢查,查得訴願人使其所屬北區
      分公司臺北營運處南區服務中心勞工○○○於107年5月10日之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
      作時間超過12小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 2項規定。勞檢處乃以107年5月14日北市
      勞檢條字第 10760211782號函檢附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予訴願人,命即日改善,並另函
      移由原處分機關處理。原處分機關以 107年5月14日北市勞動字第10760123541號裁處書
      ,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 100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訴願人不
      服,第 1次向本府提起訴願。經本府以僅查得○○○1人超時工作且為第1次違規,即裁
      處法定最高額罰鍰,是否有違比例原則,需再行研酌為由,以107年9月10日府訴一字第
      1072091324號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50日內另
      為處分。」
    二、經原處分機關依訴願決定意旨重新審查後,以 107年10月17日北市勞動字第 107605502
      61號裁處書,重新處訴願人20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訴願人不服
      ,第2次向本府提起訴願。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審認勞檢處107年12月19日再次實
      施勞動檢查,雖查得訴願人另有12家服務中心計19名勞工有超時工作情事,惟並非原裁
      處書認定據以裁罰之違規事實,乃以108年2月15日北市勞動字第 10860059503號、第10
      860059504號函自行撤銷上開107年10月17日北市勞動字第 10760550261號裁處書。嗣本
      府以原處分已不存在為由,以108年3月25日府訴一字第1086101219號訴願決定:「訴願
      不受理。」
    三、其間,勞檢處以其於107年5月11日、12月19日派員實施勞動檢查,查得訴願人於107年5
      月9日至15日推出電信資費499元專案期間,訴願人與勞工約定每日正常工作時間 8小時
      ,正常工時結束後半小時始起算延長工作時間,並查得勞工○○○等19人有 1日工時逾
      12小時之情事(如附表)。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為資本額 1,000萬元以上之甲類事業
      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1日不得逾12小時之規定,考量其於專案推出期間,
      未能預先評估服務量激增、適時調配人力及擬定預防措施,致19名勞工超時工作,情節
      重大,應受責難程度較高,爰依同法第79條第 1項第1款、第80條之1第1項、第2項、臺
      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準)行為時第 3點、行為
      時第4點項次27及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等規定,以108年2月15日北市勞動字第 1086005
      9501號裁處書,處訴願人20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該裁處書於10
      8年2月21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 108年3月18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5月
      22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本件訴願人之代表人原為○○,嗣變更為○○○,並經其聲明承受訴願,合先敘明。
    二、按勞動基準法第 4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第32條第2項前段、第4項規定:「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
      ,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
      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
      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
      勞工以適當之休息。」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
      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第80條之
      1 規定:「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
      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主管機關裁處罰鍰,
      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
      標準。」
      行政罰法第18條第 1項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
      、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本法第三十條所稱正常工作時間跨越二曆日者,其
      工作時間應合併計算。」第20條之1第1款前段規定:「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
      間如下:一、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小時之部分。」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2月17日改制為勞動部,下稱前勞委會) 87年4月15日(87
      )勞動二字第013133號書函釋:「......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按:現行法
      第32條第 4項)及第四十條所稱之事變,係泛指因人為外力(非天變地異之自然界變動
      )造成社會或經濟運作動盪之一切重大事件,如戰爭、內亂、暴亂、金融風暴及重大傳
      染病即是;所稱突發事件,因視事件發生當時狀況判斷是否為事前無法預知、非屬循環
      性,及該事件是否需緊急處理而定......。」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行為時第 3點規定:「雇主或事業單
      位依其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如下:(一)甲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之:1.股票上市公
      司或上櫃公司。2.資本額達新臺幣 1千萬元以上之公司。(二)乙類:非屬甲類之雇主
      或事業單位。」行為時第 4點規定:「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
      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節錄)

    項次

    違規事件

    法條依據(勞動基準法)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27

    雇主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超過12小時,1個月超過46小時者。

    第32條第2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 元。
    ……


                                           」
      臺北市政府104年10月22日府勞秘字第10437403601號公告:「主旨:公告『工會法等20
      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自中華民國 104年11月15日起委任本府勞動局辦
      理。......公告事項:一、公告將『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委
      任本府勞動局辦理。二、委任事項如附表。」
      附表(節錄)

    項次

    法規名稱

    委任事項

    16

    勞動基準法

    第78條至第81條「裁處」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一)本件裁處書僅詳載19名勞工於499專案期間1日工時逾12小時,惟同裁處書另記載達20
       名之多。原處分認定事實有誤,影響本件裁處金額。
    (二)訴願人辦理 499專案,係參考先前優惠專案經驗作出人力配置。惟本專案受媒體大幅
       報導,導致民眾搶辦熱潮,相較之前2次辦理599快閃活動專業,每日平均申請量增加
       2.73倍、 3.11倍,相較106年度同期間每日平均申請量增加3.14倍,訴願人事前無法
       預知,且媒體報導非訴願人所能控制之外力。訴願人雖傾全力調派 2倍人力支援,實
       施緊急應變措施,一時間仍無法消化申辦量,屬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 4項規定之事變
       、突發事件,訴願人並無故意或過失,自得將勞工工作時間延長,並未違法。
    (三)縱認訴願人有違規情事,惟係第 1次。且訴願人除給付加班費外,同時給予補休及超
       時慰勞金、獎勵金,並辦理感謝活動等措施達 3,400餘萬元,已善盡照顧、體恤勞工
       之責任。訴願人之可責性及非難性應較故意為低,情節非重大,原處分機關逕依裁罰
       基準第 1次違規最高裁罰金額20萬元裁處,有裁量怠惰之違法。且原處分以本次被抽
       查13家門市有勞工 1日工時逾12小時情事,逕推論訴願人全市85家門市均有相同違規
       情事,並泛稱影響勞工權益甚鉅,所涉層面甚廣,逕處20萬元罰鍰,顯有裁量瑕疵之
       違法。請撤銷原處分。
    四、查訴願人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經勞檢處實施勞動檢查,查認訴願人使其勞工○○
      ○等19人1日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超過12小時之事實,有勞檢處 107年5月11
      日及12月19日勞動條件檢查會談紀錄、勞工○○○等19人 107年5月1日至107年5月31日
      員工出勤日報表等影本附卷可憑。
    五、按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 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因天災、事變或
      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
      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
      休息;違反者,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且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
      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揆諸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 2
      項前段、第 4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及第80條之1第1項等規定自明。所稱事變者,係泛
      指因人為外力(非天變地異之自然界變動)造成社會或經濟運作動盪之一切重大事件,
      如戰爭、內亂、暴亂、金融風暴及重大傳染病等;所稱突發事件者,視事件發生當時狀
      況判斷是否為事前無法預知、非屬循環性,及該事件是否需緊急處理而定;復有前勞委
      會 87年4月15日(87)勞動二字第013133號書函釋意旨可參。本件查:
    (一)依勞檢處107年5月11日訪談訴願人主任級工程師○○○(下稱○君)之勞動條件檢查
       會談紀錄略以:「......問:請問貴公司勞工○○○......等勞工工時制度......為
       何?答:每日正常 8小時......每日排班9小時,中間休息1小時......。問:請問貴
       公司加班申請制度為何?答:勞工提出申請,正常工時結束後會再休息半小時再加班
       ,18:00下班則18:30開始加班。問:以勞工○○○107年5月10日為例,出勤時間為
       8:31~23:45,扣除8小時正常工時及休息時間後,○員於18:30-23:30加班5小時
       ,原因為何......?答:○員......留下來處理店裏善後業務......。」該會談紀錄
       並經○君簽名確認在案。
    (二)依勞檢處 107年12月19日訪談訴願人人資科科長○○○(下稱○君)之勞動條件檢查
       會談紀錄略以:「...... 問:請問貴司勞工○○○及○○○的工時 ......為何?答
       :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中間皆休1小時......。問:請問貴司加班申請制度?答
       :由勞工事前或事後提出申請,經主管核可後為之,正常工時結束後半小時再加班..
       ....。問:以勞工○○○107/5/11為例,出勤時間為5/11 8:13至5/12 6:00(5/12
        4:50打下班卡,該員填報實際工作時間至 5/12 6:00),扣除8小時正常工時及休
       息時間後,○員於 5/11 18:00至5/12 6:00加班11小時......原因為何?......(
       正常工時8:30-17:30)答:○員......當天 5/11正常工時8小時及半小時休息後,
       從5/11 18:00至隔日6:00之11小時加班為收件後建檔......。問:以勞工○○○5/
       11為例,出勤時間為5/11 7:52至5/12 6: 00,扣除正常工時8小時及休息時間後(
       正常工時 8:30-17:30),○員於5/11 18:00至5/12 6:00加班11小時,原因為何
       ......?答:○員......5/11 18:00至隔日6:00之11小時加班為收件後建檔......
       。問:請問勞工○○○、○○○......、○○○、○○○○......○○○、○○○、
       ○○○、○○○、○○○等12位勞工於107年5月10日當日正常工時連同延長工時一日
       超過12小時(其中 8小時為正常工時,已扣除休息時間),是否屬實?答:......屬
       實......。問:請問勞工......○○○、○○○......○○○、○○○、○○○....
       ..○○○、○○○......等16位勞工於107/5/11當日扣除休息時間後,正常工時連同
       延長工時一日超過12小時(其中 8小時為正常工時)是否屬實?答:是,屬實......
       。」該會談紀錄並經○君簽名確認在案。
    (三)另依卷附勞工○○○107年5月9日至107年5月10日員工出勤日報表記載,其 107年5月
       10日出勤時間自8時31分至23時45分,扣除中間休息1小時及正常工時結束後半小時始
       起算延長工時(計扣除 1.5小時),正常工時連同延長工時計13小時44分。又依卷附
       勞工○○○等18人 107年5月1日至107年5月31日員工出勤日報表記載,其等107年5月
       10日、11日、14日出勤時間及經扣除1.5小時之1日總工時,如附表。以○○○107年5
       月10日為例,其出勤時間自8時20分至翌晨1時18分,扣除 1.5小時,正常工時連同延
       長工時計15小時28分。是訴願人使勞工○○○等19人分別於107年5月10日、11日、14
       日正常工時連同延長工時逾12小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 2項規定之情事,洵堪
       認定。
    (四)雖訴願人主張消費者申辦量暴增,屬事變或突發事件等語。惟查本件電信資費 499專
       案係訴願人為拓展市場,增加營收所推出之優惠促銷活動,因費用較為低廉,易吸引
       更多消費者申辦,致勞工工作量大增,應為訴願人所能預見,非屬勞動基準法第32條
       第 4項規定及上開前勞委會函釋意旨所稱之事變或突發事件。訴願主張,洵不足採。
    (五)惟按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又主管機關依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
       ,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
       重之標準;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及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第 2項定有明文。另裁罰基
       準行為時第 4點項次27明定,甲類事業單位第1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者
       ,處2萬元至20萬元罰鍰。查本件原處分機關108年 2月15日北市勞動字第1086005950
       1號裁處書於事實欄二(二)至(十三)詳載1日工時逾12小時之勞工○○○等19人,
       卻於事實欄二(十四)載以「......受裁處人使多達20名勞工......逾法令12小時上
       限......」及理由欄記載「......故審酌受裁處人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
       ..20位勞工)......」,是原處分機關查得 1日總工時逾12小時之勞工人數究係19人
       或20人?又前揭裁處書所載該等勞工 1日總工時,與應依出勤紀錄扣除休息時間後核
       算之實際總工時不同,是否影響原處分機關量罰之輕重?均有再予究明之必要。本件
       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為甲類事業單位,第1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逕依
       裁罰基準甲類事業單位第 1次違規,處最高額20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
       人姓名,因其違規情節容有前揭疑義尚待查明確認,致其裁量權之行使是否妥適,尚
       無從逕予審斷,容有再予釐清確認之必要。從而,為求原處分之正確適法及維護訴願
       人之權益,應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50日內另為處分。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依訴願法第81條,決定如主文。
    附表

     

    勞工姓名

    日期

    出勤起訖時間

    裁處書所載1日總工時(扣除中間休息1.5小時)

    1日實際總工時(扣除中間休息1.5小時)

    1

    ○○○

    107.5.10

    8:31--23:45

    12.5小時

    13小時44分

    2

    ○○○

    107.5.10

    8:20--翌晨1:18

    15小時

    15小時28分

     

     

    107.5.11

    7:52--翌晨4:50

    18.5小時

    19小時28分

     

     

    107.5.14

    7:51--22:50

    12.5 小時

    13小時29分

    3

    ○○○

    107.5.10

    8:16--翌晨1:02

    15小時

    15小時16分

     

     

    107.5.11

    8:13--翌晨4:50

    18.5小時

    19小時07分

    4

    ○○○

    107.5.10

    8:25--23:44

    13小時

    13小時49分

     

     

    107.5.11

    8:07--翌晨1:41

    15小時

    16小時04分

     

     

    107.5.14

    8:08--23:40

    13小時

    14小時02分

    5

    ○○○○

    107.5.10

    7:51--23:44

    13小時

    14小時23分

     

     

    107.5.11

    7:37--翌晨1:37

    15小時

    16小時30分

     

     

    107.5.14

    7:37--23:28

    13小時

    14小時21分

    6

    ○○○

    107.5.10

    8:45--23:14

    12.5小時

    12小時59分

     

     

    107.5.11

    8:47--翌晨1:33

    15小時

    15小時16分

     

     

    107.5.14

    8:52--23:02

    12.5小時

    12小時40分

    7

    ○○○

    107.5.10

    7:35--22:59

    13.5小時

    13小時54分

     

     

    107.5.11

    8:03--23:23

    13.5小時

    13小時50分

     

     

    107.5.14

    7:49--23:14

    13.5小時

    13小時55分

     

     

    107.5.15

    7:58--23:22

    13.5小時

    13小時54分

    8

    ○○○

    107.5.10

    8:16--23:41

    13.5小時

    13小時55分

     

     

    107.5.11

    7:13--23:20

    14.5小時

    14小時37分

     

     

    107.5.14

    7:35--23:26

    14小時

    14小時21分

    9

    ○○○

    107.5.10

    7:08--22:48

    13小時

    14小時10分

     

     

    107.5.11

    7:38--22:50

    13小時

    13小時42分

     

     

    107.5.14

    7:15--22:55

    13小時

    14小時10分

    10

    ○○○

    107.5.10

    6:35--23:32

    13.5小時

    15小時27分

     

     

    107.5.11

    6:46--翌晨1:24

    15小時

    17小時08分

     

     

    107.5.14

    6:43--23:57

    13.5小時

    15小時44分

    11

    ○○○

    107.5.10

    8:01--23:28

    13.5小時

    13小時57分

     

     

    107.5.11

    8:06--翌晨1:07

    15小時

    15小時31分

     

     

    107.5.14

    8:00--翌晨0:31

    14.5小時

    15小時01分

    12

    ○○○

    107.5.10

    8:21--翌晨1:10

    15小時

    15小時19分

     

     

    107.5.11

    0:03--翌晨0:05
    (0:03應是系統誤植,以班表8:30計)

    14小時

    14小時05分

     

     

    107.5.14

    8:15--翌晨0:05

    14小時

    14小時20分

    13

    ○○○

    107.5.11

    8:15--23:42

    13.5小時

    13小時57分

    14

    ○○○

    107.5.10

    8:21--22:33

    12.5小時

    12小時42分

     

     

    107.5.11

    8:17--翌晨0:13

    14小時

    14小時26分

     

     

    107.5.14

    8:26--23:01

    13小時

    13小時05分

    15

    ○○○

    107.5.10

    8:13--23:40

    13.5小時

    13小時57分

     

     

    107.5.11

    8:17--22:30

    12.5小時

    12小時43分

     

     

    107.5.14

    8:06--23:40

    13.5小時

    14小時04分

    16

    ○○○

    107.5.11

    8:06--23:29

    13.5小時

    13小時53分

    17

    ○○○

    107.5.11

    7:08--23:07

    14小時

    14小時29分

    18

    ○○○

    107.5.11

    8:19--翌晨1:00

    15小時

    15小時11分

     

     

    107.5.14

    7:54--23:48

    13.5小時

    14小時24分

    19

    ○○○

    107.5.11

    8:18--翌晨1:00

    15小時

    15小時12分

     

     

    107.5.14

    8:13--23:48

    13.5小時

    14小時05分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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