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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8.10.14. 府訴三字第1086103493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 7月16日北市勞動字第108603380
    11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一、訴願人經營其他汽車客運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原處分機關於民國(下同)10
      8年6月12日、20日及21日派員實施勞動檢查,查得訴願人以出車日期填寫車輛勤前安全
      檢查紀錄表、勞工工時表及路碼表核對記錄出勤時間;未實施變形工時制度。並查得:
      (一)勞工○○○(下稱○君)係訴願人僱用駕駛公司所屬車輛並受公司指派工作及內
      部規範拘束之勞工,其於108年2月9日及28日出勤,分別延長工時0.5小時及 1小時,訴
      願人應給付○君該月延長工時工資新臺幣(下同)232元【(108年2月份工資10,000元+
      2,800元+4,000元+2,000元+2,000元+5,700元+1,320元)/30天/8小時*1.5小時*4/3=232
      元】,惟訴願人未依法給付勞工延長工時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 1項規定。(
      二)○君108年2月除2日至6日、10日、12日、17日等 8天休息未出勤外,其餘天數皆正
      常出勤工作,其中2月18日至28日連續出勤11天;訴願人未給予勞工每7日中有 2日之休
      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 1項規定。
    二、原處分機關乃以108年7月4日北市勞動字第 1086077343號函檢附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予
      訴願人,命立即改善,並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訴願人以108年7月11日書面向原處分機
      關陳述意見後,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為乙類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 1項
      及第36條第1項規定,乃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80條之1第 1項及臺北市政府處理
      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準)第3點、第4點項次13、35等規定,
      以108年7月16日北市勞動字第 10860338011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原處分誤植延長工
      時之時數及工資部分,經原處分機關以108年9月9日北市勞動字第 1086092025號函更正
      ),各處訴願人2萬元罰鍰,共計處4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原處
      分於108年7月18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8年 7月19日向本府提起訴願,7月23日補正
      訴願程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本件訴願人來文載明「......對您 4萬塊的裁罰......表示不服......」,經本府法務
      局以電話向訴願人之代表人確認其真意係對原處分不服提起訴願,有該局108年9月12日
      公務電話紀錄表附卷可稽,合先敘明。
    二、按勞動基準法第 4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
      政府......。」第24條第 1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
      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
      分之一以上。......。」第30條第 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
      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第36條第 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
      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
      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
      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規定。」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本法經
      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
      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0條之 1規定:「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如下:一、
      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小時之部分。但依本法第三十條第
      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變更工作時間者,為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
      部分。二、勞工於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之時間。」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雇主或事業單位依其
      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如下:(一)甲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之:1.股票上市公司或上
      櫃公司。2.資本額達新臺幣8千萬元以上之公司。3.僱用人數達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
      含分支機構)。(二)乙類:非屬甲類之雇主或事業單位。」第 4點規定:「臺北市政
      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節錄)

    項次

    違規事件

    法條依據(勞動基準法)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13

    延長勞工工作時間,雇主未依法給付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者。

    第24條第1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單位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

    35

    雇主未使勞工每7日中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者。

    第36條第1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
      臺北市政府104年10月22日府勞秘字第10437403601號公告:「主旨:公告『工會法等20
      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自中華民國 104年11月15日起委任本府勞動局辦
      理。......公告事項:一、公告將『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委
      任本府勞動局辦理。二、委任事項如附表。」
      附表(節錄)

    項次

    法規名稱

    委任事項

    16

    勞動基準法

    第78條至第81條「裁處」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關於○君108年2月7日至9日及28日延長工時之事,係因缺乏司機,
      且司機也首肯;另訴願人對員工時常會給予額外金錢,只是沒有一一記載,請撤銷原處
      分。
    四、原處分機關實施勞動檢查,查得○君於108年2月份有延長工時提供勞務事實,訴願人未
      依規定給付○君延長工時工資;且訴願人使○君於108年2月18日至28日連續出勤11日,
      未給予其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等違規情事,有原處分機關
      108年6月20日、21日勞動條件檢查會談紀錄、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君108年2月工作
      時間表、員工薪資袋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延長工時係因缺乏司機,且司機也首肯;另訴願人對員工時常給予額外金
      錢云云。經查:
    (一)原處分關於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 1項規定部分:
       1.按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 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雇主延長勞工
        工作時間者,應給付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所謂延長工作時間,係指勞工每日
        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40小時之部分;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
        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違者,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
        鍰;且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應按次處罰;為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第79條第1項第1
        款、第80條之1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0條之1第1款前段所明定。
       2.本件依原處分機關108年6月20日訪談訴願人之代表人○○○(下稱○君)之勞動條
        件檢查會談紀錄記載略以:「......問:請問貴公司與勞工(駕駛員)如何約定薪
        資?答:約定每月底薪10,000元,另加交通車每日往返一趟 1,000元,國旅部分每
        日出車費1,000元+服務費1,000元,及出車費用總額7%(該總額係本公司向旅行社
        報價費用)。問:請問貴公司出勤紀錄方式為何?答:每月依出車日期填寫車輛勤
        前安全檢查記錄表及勞工工時表,並提供路碼表(大餅圖)核對。......」及 108
        年 6月21日訪談○君之勞動條件檢查會談紀錄記載略以:「......問:請問貴公司
        是否實施變形工時制度?答:未實施變形工時制度。問:請問貴公司加班制度為何
        ?答:本公司無加班情形。問:請問貴公司如何實施國定假日?答:倘國定假日當
        日無車趟出勤,則當日即休息,若有出車任務,則依約出勤工作。問:請問貴公司
        薪資制度為何?答:每月10日以現金方式發放上個月全部工資......問:請問貴公
        司勞工○○○108年2月出勤及薪資發放情形為何?答:○員108年2月計有2日至6日
        、10日、12日、17日等8天休息未出勤,其餘天數皆正常出勤,其中7日至 9日、24
        日及28日為國內旅行團行程......出勤日工作(駕駛)時間如本公司提供之工作時
        間表、路碼表(大餅圖)及安全檢查項目紀錄表所載為準。......」該 2份會談紀
        錄並經○君簽名確認在案。
       3.另依○君108年2月工作時間表所載,經核對訴願人所提供之路碼表(大餅圖),○
        君分別於108年2月9日延長工時0.5小時及2月28日延長工時1小時,訴願人應給付○
        君該月延長工時工資232元【(108年 2月份工資10,000元+2,800元+4,000元+2,000
        元+2,000元+5,700元+1,320元)/30天/ 8小時*1.5小時*4/3=232元】。惟依卷附○
        君108年2月員工薪資袋並無延長工時工資之記載,是訴願人未依規定給付延長工時
        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 1項規定之違規事實,洵堪認定。雖訴願人主張其
        對員工時常會給予額外金錢,惟此與延長工時工資不同,且未提出相關事證以為證
        明,尚難對其為有利之認定。訴願主張,不足採據。
    (二)原處分關於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 1項規定部分:
       按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違者,處2萬元以上1
       00萬元以下罰鍰;且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為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第79條第1項第 1款及
       第80條之1第1項所明定。本件依原處分機關前開108年6月21日訪談○君之勞動條件檢
       查會談紀錄記載,○君自承○君108年2月計有2日至6日、10日、12日、17日等 8天休
       息未出勤,其餘天數皆正常出勤。另依○君108年2月份工作時間表,其中2月18日至2
       8日連續出勤11天。是訴願人使勞工連續出勤11日而未給予勞工每7日中 2日之休息,
       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 1項規定之事實,洵堪認定
       。該條規定係為保障勞工身心健康之法律強制性規範,訴願人尚不得以勞工同意連續
       工作為由而主張免責。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及裁罰基
       準,各處訴願人2萬元罰鍰,合計處4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
       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
    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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