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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8.11.12. 府訴二字第1086103701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 7月15日北市勞動字第108601012
    91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60日內另為處分。
      事實
    訴願人經營菸草製造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原處分機關於民國(下同) 108年5月3
    日派員實施勞動檢查,查得訴願人所僱勞○○○、○○○、○○○、○○、○○○等 5人(
    下稱○君等5人)於108年4月員工薪資單有退休互助新臺幣(下同)1,248元之薪資扣項,嗣
    依訴願人於108年5月8日提供之同意書,○君等5人勾選不同意繳納退休互助金,且表明要求
    返還之意,訴願人未經勞工個別同意,逕自從薪資扣款,有未全額給付勞工工資之情事,違
    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原處分機關爰以108年 5月16日北市勞動字第1086060140號
    函檢送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予訴願人,命立即改善,並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經訴願人於10
    8年5月28日提出陳述意見書表示,其自49年 1月起即訂定職工退休互助及公賻金辦法(於91
    年改制後為「○○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職工退休互助及公賻金辦法」),依據該辦
    法第 2條規定,各單位編制內職工一律參加該辦法並按月自職工薪津扣繳退休互助金,實施
    迄今已近59年餘,並依據該辦法委由訴願人從員工每月薪資代為扣繳,該互助辦法為自行籌
    措財源之福利項目等語,並檢附○君等 5人出具之退休互助金繳納同意書供核。嗣原處分機
    關查核其檢附○君等 5人出具之退休互助金繳納同意書所勾選項目記載「同意繼續扣繳至10
    8 年12月31日(止),惟若該期限前未能結算,則視為本人自始不同意。」為附條件之同意
    ,且為事後補具之同意書;乃審認訴願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 2項規定,且為甲類事業
    單位,爰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80條之1第1項及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
    統一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準)第3點、第4點項次10等規定,以108年7月15日北市勞動字第
    10860101291號裁處書,處訴願人2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該裁處書於
    108年7月17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8年8月12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
    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本法用辭定義如左:......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
      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
      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第 4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
      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22條第 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
      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
      ....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本法經主管
      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雇主或事業單位依其
      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如下:(一)甲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之:1.股票上市公司或上
      櫃公司。2.資本額達新臺幣8千萬元以上之公司。3.僱用人數達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
      含分支機構)。......」第 4點規定:「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
      基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節錄)

    項次

    違規事件

    法條依據(勞動基準法)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10

    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者。

    第22條第2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


                                           」
      臺北市政府104年10月22日府勞秘字第10437403601號公告:「主旨:公告『工會法等20
      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自中華民國 104年11月15日起委任本府勞動局辦
      理。......公告事項:一、公告將『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委
      任本府勞動局辦理。二、委任事項如附表。」
      附表(節錄)

    項次

    16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委任事項

    第78條至第81條「裁處」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一)訴願人於台灣省菸酒公賣局時期即訂有職工退休互助及公賻金辦法,已自行籌措財源
       辦理員工互助福利事項,迄今多年,所辦理互助金委託扣繳作業,係依職工福利委員
       會組織準則所定福委會所管辦法及其權責所為之決議辦理扣繳作業,洵屬有據,實非
       單方逕為扣繳致未全額給付。
    (二)訴願人陳述意見時,已檢送同意繼續繳納退休互助金之同意書,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2
       條但書所為勞雇雙方另有約定之條件;且雙方約定已無爭執之情事,原處分機關未予
       審酌而逕予裁罰訴願人,顯不合理。
    (三)本案退休互助金制度之問題處理,有其他國營事業案例可稽,影響員工權益甚鉅,原
       處分機關實應採有利之輔導及勸導等手段,並容訴願人以最適方式及時間處理問題,
       以達目的適當性及手段必要性,方符勞動檢查意旨。
    三、查訴願人經營菸草製造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經原處分機關實施勞動檢查,查
      認訴願人未經勞工○君等5人個別同意,逕自從108年4月薪資扣款退休互助金各1,248元
      ,其未全額給付勞工工資之事實,有108年4月份員工薪資單、○君等5人分別於108年 3
      月11日、12日、13日出具之退休互助金繳納同意書(載明不同意繳納之意)、勞動檢查
      結果通知書及 108年5月3日勞動條件檢查會談紀錄及談話紀錄等影本附卷可憑。
    四、惟查本件訴願人之代理人於108年11月4日至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言詞辯論時表示,原處
      分機關據以裁罰訴願人之憑據為○君等 5人於「○○股份有限公司(單位名稱)退休互
      助金繳納同意書」勾選不同意繳納退休互助金,且表明要求返還之意,乃審認訴願人未
      經勞工個別同意,逕自從薪資扣款;然該退休互助金繳納同意書文件資料僅係訴願人於
      108年3月針對全體員工就退休互助制度若要繼續實施,其退休互助金繳納方式所進行之
      意見調查等語。經查:
    (一)按工資係勞工提供勞務之對價,為其維持經濟生活最重要之憑藉,故為保障勞工生活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 2項明定,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雇主應全
       額、直接給付工資予勞工,不能予以折扣給付。其中所謂法令另有規定者,如勞保保
       費、健保保費、職工福利金、所得稅預扣及法院之強制執行;而所謂另有約定,限於
       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如勞雇雙方對於約定
       之內容仍有爭執,自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即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扣發工
       資,否則即難謂未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 2項之規範意旨。
    (二)依原處分機關 108年5月3日訪談訴願人課長○○○(下稱○君)之會談紀錄略以:「
       ......問 請問『福利金』及『退休互助』是因何而扣?是否全公司員工都有扣?答 
       『福利金』是依法給福委會運用做為員工的福利事項補助;『退休互助』是依本公司
       定的辦法,依當月退休互助金申請人數,由全公司員工攤提,每個月的金額都不同。
       這 2項全公司員工都有扣。問 『退休互助』是公司規定要扣的嗎?答 本公司『職工
       福利委員會職工退休互助及公賻金辦法』第2條規定,所有員工都要扣。問 剛才訪談
       員工,員工說108年3月公司有發 1份調查表,調查員工是否要從薪資扣或自行繳納退
       休互助金?所以員工不能選擇不同意扣除? 答 目前公司正在檢討這個制度,目前正
       值退休高峯,考量資深員工已繳納多年,如果廢止了也對資深員工不公平。目前正和
       財政部討論中,希望財政部同意公司動用相關預算,解決這個問題。如果現在就停止
       這制度,它就立刻破產,不是公司不處理,是要保障多數員工的權益,希望能追求所
       有員工最大的權益。因民國49年公賣局時就有此制度並經主管同意備查,所以公司認
       為職工福委會職工退休互助及公賻金辦法是有效的。......」該會談紀錄經○君簽名
       確認在案。
    (三)再查本件○君等5人分別於108年 3月11日、12日、13日出具之退休互助金繳納同意書
       ,記載勾選「不同意繳納職工退休互助金,請結算」,又與其等 5人分別以「104118
       」、108年 5月24日、5月27日退休互助金繳納同意書原記載「同意按月自本人薪資代
       扣繳職工退休互助金」、「同意於每月10日前自行繳納現金」兩個選項,然○君等 5
       人另行附記勾選「同意繼續扣繳至 108年12月31日(止),惟若該期限前未能結算,
       則視為本人自始不同意」觀之,前後之意思表示似有不一致之情形;則其等 5人對於
       繳納職工退休互助金究係同意或不同意?不無疑義。復查訴願人表示上開所謂「○○
       股份有限公司(單位名稱)退休互助金繳納同意書」之性質僅係意見調查,實情為何
       ?若果,原處分機關依○君等5人分別於108年 3月11日、12日、13日出具之退休互助
       金繳納同意書,有記載勾選「不同意繳納職工退休互助金,請結算」,即認定其等 5
       人確有「不同意」自薪資扣繳職工退休互助金,此似與上開同意書所顯示之文義尚有
       出入;準此,勞工○君等 5人是否確有「不同意」自薪資扣繳退休互助金一節,尚非
       無疑,遍查全卷猶有未明,亦無相關資料或證明可供審究,有再予釐清確認之必要。
       從而,為求原處分之正確適法及維護訴願人之權益,應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
       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60日內另為處分。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依訴願法第81條,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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