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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8.11.22. 府訴一字第108610373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 8月12日北市勞動字第108603371
    11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經營其他通用機械設備製造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原處分機關於民國(
      下同)108年6月11日及12日派員實施勞動檢查,查得勞工○○○於 108年4月25日至5月
      3日連續出勤超過7日(其中5月1日係因國定假日休假),訴願人未給予勞工每7日中有2
      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其他勞工○○○等 2人亦有相同情事,違反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 1項規定。
    三、原處分機關爰以 108年7月9日北市勞動字第1086078096號函檢附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通
      知訴願人,命其即日改善,並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惟未獲訴願人回復。嗣原處分機關
      審認訴願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 1項規定,且為股票上市之甲類事業單位,爰依同
      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80條之1第1項及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
      基準第 3點、第4點項次35等規定,以108年8月12日北市勞動字第10860337111號裁處書
      ,處訴願人新臺幣 5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該裁處書於108年8月
      14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8年9月12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四、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08年10月21日北市勞動字第10860988471號函通知訴願
      人,撤銷上開 108年8月12日北市勞動字第10860337111號裁處書。準此,原處分已不存
      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
    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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