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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8.12.09. 府訴三字第1086103827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就業服務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5月1日北市勞職字第10860294821
    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查訴願人於訴願書之原行政處分機關欄載明:「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行政處分書發文日
      期及文號欄載明:「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府勞職字第10860294821號」訴願請求欄載明
      :「[再訴願]請求撤銷原裁罰(改依行政(罰)法第 8條暨第18條減輕裁罰)。」揆其
      真意,應係對原處分機關民國(下同)108年5月1日北市勞職字第10860294821號裁處書
      不服,上開訴願書所載文字應係誤繕,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7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
      行提起訴願者。」
    三、訴願人以日薪新臺幣(下同)1,600元至1,700元聘僱許可失效之越南籍外國人○○○(
      女,護照號碼:Nxxxxxxx,下稱○君),於本市內湖區○○路○○段○○號○○醫院43
      病房181床從事照護等工作;案經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於107年6月2
      7日當場查獲,分別於107年6月27日、6月28日、8月2日訪談○君及訴願人並製作調查筆
      錄及談話紀錄後,以108年2月25日移署北北勤字第1088087342號書函移請原處分機關處
      理。嗣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 1款規定,乃依同法第63條第 1
      項及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項次37等規定,以 108年5
      月1日北市勞職字第10860294821號裁處書,處訴願人15萬元罰鍰。訴願人不服該裁處書
      ,向本府提起訴願,經本府以108年8月29日府訴三字第1086103191號訴願決定:「訴願
      駁回。」在案。嗣訴願人對原處分機關108年5月1日北市勞職字第10860294821號裁處書
      猶表不服,於 108年10月16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四、查本件訴願人對原處分機關108年5月1日北市勞職字第10860294821號裁處書不服,前於
      108年5月29日向本府提起訴願,業經本府以108年8月29日府訴三字第1086103191號訴願
      決定:「訴願駁回。」在案。則訴願人復就已決定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揆諸前揭
      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7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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