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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8.12.09. 府訴三字第108610390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財團法人○○國民中小學
    代  表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律師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5月20日北市勞職字第108602
    57641 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為國民中小學教育業,為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行業。原處分機關所屬臺北市勞
      動檢查處(下稱勞檢處)接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民國(下同)108年1月25日北檢泰霜
      107他8598字第1080007622號函通報,訴願人僱用之勞工○○○(下稱○君)於107年 2
      月13日上班時間發生墜落之意外。經勞檢處於108年2月15日派員檢查發現:(一)訴願
      人僱用勞工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5樓場所從事作業時,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
      備,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行為時第6條第1項第5款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規定
      。(二)訴願人僱用勞工於高度 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未使作業之
      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或未採安全網等措施,致勞工○君
      發生墜落受傷之職業災害,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行為時第 6條第1項第5款及職業安全衛
      生設施規則行為時第281條第1項規定。(三)訴願人就○君於107年2月13日發生受傷住
      院之職業災害,未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第 3
      款規定。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規事實明確且為乙類事業單位,乃依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43條第2款、第49條第2款、行為時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罰鍰案件處理要
      點第7點之1及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第4點項次
      6、14等規定,以108年5月20日北市勞職字第10860257641號裁處書,各處訴願人新臺幣
      (下同) 3萬元、6萬元及3萬元罰鍰,合計處12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
      姓名。該裁處書於 108年5月22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8年6月4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
      本府提起訴願,7月 9日補充訴願理由,9月10日補充訴願資料,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
      辯。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以108年11月12日北市勞職字第10861057681號函通知訴願人
      ,並副知本府,自行撤銷上開108年5月20日北市勞職字第 10860257641號裁處書。準此
      ,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
    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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