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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9.01.30. 府訴二字第1096100173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10月 2日北市勞動字第108607288
21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一、訴願人經營綜合商品批發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經原處分機關於民國(下同)
108年8月8日、8月21日派員實施勞動檢查,查得:
(一)訴願人與所僱勞工○○○(下稱○君)約定月薪新臺幣(下同)3萬2,500元【本薪 2
萬3,000+商務職能津貼2,500+工作績效3,000+伙食津貼2,400+交通津貼1,600=32,500
】,工作時間為週一至週五9時至18時,中午休息1小時,1日工時8小時;每月10日以
匯款方式發給上月全部工資。
(二)○君108年6月份出勤紀錄,除6月20日及 6月24日請病假2日,其餘天數皆正常出勤,
訴願人依法應給付○君108年6月份工資3萬1,417元【32,500-(32,500/30)×2日×1
/2=31,417】,惟訴願人自承因週轉問題至受檢日(108年 8月21日)未給付○君,訴
願人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君108年6月份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 2項規定。
二、原處分機關乃以108年9月9日北市勞動字第 1086092166號函檢附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予
訴願人,命其立即改善,並請訴願人陳述意見,惟未獲回應。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為
乙類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 1款、第80
條之1第1項及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準)第 3
點、第4點項次10等規定,以108年10月2日北市勞動字第10860728821號裁處書,處訴願
人2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該裁處書於108年10月 4日送達,訴願
人不服,於108年10月15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11月6日補正訴願程式及補
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 4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第22條第 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
約定者,不在此限。」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
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
。」第80條之 1規定:「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
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雇主或事業單位依其
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如下:(一)甲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之:1.股票上市公司或上
櫃公司。2.資本額達新臺幣8千萬元以上之公司3.僱用人數達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含
分支機構)。(二)乙類:非屬甲類之雇主或事業單位。」第 4點規定:「臺北市政府
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節錄)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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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事件
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者。
法條依據(勞動基準法)
第22條第2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1.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
」
臺北市政府104年10月22日府勞秘字第10437403601號公告:「主旨:公告『工會法等20
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自中華民國 104年11月15日起委任本府勞動局辦
理。......公告事項:一、公告將『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委
任本府勞動局辦理。二、委任事項如附表。」
附表(節錄)項次
法規名稱
委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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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78條至第81條「裁處」
二、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訴願人至今仍無營收,遲延匯付,並非拒付,在臺灣新創公
司所面對的經營環境,甚為艱難,經營難以為繼,實在承受不起罰款,會設法在 108年
11月19日前匯付,請撤銷原處分。
三、原處分機關於108年8月8日、8月21日派員實施勞動檢查,查得訴願人未全額直接給付勞
工○君108年6月工資,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之事實。有原處分機關108年
8 月21日勞動條件檢查會談紀錄、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員工名冊、出勤紀錄、職工請
假單、聘任職書及 108年薪資表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因經營不易,無營收,並非拒付,會設法在 108年11月19日前匯付云云。
按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雇主應將工資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違者,處
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且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限
期令其改善;為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及第80條之1第 1項所明定
。本件依原處分機關於108年8月21日訪談訴願人之代表人○○○(下稱○君)之勞動條
件檢查會談紀錄略以:「......問 ......與勞工約定之每7日之週期起訖日、休息日、
例假日為何?公司與勞工約定之正常出勤時間為何?休息時間為何?前述內容如何紀錄
?與員工登載之出勤紀錄為何?答 ......每7日週期中為週一至週日......週六為休息
日,週日為例假日;勞工出勤時間為9:00至18:00,休息時間為12:00至13:00(休息1小
時);公司表示出勤紀錄部分,依打卡鐘之打卡紀錄為之。 問 公司與勞工約定之薪資
、計薪週期及發薪日為何?給付薪資方式及給付憑證? 答 公司與勞工約定之薪資均為
月薪,計薪週期為每月之 1日至每月之月底,發薪日為次月之10日,給付薪資之方式以
金融機構轉帳給付。...... 問 公司勞工薪資結構為何?答 1、公司表示勞工只有一位
○○○(下稱○員)薪資結構為本俸(定額23000元)+商務職能津貼(定額,2500元)
+ 工作績效(依據績效考核結果每月勞工達到考核評分基準,公司即依該基準所列百分
比乘以3000元,計給員工)+伙食津貼2400元(定額)+交通津貼1600元(定額)。....
..2、薪資單中之扣項係法定扣項(如勞健保費等)。問 勞工○○○(下稱○員)任職
期間為何?任職期間工資為何? 108年(以下同)6月工資給付情形為何?答 一、○員
任職期間自108年5月16日至108年6月30日(公司表示○員7月1日並無至公司上班)。二
、○員任職期間工資同上勞工薪資結構所述。三、○員108年 6月工資為26213元,公司
表示因境外貸款......被退匯導致週轉問題,形成至今仍未給付○員上述6月份工資262
13元。(註:公司表示保證9月5日前會給付○員上述工資)。四、公司表示○員 6月份
請假2天,所以上述基本底薪、職能津貼、伙食津貼及交通津貼均會扣除2天工資,因此
分別為基本底薪 21467元、職能津貼2333元、伙食津貼2240元及交通津貼1493元;另工
作績效公司表示亦會先扣除 2天之金額後(為2800元)再依六月績效為46分(丁等即乘
以0.2),工作績效金額為560元。法定扣項勞健保費分別為 508及1372元。......。」
會談紀錄並經○君簽名確認。是本件訴願人依約定應於108年7月10日給付○君108年6月
份工資,惟迄至108年8月21日勞動檢查時,訴願人尚未給付,亦為訴願人於訴願書所自
承。則訴願人未全額直接給付其勞工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 2項規定之事實,
洵堪認定。又訴願人雖主張營運困難,並非惡意遲付工資一節,其情固屬可憫,惟其未
全額給付勞工工資,究難謂與法相合,自難執為免罰之事由;訴願主張,尚難採為對其
有利之認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及裁罰基準,審酌訴願人係第 1次違反勞動
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處訴願人2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無
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
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