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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9.03.19. 府訴一字第1096100524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12月25日北市勞職字第10861
069051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承作位於本市中正區○○街○○段○○號旁之○○新建工程,經原處分機關所屬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下稱勞檢處)於民國(下同) 108年11月19日派員檢查發現,訴願
人將其中連續壁工程交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承攬,訴願人並與該承攬
人○○公司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惟訴願人未設置協議組織,將承攬人○○公司納入
協議組織運作,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勞檢處爰當場作成營造工
程監督檢查會談紀錄,並經訴願人在場會同檢查人員工地主任○○○簽名確認在案。嗣
勞檢處以108年11月25日北市勞檢建字第10860316252號函檢附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予訴
願人,命即日改善,並另函移請原處分機關處理。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上開違規事實
明確且為甲類事業單位,乃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5條第2款、第49條第2款及臺北市政府
處理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4點項次48等規定,以108年12月25日北市
勞職字第10861069051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3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
姓名。訴願人不服,於109年1月10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09年 1月30日北市勞職字第10960066842號函通知訴願
人並副知本府,撤銷上開原處分機關108年12月25日北市勞職字第10861069051號裁處書
。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
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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