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勞工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臺北市政府 109.03.19. 府訴三字第1096100547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12月3日北市勞職字第108610
    28451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為機電、電信及電路設備安裝業,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承作位於本市中山區○○路
    ○○段○○巷○○號旁樣品屋冷氣租借及安裝工程,臺北市勞動檢查處(下稱勞檢處)於民
    國(下同)108年 9月9日、10日及17日派員實施勞動檢查,並查認:(一)訴願人使勞工從
    事冷氣安裝作業時,現場使用到建築臨時用電設備(冷氣及電器設備),未於各設備之連接
    電路器上設置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 1項第3款
    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3條第3款規定。(二)訴願人僱用勞工從事檢查、修理等活線
    作業時,未使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或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致所僱勞工○○○(下稱○君
    )感電受傷職業災害(住院超過1日),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3款及職業安全衛
    生設施規則第256條規定。(三)訴願人使勞工於1樓廁所從事上方隔間作業,未禁止勞工以
    合梯作為二工作面上下設備用,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 1項第5款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
    規則第230條第2項規定。勞檢處乃以108年11月15日北市勞檢一字第10860306961號函移請原
    處分機關處理。嗣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3款、第5款及職
    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0條第 2項、第243條第3款及第256條等規定,並生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37條第 2項之職業災害,考量其違法行為所生損害較大,應受責難程度高,且為乙類事業
    單位,乃依同法第43條第2款、第49條第2款、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罰鍰案件處
    理要點第8點、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第4點附表項
    次6等規定,以108年12月3日北市勞職字第10861028451號裁處書,各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
    )3萬元、 6萬元及3萬元罰鍰,因屬同一違法態樣,逐一累加,合計處12萬元罰鍰,並公布
    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該裁處書於 108年12月9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8年12月27日
    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第6條第 1項第3款、第5款及第3項規定:「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
      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五、防止有墜
      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前二項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與
      措施之標準及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37條第 1項、第2項第3款規定:「事業
      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
      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
      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
      療。」第43條第 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
      鍰:……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第49條第 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代行檢查機構、驗證機構、監測機構、醫療機構、
      訓練單位或顧問服務機構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二、有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五條……
      之情形。」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條規定:「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
      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230條第2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勞工以合梯當作二工作面之
      上下設備使用,並應禁止勞工站立於頂板作業。」第243條第3款規定:「雇主為避免漏
      電而發生感電危害,應依下列狀況,於各該電動機具設備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
      ,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三、於建築或工
      程作業使用之臨時用電設備。」第 256條規定:「雇主使勞工於低壓電路從事檢查、修
      理等活線作業時,應使該作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或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或其他類
      似之器具。」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案件處理要點第 1點規定:「為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法
      (以下簡稱職安法)及勞動檢查法(以下簡稱勞檢法)規定之行政罰案件,訂定本要點
      。」第 8點規定:「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對於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職安
      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將處分書送達受處
      分人:(一)違反職安法受罰鍰或刑罰之處罰……。」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雇主或事業單位
      依其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如下:(一)甲類:1.股票上市公司或上櫃公司。2.勞工總人
      數超過三百人者。3.違規場所位於營造工地,且該事業單位承攬該場所營造工程之金額
      超過一億元者。(二)乙類:非屬甲類者。」第 4點規定:「本府處理違反職業安全衛
      生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附表:(節錄)

    項次

    違反事件(職業安全衛生法)

    法條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6

    雇主違反第6條第1項規定,對下列事項未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者:……(3)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5) 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

    第43條第2款

    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者,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
    2.乙類:
    (1)第1次:3萬元至5萬元。
    ……。
    3.致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之職業災害者:死亡災害得處最高罰鍰30萬元;其他災害得處前2點規定金額2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30萬元。                


                                           」
      臺北市政府104年10月22日府勞秘字第10437403601號公告:「主旨:公告『工會法等20
      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自中華民國 104年11月15日起委任本府勞動局辦
      理。……公告事項:一、公告將『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委任
      本府勞動局辦理。二、委任事項如附表。」
      附表(節錄)

    項次

    法規名稱

    委任事項

    12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42條至第49條「裁處」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一)現場因施工空間狹小緣故,無法使用其他設備機具,合梯為現場最合宜之登入設備,
       且勞工使用合梯時,尚有另 1人於梯旁監護及協助,增加施工作業安全性,避免合梯
       倒塌或人員墜落。
    (二)訴願人為從事冷氣安裝工程之業者,就現場電器設備需設置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
       漏電斷路器一事,非訴願人之承攬項目,○○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簽訂承攬
       契約,由其負責樣品屋之台電臨時用電進入接待中心大電工程,應由○○有限公司負
       雇主責任。
    (三)本案屬斷電施作工程,並非法條所稱之「活線作業」,且訴願人確實有提供每位勞工
       絕緣用防護手套,並無任何違法之處。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勞檢處派員於事實欄所述時、地實施勞動檢查,發現訴願人有事實欄所述違規事項,
      有現場採證照片、勞檢處108年 9月9日、10日及17日一般行業安全衛生檢查會談紀錄、
      談話紀錄、勞動檢查結果一覽表、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
      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現場因施工空間狹小緣故,無法使用其他設備機具,且勞工使用合梯時,
      尚有另1人於梯旁監護及協助;其非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3款及職業安全衛生設
      施規則第243條第3款所稱之雇主;本案屬斷電施作工程,並非法條所稱之「活線作業」
      ,且訴願人確實有提供每位勞工絕緣用防護手套云云。查本件:
    (一)關於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3款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3條第3款規
       定部分:
       1.按雇主對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
        措施;為避免漏電而發生感電危害,雇主對於建築或工程作業使用之臨時用電設備
        ,應於各該電動機具設備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
        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違反者,處 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
        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 1項第3款、
        第43條第2款、第49條第2款、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3條第3款、違反職業安全
        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案件處理要點第8點定有明文。
       2.查本件訴願人僱用勞工○○○(下稱○君)、○君並指派其等至本市中山區○○路
        ○○段○○巷○○號旁樣品屋從事冷氣安裝工程等作業,訴願人即應負職業安全衛
        生法所定雇主責任,又樣品屋以銷售本市建造執照所興建房屋為目的所搭建之臨時
        性建築物,其使用用電設備係屬臨時建築物之用電,訴願人自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
        施規則第243條第3款規定設置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以保障現場勞工之安全。本案
        經勞檢處於108年 9月9日及17日派員至現場實施勞動檢查,當場查得訴願人對勞工
        於現場使用到建築臨時用電設備(冷氣及電器設備),未於各設備之連接電路器上
        設置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有訴願人會同檢查人員莊閔臣簽名之一
        般行業安全衛生檢查會談紀錄、現場採證照片等影本可稽。是訴願人違反職業安全
        衛生法第6條第 1項第3款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3條第3款規定之違規事實,
        洵堪認定。
       3.至訴願人主張其為從事冷氣安裝工程之業者,就現場電器設備需設置能確實動作之
        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一事,非訴願人之承攬項目一節;查訴願人於臨時用電施作
        完成後,僱用勞工進入樣品屋進行冷氣安裝作業時,為保障訴願人所僱勞工之工作
        安全,仍應於勞工進行冷氣安裝作業前,對該工作場所進行作業場所巡視、作業環
        境安全評估及檢點各項設備之安全性等事項,若設備使用上有危害勞工安全之可能
        ,即應要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合於規定之設備,或由訴願人自行準備符合規定
        之設備,如插座型漏電斷路器,以避免勞工於進行冷氣安裝時,有遭受感電危害之
        虞。訴願主張,不足採據。
    (二)關於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3款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56條規定部分
       :
       1.按雇主對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
        措施;雇主使勞工於低壓電路從事檢查、修理等活線作業時,應使該作業勞工戴用
        絕緣用防護具,或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或其他類似之器具;違反者,處3萬元以上3
        0 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6條第1項第3款、第43條第2款、第49條第2款、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56條、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案件處理要點第8點定有明文。
       2.本件依勞檢處108年9月10日訪談○君之談話紀錄影本載以:「……問:請問○○有
        限公司勞工○○○發生感電職災經過情形?答:108年 9月6日早上11點40多分我和
        ○員一起至樣品屋案場進行廁所上方的冷氣拆除及安裝新冷氣作業……一開始先至
        此台要回收的冷氣機進行冷媒回收作業,此作業需在不斷電運轉下進行回收,回收
        完畢因要避免壓縮機空轉,所以我去關閉電源執行斷電工作,過程中我詢問○員這
        臺壓縮機的電源開關位置,○員回答第一顆,我立即關閉電源,但未進行檢電的工
        作,未確認是否有斷電正確,即進行下一步工作……。」及108年9月17日訪談○君
        之談話紀錄影本載以「……問:請問發生災害經過為何?答:……初步研判我們作
        業時因空間狹小,○員所站的位置面向室內機,右手扶著金屬外殼,左手用螺絲起
        子旋轉電源接線端子……螺絲,旋轉時不慎碰觸起子金屬部份,又因○員未戴絕緣
        手套,造成感電迴路,因而感電受傷……。」該 2份談話紀錄分別經○君簽名確認
        在案。本案○君進行作業時並非處於斷電狀態,且訴願人並未使所僱勞工於活線作
        業時確實戴用絕緣用防護具後始進行冷氣安裝作業,致○君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條第2項第3款受傷職業災害,有訴願人會同檢查人員○○○簽名之一般行業安全
        衛生檢查會談紀錄影本可稽。是訴願人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 1項第3款及職
        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56條規定之違規事實,洵堪認定。
    (三)關於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 1項第5款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0條第2項規
       定部分:
       1.按雇主對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規
        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雇主不得使勞工以合梯當作二工作面之上下設備使
        用,並應禁止勞工站立於頂板作業;違反者,處3萬元以上 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
        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第4
        3條第 2款、第49條第2款、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0條第2項、違反職業安全衛
        生法及勞動檢查法案件處理要點第8點定有明文。
       2.查本件依勞檢處108年9月10日訪談○君之談話紀錄影本載以:「……問:請問你們
        上去廁所上方隔間安裝冷氣如何上去?答:隔間高度約3公尺高,我們使用9尺合梯
        踩於合梯頂部,手抓隔間木板,踏上去隔間,未使用任何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
        要之防護具……。」該談話紀錄經○君簽名確認在案。縱本案施工現場空間有限,
        訴願人仍不得以合梯當作二工作面之上下設備使用,可改採移動梯等設備為之,以
        符法制及保障勞工安全。本案經勞檢處於108年 9月9日及17日派員至現場實施勞動
        檢查,當場查得訴願人使勞工於 1樓廁所從事上方隔間作業,未禁止勞工以合梯作
        為二工作面上下設備用,有訴願人會同檢查人員○○○簽名之一般行業安全衛生檢
        查會談紀錄、現場採證照片等影本可稽。是訴願人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第5款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0條第2項規定之違規事實,洵堪認定。
    五、綜上,本件訴願人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3款、第5款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
      規則第230條第 2項、第243條第3款及第256條等規定之事實,業論述如上。訴願理由,
      核不足採。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及裁罰基準,各處訴願人3萬元、 6萬元及3萬
      元罰鍰,合計處12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
      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
    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