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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9.04.06. 府訴一字第1096100593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代 表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律師
訴 願 代 理 人 ○○○律師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10月21日北市勞職字第10860
989091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從事其他資料處理、主機及網站代管服務業務等,為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行業
。原處分機關所屬臺北市勞動檢查處於民國(下同) 108年10月16日派員實施勞動檢查
發現,訴願人就勞工○○○執行外送服務於108年10月13日18時2分發生死亡之職業災害
,未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條第2項第1款規定,爰以
108年10月16日北市勞檢一字第10860288651號函檢送相關資料予原處分機關處理。原處
分機關審認訴願人為甲類事業單位,其於所經營之網路平台標榜食物外送之快捷性,且
以送達時間計算外送員之工作獎金,致勞工為達規定,執行外送業務時於道路上高速行
駛及穿梭車陣,增加行車事故風險,考量其違法行為影響公共秩序,受責難程度高,乃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第2款、第49條第2款及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等規定,以108年
10月21日北市勞職字第 10860989091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30萬元罰鍰,並公布訴
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該裁處書於108年10月23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8年11月22
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108年12月31日及 109年1月17日補正訴願程式,並
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09年 1月30日北市勞職字第10960227072號函通知訴願
人,自行撤銷上開 108年10月21日北市勞職字第10860989091號裁處書,另以109年2月5
日北市勞職字第1096024016號函通知本府法務局。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
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4 月 6 日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
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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