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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9.10.30. 府訴一字第1096101925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就業服務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12月4日北市勞職字第1086091326
1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分別於民國(下同)108年1月起至8月29日期間,以日薪新臺幣(下同)1,700元為對
價,未經許可聘僱越南籍外國人○○○(護照號碼: Bxxxxxxx,下稱○君);108年 7月起
至 8月29日期間,以日薪1,500元為對價,未經許可聘僱越南籍外國人○○○(護照號碼:B
xxxxxxx,下稱○君)及○○○(護照號碼:Cxxxxxxx,下稱○君);108年8月起至8月29日
期間,以日薪1,300元為對價,未經許可聘僱越南籍外國人○○○(護照號碼: Cxxxxxxx,
下稱○君)等4人(○君、○君、○君及○君,下合稱○君等4人),於桃園市桃園區從事工
地雜工工作。案經本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下稱保安警察大隊)於108年8月29日在本市中
山區○○街○○號前查獲,於同日分別訪談訴願人及○君等4人並製作調查筆錄後,以108年
9月2日北市警保大行字第1083007951號函移請原處分機關處理。嗣原處分機關以108年10月1
8日北市勞職字第 1086098646號函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惟未獲回應。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
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乃依同法第63條第1項及行為時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就
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準)第 3點項次37等規定,以108年12月4日北市勞
職字第 10860913261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原處分有關訴願人之身分證字號及事實理由欄
等部分文字誤繕,業經原處分機關分別以109年4月23日北市勞職字第1096055475號及109年8
月14日北市勞職字第1096094075號函更正在案),處訴願人15萬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10
9年8月6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雖未載明不服之行政處分書文號,惟載明:「......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裁處
書......請求撤銷處分......」等語,並檢附原處分影本,揆其真意,應係對原處分不
服;又本件訴願人提起訴願日期(109年 8月6日)距原處分之發文日期(108年12月4日
)雖已逾30日,惟本件保安警察大隊第一中隊於108年8月29日訪談訴願人時,訴願人除
提供其戶籍地址外,亦表示現住地址為本市信義區○○路○○巷○○弄○○號○○樓,
堪認該址為訴願人之住居所及原處分之應送達地址,雖原處分機關囑請郵務機構寄送原
處分至訴願人之現住地址,然原處分機關於原處分及送達證書均將現住地址記載錯誤,
難認送達合法,致訴願期間無從起算,尚無訴願逾期問題;合先敘明。
二、按就業服務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第43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
國境內工作。」第48條第1項、第2項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須申請許可:一、各級政府及其所屬
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二、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
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三、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
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前項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有關聘僱管理之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第57條第 1款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
不得有下列情事: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第63條
第 1項規定:「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
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第75條規定:「本法所定罰鍰,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
機關處罰之。」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條規定:「本辦法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6條第1項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在中華民國境內從
事工作,除本法或本辦法另有規定外,雇主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 2月17日改制為勞動部,下稱前勞委會)101年9月3日勞職
管字第1010511661號函釋:「......客觀而言,雇主於進用員工時會請受僱者出示或繳
交學經歷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等供查證或建檔,若應徵者係外國人,因外國人受聘僱從
事工作,依法應由雇主申請許可始得為之,故雇主當應注意其是否應申請許可始得工作
......。」
行為時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本府處理違反
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就服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節錄)項次
37
違反事件
雇主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者。
法條依據(就服法)
第57條第1款、第63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
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1.違反者,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1)第1次:15萬元至30萬元。
……
」
臺北市政府104年10月22日府勞秘字第10437403601號公告:「主旨:公告『工會法等20
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自中華民國 104年11月15日起委任本府勞動局辦
理。......公告事項:一、公告將『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委
任本府勞動局辦理。二、委任事項如附表。」
附表(節錄)項次
法規名稱
委任事項
9
就業服務法
第63條至第70條、第75條「裁處」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只是在工地打零工(臨時工),108年8月29日好心幫忙老闆
載同事○君等 4人回宿舍,在途中於本市○○街○○號前被執行巡邏盤查,才知道○君
等4人是非法外籍移工,訴願人對本案並不知情,請撤銷原處分。
四、查訴願人未經許可聘僱越南籍外國人○君等 4人從事工地雜工工作,有內政部移民署外
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查獲失聯移工案件通知書、108年 8月29日詢問
訴願人及○君等4人之調查筆錄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其在工地打零工(臨時工),108年 8月29日係幫老闆載同事○君等4人回
宿舍,惟於途中被盤查,始知○君等 4人係非法外籍移工云云。按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
,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
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違反者,處雇主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就業服務法第48
條第1項、第57條第 1款及第6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第1項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雇主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許可,故雇主當應注意所聘僱之外國人是否應申請許可始得工作;亦有前勞委會101年9
月3日勞職管字第1010511661號函釋可資參照。本件查:
(一)依卷附保安警察大隊第一中隊108年8月29日訪談訴願人之調查筆錄影本記載略以:「
......應告知事項:你涉嫌就業服務法案,於受詢問時,得行使下列權利:一、得保
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問 今(29)日你因何事至本大隊製作
調查筆錄?答 因我僱用 4名越南籍移工○○○(○○○)、○○○(○○○)、○
○○(○○○)、○○○(○○○),經警方電腦查詢後為越南籍失聯移工,因而至
保安警察大隊第一中隊製作調查筆錄。問 警方於 108年08月29日18時00分在臺北市
中山區○○街○○號前,盤查 4名越南籍移工○○○(○○○)、○○○(○○○)
、○○○(○○○)、○○○(○○○),經警方電腦查證後,該 4名男子為失聯移
工,這 4名失聯移工是否你所雇用?與你何關係?答 我雇用他們幫我做工地雜工工
作。僱主關係。問 你是否知情這 4名越南籍男子,○○○(○○○)、○○○(○
○○)、○○○(○○○)、○○○(○○○)是失聯移工......? 答 我不知情。
問 你於何時?何地?開始請這4名越南籍男子○○○(○○○)、○○○(○○○)
、○○○(○○○)、○○○(○○○)到你那邊工作?......答 一開始是越南籍
男○○○(○○○),於 108年01月(詳細時間不記得),到工地(桃園市桃園區,
詳細地址不清楚)詢問我有沒有工作可以做,而○○○(○○○)、○○○(○○○
)都是於 108年07月(詳細時間不記得), ○○○(○○○)是於108年08月初(詳
細時間不記得),陸續詢問我有沒有工作可以做,因為我工地剛好一直缺工地雜工,
就讓這 4名越南籍移工做工地(桃園市桃園區,詳細地址不清楚)的雜工。......問
這 4名越南籍男子○○○(○○○)、○○○(○○○)、○○○(○○○)、○○
○(○○○)在何處作何種工作?薪資是如何計算?每日工作幾小時?何人發放?共
工作幾天?有無供吃、住所?答 這 4名越南籍男子○○○(○○○)、○○○(○
○○)、○○○(○○○)、○○○(○○○)都是到我的工地(桃園市桃園區,詳
細地址不清楚)從事工地雜工,工作時間不固定,有缺工就請他們來上工,薪資以日
計算,○○○(○○○)是一日新台幣1700元、○○○(○○○)及○○○(○○○
)都是一日新台幣1500元,○○○(○○○)是一日新台幣1300元,工資由我每月初
結算親自發放給該 4名越南籍移工。沒有供餐,沒有供住。......問 你以上所說是
否實在?有無意見補充? 答 實在。沒有意見補充。 問 你是否在自由清醒且無暴力
脅迫下所為之陳訴? 答 是的。......。」並經訴願人簽名確認在案。
(二)依卷附保安警察大隊第一中隊108年8月29日訪談○君之調查筆錄影本記載略以:「..
....問 你因何案於何時何地被警方查獲......?答 我因失聯行方不明及非法打工
,於108年08月29日18時00分在臺北市中山區○○街○○號前被警方查獲.....問 你
所稱雇主○○○(53.02.26\N122480......)是否有在現場(當場用國民影像相片及
本人讓其指認)。答 有在現場確定是○○○(53.02.26\N122480......)沒錯。 問
是否有非法工作?是否有非法雇主......? 答 是。有,我幫雇主○○○(53.02.26
\N122480......)工作......我是於 108年08月(詳細時間不記得),到雇主○○○
的工地(桃園市桃園區,詳細地址不清楚)詢問雇主○○○(53.02.26\N122480....
..)有沒有工作可以做。問 你幫雇主○○○(53.02.26\N122480......)非法打工
多久?工資所得為何?工資如何取得?有無積欠薪資? 答 都是到雇主○○○(53.0
2.26\N122480......)的工地(桃園市桃園區,詳細地址不清楚)從事工地雜工,工
作時間不固定,有缺工雇主○○○(53.02.26\N122480......)就請我來上工,薪資
以日計算,一日新台幣1300元,工資由雇主○○○(53.02.26\N122480......)每月
初結算親自發放給我,沒有供餐,沒有供住......。」等語,並經○君及通譯人員簽
名確認在案。
(三)依卷附保安警察大隊第一中隊108年8月29日訪談○君之調查筆錄影本記載略以:「..
....問 你因何案於何時何地被警方查獲......?答 我因失聯行方不明及非法打工
,於108年08月29日18時00分在臺北市中山區濱江街863號前被警方查獲......問 你
所稱雇主○○○(53.02.26\N122480......)是否有在現場(當場用國民影像相片及
本人讓其指認)。答 有在現場確定是○○○(53.02.26\N122480......)沒錯。問
是否有非法工作?是否有非法雇主......? 答 是。有,我幫雇主○○○(53.02.2
6\N122480......)工作......我是於108年07月(詳細時間不記得),到雇主○○○
的工地(桃園市桃園區,詳細地址不清楚)詢問雇主○○○(53.02.26\N122480....
..)有沒有工作可以做。問 你幫雇主○○○(53.02.26\N122480......)非法打工
多久?工資所得為何?工資如何取得?有無積欠薪資?答 都是到雇主○○○(53.0
2.26\N122480......)的工地(桃園市桃園區,詳細地址不清楚)從事工地雜工,工
作時間不固定,有缺工雇主○○○(53.02.26\N122480......)就請我來上工,薪資
以日計算,一日新台幣1500元,工資由雇主○○○(53.02.26\N122480......)每月
初結算親自發放給我,沒有供餐,沒有供住......。」等語,並經○君及通譯人員簽
名確認在案。
(四)依卷附保安警察大隊第一中隊108年8月29日訪談○君之調查筆錄影本記載略以:「..
....問 你因何案於何時何地被警方查獲......?答 我因失聯行方不明及非法打工
,於108年08月29日18時00分在臺北市中山區○○街○○號前被警方查獲......問 你
所稱雇主○○○(53.02.26\N122480......)是否有在現場(當場用國民影像相片及
本人讓其指認)。答 有在現場確定是○○○(53.02.26\N122480......)沒錯。問
是否有非法工作?是否有非法雇主......?答 是。有,我幫雇主○○○(53.02.26
\N122480......)工作......我是於 108年07月(詳細時間不記得),到雇主○○○
的工地(桃園市桃園區,詳細地址不清楚)詢問雇主○○○(53.02.26\N122480....
..)有沒有工作可以做。問 你幫雇主○○○(53.02.26\N122480......)非法打工
多久?工資所得為何?工資如何取得?有無積欠薪資?答 都是到雇主○○○(53.0
2.26\N122480......)的工地(桃園市桃園區,詳細地址不清楚)從事工地雜工,工
作時間不固定,有缺工雇主○○○(53.02.26\N122480......)就請我來上工,薪資
以日計算,一日新台幣1500元,工資由雇主○○○(53.02.26\N122480......)每月
初結算親自發放給我,沒有供餐,沒有供住......。」等語,並經○君及通譯人員簽
名確認在案。
(五)依卷附保安警察大隊第一中隊108年8月29日訪談○君之調查筆錄影本記載略以:「..
....問 你因何案於何時何地被警方查獲......?答 我因失聯行方不明及非法打工
,於108年08月29日18時00分在臺北市中山區○○街○○號前被警方查獲.....問 你
所稱雇主○○○(53.02.26\N122480......)是否有在現場(當場用國民影像相片及
本人讓其指認)。答 有在現場確定是○○○(53.02.26\N122480......)沒錯。問
是否有非法工作?是否有非法雇主......? 答 是。有,我幫雇主○○○(53.02.2
6\N122480......)工作......我是於108年01月(詳細時間不記得),到雇主○○○
的工地(桃園市桃園區,詳細地址不清楚)詢問雇主○○○(53.02.26\N122480....
..)有沒有工作可以做。問 你幫雇主○○○(53.02.26\N122480......)非法打工
多久?工資所得為何?工資如何取得?有無積欠薪資?答 都是到雇主○○○(53.0
2.26\N122480......)的工地(桃園市桃園區,詳細地址不清楚)從事工地雜工,工
作時間不固定,有缺工雇主○○○(53.02.26\N122480......)就請我來上工,薪資
以日計算,一日新台幣1700元,工資由雇主○○○(53.02.26\N122480......)每月
初結算親自發放給我,沒有供餐,沒有供住......。」等語,並經○君及通譯人員簽
名確認在案。
(六)本件既經保安警察大隊查得訴願人聘僱未經許可之○君等 4人從事工地雜工工作,且
訴願人及○君等 4人亦分別於上開調查筆錄坦承不諱,則訴願人有聘僱未經許可之外
國人從事工作,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 1款規定之事實,洵堪認定。原處分機關審
認訴願人未經許可聘僱○君等4人從事工作,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並無
違誤。另依前揭訪談訴願人之調查筆錄所載,保安警察大隊第一中隊於訪談訴願人前
,已告知其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且於訪談結束前再確認訴願
人所述是否實在,是否在自由清醒無暴力脅迫下所為陳述等,並經訴願人就此簽名在
案;再查前揭訪談訴願人及○君等4人之調查筆錄內容,訴願人及○君等4人就起聘時
點、薪資金額、發放方式與時間等聘僱事宜均陳述相符,並分別經訴願人及○君等 4
人當場親閱無訛後簽名確認,自難認該調查筆錄所載內容與事實不符,足證訴願人確
為○君等 4人之雇主;訴願人所稱僅係幫忙老闆載運同事,核與上開調查筆錄不合,
亦未具體舉證以實其說,所訴委難採憑。又訴願人既為雇主,然其未依就業服務法第
48條等規定申請許可,亦未查證○君等 4人得否不經許可在我國境內工作,即逕予聘
僱,依法自應受罰,尚難以不知○君等 4人為非法外籍移工為由,冀邀免責。訴願主
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係第1次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
定,依同法第63條第 1項及裁罰基準等規定,處訴願人法定最低額15萬元罰鍰,並無
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