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9.12.08. 府訴一字第1096102217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就業服務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9年8月13日北市勞
職字第 10900047821號裁處書及其執行罰鍰繳款單,提起訴願,本府決定
如下:
主文
一、關於109年 8月13日北市勞職字第10900047821號裁處書部分,訴願駁
回。
二、關於執行罰鍰繳款單部分,訴願不受理。
事實
一、訴願人經許可聘僱菲律賓籍外國人○○○(護照號碼: Pxxxxxxxx,
下稱○君)於本市信義區○○路○○巷○○弄○○號○○樓從事家庭
看護工之工作,聘僱許可期間自民國(下同)107年9月26日至11月18
日。嗣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為偵辦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案件,查得訴
願人涉嫌違反就業服務法,爰以109年5月25日基警三分三字第109036
1320號函檢送○君、訴願人及其女(即訴願代理人,下稱○女)等 3
人之調查筆錄等影本予本府處理。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於聘僱許可
期間,容許○女指派○君於 107年10月1日至4日期間,於本市文山區
○○○路○○段○○巷○○號○○樓「○○機構」(下稱系爭地址)
從事打掃、按摩、照顧動物等許可外工作,乃以109年 6月2日北市勞
職字第1096082488號函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經○女以書面陳述意見
略以,本案原處分機關所屬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下稱重建處)
已協調過相關問題等;原處分機關乃函請重建處提供訴願人與○君勞
資爭議案件之相關資料,並經重建處提供相關資料在案。
二、嗣經原處分機關審查後,審認訴願人有容許○女指派○君從事許可以
外之工作,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 3款規定,考量訴願人未善盡雇
主責任,致○君僅工作4日(107年10月1日至4日)即不堪負荷而向重
建處求助並獲安置,情節重大,有加重處罰之必要,乃依同法行為時
第68條第 1項及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下稱裁罰基準)第3點項次43等規定,以109年8月13日北市勞職字第1
0900047821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 6萬元罰鍰。該裁處書
於109年8月19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9年8月26日經由原處分機關
向本府提起訴願,9月9日補正訴願程式及補充訴願理由,10月23日補
充訴願理由及資料,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壹、查本件109年 9月9日訴願書之訴願請求欄記載:「1.請求撤銷北市勞
職字第10900047821號裁處書......。2.請求撤銷北市勞職字第10900
047821號罰鍰繳款單......」惟原處分機關係以109年8月13日北市勞
職字第10900047822號函檢送同日期北市勞職字第10900047821號裁處
書及其執行罰鍰繳款單予訴願人。是訴願人請求撤銷北市勞職字第 1
0900047821號罰鍰繳款單一節,揆其真意,應係對執行罰鍰繳款單不
服,合先敘明。
貳、關於109年8月13日北市勞職字第10900047821號裁處書部分:
一、按就業服務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
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57條第 3款規定:「雇主聘
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
以外之工作。」行為時(102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第68條第1項規定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
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2月17日改制為勞動部,下稱前勞委會)
91年7月24日勞職外字第0910205078號令釋:「......三 本法第五十
七條第三款『(雇主)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1
( 1)本款之雇主係指名義上之雇主。且在雇主明示或默示下,居於
代雇主行使對外勞管理監督地位之人,所為指派外勞從事許可以外工
作之行為,亦視為雇主之指派行為。......。」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本
府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節錄)項次 違反事件 法條依據(就業服務法)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43 雇主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者。 第57條第3款及第68條第1項 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者,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1.第1次:3萬元至6萬元。
……
」
臺北市政府104年10月22日府勞秘字第10437403601號公告:「主旨:
公告『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自中華民國
104 年11月15日起委任本府勞動局辦理。......公告事項:一、公告
將『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委任本府勞動局
辦理。二、委任事項如附表。」
附表:(節錄)項次 法規名稱 委任事項 9 就業服務法 第63條至第70條、第75條「裁處」
二、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
(一)○女係於109年4月16日以證人身分,協助警方調查販賣人口案,所
作之調查筆錄已詳細說明並無使○君從事打掃教室、按摩、照顧動
物等許可外之工作;且依裁處書,○君僅工作 3日做這麼多工作,
其在重建處之談話紀錄內容,令人有疑;又○君所拍攝之照片,僅
能說明○君拍過這些照片或到過這地方。
(二)案外人○○○(下稱○君) 107年11月13日於重建處之談話紀錄內
容,係與○君結清薪資,與○君是否從事許可外工作無關。
(三)○君只來短暫 3日,無法這麼快熟悉相關事務。答辯書記載○君於
談話紀錄及調查筆錄表示,「......阿嬤都在那教學生......」「
......阿嬤都很健康......」「......顧主只有一次提供麵包給我
當午餐......」均不實。阿嬤○○○為○女之母,長期患有巴金森
氏症、失智症及其他疾病,無法教學生,且身體不健康(附上 106
年至 109年就醫紀錄及相關檢查資料),附上○君眉開眼笑吃飯的
照片供參。○女為獨生女,需找人分攤照顧身染數種疾病的母親,
白天須賺錢養家,體力已達極限,晚上無法指揮○君作任何工作。
○君所述已造成○女生活困擾,其逃跑後,由○女照顧母親,且須
賺錢,原處分機關僅因○君所述,即裁罰 6萬元,造成極大負擔。
請明確查證,並撤銷原處分。
三、查本件訴願人有如事實欄所述容許○女指派其所聘僱之外國人○君從
事許可以外工作,有重建處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 107年10月22日受
理外國人申訴爭議協調會會議紀錄、107年10月26日訪談○君及107年
11月13日訪談○君談話紀錄、基隆市警察局 107年12月20日詢問○君
調查筆錄、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109年4月16日詢問訴願人及○女調
查筆錄、○君之全國外國人動態查詢系統 -藍領外國人詳細資料頁面
、全國外國人動態查詢系統-主選單頁面、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07年
10月3日及4日之1955專線受理移工其他案件派案單、○君提供之照片
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君僅工作 3日無法這麼快熟悉相關事務、做這麼多工
作,○君所述不實,且○君提供之照片僅能證明○君到過該地而拍攝
,○女並無使○君從事許可外之工作云云。按雇主不得指派所聘僱之
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違反者,處 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及行為時第6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就業服
務法第57條第 3款所稱之雇主,係指名義上之雇主,且在雇主明示或
默示下,居於代雇主行使對外勞管理監督地位之人,所為指派外勞從
事許可以外工作之行為,亦視為雇主之指派行為;亦有前勞委會91年
7月24日勞職外字第0910205078號令釋意旨可參。本件查:
(一)依卷附重建處 107年10月26日訪談○君之談話紀錄影本記載略以:
「......問 請問妳是何時入境臺灣......? 答 我是107年9月26
日入境,以家庭看護名義。 問 請問妳是何時於雇主家交工開始工
作......? 答 我是107年10月1日於雇主家交工開始工作......合
約上工作地點是在○○路,但我交工的工作地點不是在那裡......
。是由仲介公司的○○○先生(下稱○君)帶我去雇主處交工的。
...... 問 請問你在107年9月26日入境到107年10月1日於雇主處交
工前妳都在哪裡?在做甚麼? 答 我這段期間都在仲介公司......
打掃......等。 問 請問雇主是何人......?被看護人是何人....
..?雇主和被看護人的關係為何? 答 我不清楚,我只聽到在那裡
煮飯的先生叫她○小姐 我不知道被看護人的名字,但是阿嬤有在
那哩,阿嬤都在那裏教學生......。 問 妳在雇主家的工作內容為
何?都是如何照顧被看護人的? 答 我早上起床先打掃2間房間,1
間是阿嬤和雇主的房間及 1間是教室,再來就是照顧寵物我不用照
顧阿嬤,阿嬤很健康,我只需幫阿嬤按摩。 問 妳的工作都是誰指
派妳做的......? 答 阿嬤和雇主指派我的工作......。 問 請問
雇主處還有那些人居住? 答 就雇主,阿嬤和我。...... 問 請問
妳於雇主處工作起始日及結束日為何? 答 107年10月1日至107年1
0月4日。......」上開談話紀錄經翻譯人員翻譯、蓋章,並經○君
確認無誤後簽名按捺指印在案。
(二)依卷附基隆市警察局 107年12月20日詢問○君之調查筆錄影本記載
略以:「 ......問 你於何時入境臺灣?來臺目的?何人......媒
介你來臺灣工作?答 2018年9月26日。目的是做看護工的工作。..
....我在臺灣的○先生......。 問 請詳述你來臺灣後的工作地點
、內容、工作時間、有無休假。 答 一開始去○先生的處所住一個
禮拜(9/26入境開始)......從10月 1日晚上10點○先生帶我去..
....一個在 1樓的補習班開始工作......(○○機構)。當天工作
內容是打掃教室,結束後幫女雇主和女雇主媽媽按摩工作到兩點。
隔天早上 5點半起床打掃兩個教室、廚房、儲藏室、一間房間、兩
間廁所、洗補習班30個學生的餐具,還要照顧貓咪、小鳥、兔子等
共25個寵物,再幫女雇主和女雇主媽媽按摩3到4小時,工作一直到
凌晨 2點,這些工作都是女雇主和女雇主媽媽指派給我做的。在這
裡的4、5天每天都是相同作息......。我在10月2日到4日每天都打
1955求救......。」上開調查筆錄經通譯人翻譯、簽名,並經○君
確認無訛後按捺指印在案。
(三)依卷附重建處 107年11月13日訪談○君之談話紀錄影本記載略以:
「......問 今日是否代表雇主○○○到本處提供說明?答 是的.
.....○○○是○○○的獨生女 ......○○○將外籍勞工事務均交
由○○○處理。......問 請問○○○聘僱菲律賓看護工○○○..
...是經由何人推介?答 是經由○○有限公司推介的。業務承辦人
是我,○○○。......問 經查上述菲律賓看護工(以下簡稱○君
)是在107年 9月26日入境,對嗎?答對。 ......問 ○○○是否
同意於107年9月26日入境後,直接帶到台一公司安置到107年10月1
日?......答 ○○○同意......問 勞動部核准○○○聘僱○君
在『台北市信義區○○路......』從事工作,為何107年10月1日○
君離開台一公司後,安排○君交工到『台北市文山區○○○路○○
段......』(下稱○○○路址)從事工作?答因為被看護人(即○
○○太太,○○○女士)住在○○○路址。問請問○○○路址為雇
主女兒○○○和被看護人共同居住處所,對嗎?答 對。該址只有
○○○和媽媽二人居住。 ......問 ○○○路址為一家『○○機構
』,該機構是由○○○所經營的補習班,對嗎? 答 ○○○是該
機構的老師......。問 ○君在○○○路工作期間,都是由○○○
監督管理○君嗎?答 是......。問既然是教導○君如何照顧被看
護人,為何還要○君協助打掃房間、打掃教室、打掃寵物籠 答 是
教她打掃病人的活動空間,教室是有學生打掃、寵物籠子應該是○
君自己要打掃的。應該是○君自己在逗寵物玩。 問 ○○○為何
不阻止○君去逗弄寵物,打掃寵物籠子 答 ○○○認為這是○君人
身自由......。」上開談話紀錄經○君確認無誤後簽名在案。
(四)依卷附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109年4月16日詢問訴願人之調查筆錄
影本記載略以:「......問 警方於 107年12月20日......受理○
○○(以下稱○女)於 107年10月遭指派許可外工作案,因此....
..通知○女107年 9月26日至107年11月18日雇主○○○......製作
警詢筆錄,你是否了解? 答 了解。問 你由何人/公司仲介○女
至臺灣工作?○女核准工作類別為何?答 我不清楚,家裡請外勞
的事宜及瑣事都是我的女兒○○○......幫忙照料的。問○女來臺
工作是否由你直接管理?答 都是由我女兒處理的.. ....。問 你
於聘雇○女所申請之被照顧人為?與你為何關係?答 照顧我的老
婆○○○......。」上開調查筆錄經訴願人確認無訛後簽名在案。
(五)依卷附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109年4月16日詢問○女之調查筆錄影
本記載略以:「......問 你現在從事何業?......答 我在○○
機構(臺北市文山區○○○路○○段○○巷○○號○○樓)當小學
生的補教老師。問 警方於 107年12月20日......受理○○○(以
下稱○女)於107年10月遭指派許可外工作案,因此 ......通知○
女107年 9月26日至107年11月18日雇主○○○至本分局製作警詢筆
錄,經詢雇主○○○表示有關○女聘雇事宜接由你照料,是否正確
?答 正確,爸爸都委由我處理。問 ○女由何人/公司仲介至臺灣
工作......?答 由○○公司仲介來臺工作,核准工作類別是看護
工。還沒有給她稱呼就跑了,她來我們家(臺北市信義區○○路○
○巷○○弄○○號○○樓)工作三天就跑走了。問 ○女來臺工作
是否由你直接管理? 答 她來我們家的第一天,仲介送她到家裡
人就走了......她到我們家就自己找了一個她覺得舒適的地方就安
頓下來了,也不跟任何人談話,來我們家之後連續三天都如此。我
們沒辦法跟她溝通,她連我媽媽(被照顧人)也沒有照顧。......
問 ○女所申請之被照顧人為?與你為何關係? 答 被照顧人是我
的媽媽。問 ○女於警詢筆錄稱:『從10月1日晚上10點○先生帶我
去......一個在一樓的補習班(○○補習班)開始工作,當天工作
內容是打掃教室,結束後幫女雇主和女雇主媽媽按摩工作到兩點。
隔天早上 5點半起床打掃兩個教室、廚房、儲藏室、一間房間、兩
間廁所、洗補習班30個學生的餐具,還要照顧貓咪、小鳥、兔子等
共25個寵物,再幫女雇主和女雇主媽媽按摩3到4個小時,工作一直
到凌晨 2點』,○女上述所稱於你聘雇期間工作由誰指派?......
答 完全沒有這回事,補習班的確有養寵物,有大概 2.3隻貓....
..我不清楚她說按摩的工作內容,她根本不理我們怎麼可能幫我們
按摩。......」上開調查筆錄經○女確認無訛後簽名在案。
(六)次依卷附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107年10月3日及4日之1955專線受理
移工其他案件派案單影本記載略以,○君及協助○君申訴之案外人
表示,○君來臺身分為家庭看護工,○君除照顧阿嬤,也被指派負
責打掃學生教室及動物的屋子等工作,也必須幫阿嬤及雇主做按摩
的工作,已讓○君無法忍受;工作時段每日自 5時至21時30分,按
摩時段自23時到凌晨 2時;○君希望轉換雇主等語。另據○君拍攝
之照片影本顯示,室內有為數不少之寵物籠,籠內有貓隻。
(七)基上,訴願人經許可聘僱外國人○君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且為○君之
雇主;惟訴願人容許○女指派○君工作,參酌前勞委會91年 7月24
日勞職外字第0910205078號令釋意旨,○女係居於代雇主即訴願人
行使對○君管理監督地位之人,○女所為指派行為,視為雇主即訴
願人之指派行為。又○君自 107年10月1日晚間起至4日期間,在○
女之管理監督下工作;○君曾於 107年10月3日、4日自行或委託案
外人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設置之1955專線求助表示,○君被指派
從事家庭看護以外之工作(打掃寵物屋子等),工作繁重且時間過
長,無法忍受,請求轉換雇主等語;且據○君檢附之寵物籠與貓隻
照片影本所示,寵物籠數量不少,且貓隻數量顯非○女於前開 109
年4月16日調查筆錄所稱之 2、3隻。是○女指派○君從事家庭看護
工作以外之照顧動物、打掃寵物籠等工作行為,視為訴願人之指派
行為,則訴願人有使○君從事許可外工作,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
第 3款規定之情事,洵堪認定。雖訴願人主張○君所述不實云云,
惟○君就其從事許可外工作之時間、地點及內容之陳述具體明確,
堪予採認。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另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係第 1次
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 3款規定,惟其未善盡雇主責任,致○君
僅工作4日(107年10月1日至4日)即不堪負荷,核屬情節重大為由
,依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及裁罰基準第3點項次43等規定,於法
定罰鍰額度內裁處訴願人 6萬元罰鍰,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
參、關於執行罰鍰繳款單部分: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
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
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
..提起訴願者。」
二、查本件裁處書所附執行罰鍰繳款單,係原處分機關隨裁處書交付予訴
願人,以便其繳納罰鍰後分聯作為收據、市庫收款證明及供代收單位
存查之用,並將罰鍰繳款方式通知訴願人,核其內容,僅係觀念通知
,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
定,自非法之所許。
肆、另訴願人就原處分之罰鍰申請停止執行一節,業經本府審酌並無依訴
願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停止執行之情形,並以109年9月26日府訴一字
第1096101385號函復訴願人在案,併予敘明。
伍、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部分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部分為無理由
;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及第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