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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0.04.16. 府訴三字第1096087262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9年11月26日北市
勞動字第10960781891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經營保全服務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經原處分機關於民國
(下同) 109年10月20日實施勞動檢查,發現訴願人與勞工約定特別休假
採週年制,自勞工到職日起算;並查得勞工○○○(下稱○君)於107年1
1月2日到職,至108年11月2日到職滿1年,依規定享有7日特別休假,惟○
君僅於 109年2月26日、2月27日各請特別休假1日,共計2日,又依○君之
薪資清冊,訴願人於 109年3月即提前給付○君特別休假未休5日工資新臺
幣(下同) 4,959元。訴願人於年度尚未終結前逕自給付○君應休而未休
之特別休假工資,未給予勞工請特別休假之權利,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
第1項規定。原處分機關乃以109年11月4日北市勞動字第 1096113854號函
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經訴願人以109年11月6日書面陳述意見。原處分機
關審認訴願人違規事證明確,且為甲類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
第1項規定,乃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80條之1第 1項及臺北市政府
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準)第3點、第4點項
次43等規定,以 109年11月26日北市勞動字第 10960781891號裁處書,處
訴願人 2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
文及罰鍰金額。該裁處書於109年11月30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9年12
月16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110年1月14日、2月1日補正訴願
程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 1條規定:「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
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
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
所定之最低標準。」第 4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
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
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三十四
條至第四十一條......規定。」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本法經
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
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
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
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第 1款規定
:「勞工於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取得
特別休假之權利;其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勞工得於勞
雇雙方協商之下列期間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一、以勞工受僱當日
起算,每一週年之期間。但其工作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為取得特
別休假權利後六個月之期間。」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第1款規定:
「雇主或事業單位依其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如下:(一)甲類,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屬之:1.股票上市公司或上櫃公司。2.資本額達新臺幣
8千萬元以上之公司。3.僱用人數達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含分支機
構)。」第 4點規定:「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
勞基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節錄)項次 違規事件 法條依據(勞基法)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43 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之勞工,雇主未給予法定特別休假天數者。 第38條第1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
」
臺北市政府104年10月22日府勞秘字第10437403601號公告:「主旨:
公告『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自中華民國
104 年11月15日起委任本府勞動局辦理。......公告事項:一、公告
將『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委任本府勞動局
辦理。二、委任事項如附表。」
附表(節錄)項次 法規名稱 委任事項 16 勞動基準法 第78條至第81條「裁處」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本件係勞工○君自行要求訴願人提前結清特別休
假,訴願人確實給付 5日特別休假未休之薪資予○君,訴願人提前結
清特別休假之薪資係經勞工○君要求後才同意提前結清,請撤銷原處
分。
三、查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有如事實欄所述之違規事實,有原處分機關
109 年10月20日訪談訴願人之受託人○○○(下稱○君)之勞動條件
檢查會談紀錄(下稱會談紀錄)、 109年值勤表、請休假明細表及薪
獎清冊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提前結清特別休假之薪資係經員工要求後才同意提前
結清云云。經查:
(一)按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1年以上2年未滿者,應給
予特別休假 7日;違反者,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
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及限期令其改善;勞工於
符合本法第38條第 1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取得特別休假之權
利;揆諸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80
條之1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1項等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依原處分機關109年10月20日訪談○君之會談紀錄載以:「.
.....問:請問特別休假制度為何?答: 依員工到職日計算,採週
年制。......問:請問○員109年3月出勤情形為何?答:○員....
..3月16至20日特休 5日(有出勤3日薪資有算)......問:請問○
員到職日為何?何時離職?......答:○員107年11月2日到職,10
9年9月8日離職......」並經○君簽名確認在案。再據訴願人109年
10月22日電子郵件更正說明略以:「......北市勞動檢字第109610
73372 號,已於10月20日受檢,惟受任人○○○因非實際業務承辦
人,陳述事項有誤,特此更正如下:......二、保全員○○○經濟
困窘,故於109年3月份有結算五天特別休假代金,係先行結算『當
年度』特別休假代金,非係就『 3月份』結算五天。(因行政承辦
為作業上計算,自行填寫特休日期 109/3/16-109/3/20,實際上未
休特別假)以上特予更正說明。......」依上開會談紀錄可知,勞
工○君於 107年11月2日到職,自108年11月3日起工作達1年以上,
依法享有7日特別休假,惟訴願人於109年10月22日電子郵件已自承
○君於 109年3月16日至3月20日並未請特別休假,而係訴願人先行
結算○君當年度應休而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
(三)次查,本件依訴願人提供之○君 109年值勤表、請休假明細表、薪
獎清冊等資料影本可知,○君僅於109年2月26日、27日請特別休假
,訴願人於109年3月逕自提前給付○君當年度應休而未休特別休假
5日工資4,959元;已損及勞工○君請特別休假之權利,訴願人違反
勞動基準法第 38條第1項規定之事實,洵堪認定。雖訴願人主張係
勞工○君要求其先行結算 5日特別休假未休工資等語,惟訴願人並
未提出具體事證以實其說,尚難遽對其為有利之認定,訴願主張,
核不足採。從而,原處分機關處訴願人法定最低額 2萬元罰鍰,並
公布訴願人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
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
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
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
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