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勞工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臺北市政府 110.05.03. 府訴一字第11061007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0年1月18日北市勞
    動字第10960791571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經營餐飲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原處分機關於民國(下同
    )109年11月2日實施勞動檢查,發現訴願人與所僱勞工○○○(下稱○君
    )約定時薪以新臺幣(下同) 160元計,排班班別為1日8小時,當月工資
    於次月10日以薪資轉帳方式發放;若勞工離職,為離職之次月15日發放離
    職當月工資,並查得○君在職期間為 109年9月1日至9月8日,在職期間排
    班出勤計6日,訴願人未於○君離職之次月15日(即109年10月15日)給付
    其109年9月工資共計7,680元(6日*8小時*時薪160元),其工資未全額直
    接給付勞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原處分機關爰以109年11
    月25日北市勞動字第1096120958號函檢附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予訴願人,
    命其立即改善,並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經訴願人以書面陳述意見後,原
    處分機關仍審認訴願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 2項規定,且為乙類事業
    單位,乃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80條之1第1項及臺北市政府處理違
    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準)第3點及第4點項次13等
    規定,以110年 1月18日北市勞動字第10960791571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
    ),處訴願人 2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
    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原處分於110年1月19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 110
    年2月18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2月22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
    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 4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
      直轄市政府 ......。」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
      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第79條第
      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
      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第80
      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
      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
      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雇
      主或事業單位依其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如下:(一)甲類,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屬之: 1.股票上市公司或上櫃公司。2.資本額達新臺幣8千
      萬元以上之公司。 3.僱用人數達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含分支機構
      )。(二)乙類:非屬甲類之雇主或事業單位。」第 4點規定:「臺
      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如下表:(節錄)
    項次 13
    違規事件 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者。
    法條依據 (勞基法) 第22條第2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統一裁罰基準
    (新臺幣:元)
    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2.乙類:
    (1) 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

                                   」
      臺北市政府104年10月22日府勞秘字第10437403601號公告:「主旨:
      公告『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自中華民國
      104 年11月15日起委任本府勞動局辦理。......公告事項:一、公告
      將『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委任本府勞動局
      辦理。二、委任事項如附表。」
      附表(節錄)
    項次 16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委任事項 第78條至第81條「裁處」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已於緩衝期內給付○君109年9月薪資,檢
      附薪資轉帳證明,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訴願人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經原處分機關實施勞動檢查,查
      認訴願人有如事實欄所述違規事項,有原處分機關109年11月2日勞動
      條件檢查會談紀錄、○君出勤紀錄及薪資明細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
      分自屬有據。
    四、按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外,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
      工;違反者,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且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
      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
      期令其改善;揆諸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8
      0條之 1第1項等規定自明。查本件依原處分機關109年11月2日訪談訴
      願人店長○○○(下稱○君)之勞動條件檢查會談紀錄影本記載:「
      ......問 請問勞工○○○(下稱○員) 於貴事業單位實際工作期間
      、離職原因為何? 答 大約為109年9月份開始上班......確切到離職
      時間為 109年9月1日......9月8日,○員僅有口頭告知,未有填寫紙
      本離職單。問 如何約定○員薪資制度? 答 約定以時薪160元計,班
      別皆為8小時,目前109年11月2日止,尚未給付○員9月薪資......。
      問 ○員於 109年9月1日、9月2日、9月3日、9月4日、9月7日 9月8日
      總上班時數及應付薪資為多少元? 答 總上班時數為48小時(1日8小
      時乘以6日)應付薪資為7680元,尚未轉帳給予......。問 請問每月
      發薪日為何? 答 每月10日發放上月薪,離職勞工為每月15日發放上
      月薪......。」並經○君簽名確認在案。本件稽之○君出勤紀錄影本
      ,其於 9月1日至4日、7日、8日均有出勤;復稽之卷附訴願書檢附之
      銀行交易明細影本,訴願人至 109年12月18日始給付○君109年9月工
      資。是本件訴願人依約定應於 109年10月15日給付○君109年9月工資
      ,惟迄至109年11月2日勞動檢查時,訴願人仍未給付,復未提供勞雇
      雙方另有約定之證明文件供核;是訴願人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工資,
      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 2項規定之事實,洵堪認定。雖訴願人主張
      其已於緩衝期內給付○君109年9月之薪資,惟此屬事後改善行為,不
      影響本件違規行為之認定。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
      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80條之1第1項及裁罰基準等規定
      ,處訴願人 2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等,並無不
      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3    日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
    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
    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
    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