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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0.06.01. 府訴三字第1106100837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原名○○○)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就業服務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0年2月24日北市勞
    職字第10961799181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原名:○○○,民國(下同) 109年12月28日更名登記】非法容
    留未經許可之越南籍外國人○○○(為訴願人之母,98年11月11日入境後
    逾期停留至今,護照號碼:Bxxxxxxx,下稱○君)及○○有限公司(下稱
    ○○公司)所聘僱之越南籍外國人○○○(護照號碼:Cxxxxxxx,下稱○
    君)、○○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所聘僱之越南籍外國人○○○(護
    照號碼:Cxxxxxxx,下稱○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所
    聘僱之越南籍外國人○○○(護照號碼:Cxxxxxxx,下稱○君)於其經營
    之○○市場(地址:本市萬華區○○○路○○段○○號)○○號及○○號
    攤位(下稱系爭攤位)從事切薑絲、推菜、裝紅蔥頭、裝蒜頭等工作,經
    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下稱臺北市專勤隊)人員於 1
    09年12月22日當場查獲,12月23日及25日分別訪談○君、○君、○君、○
    君(下稱○君等4人)及訴願人並製作調查筆錄後,以109年12月31日移署
    北北勤字第1098453813號書函移請原處分機關處理。嗣原處分機關以 110
    年1月11日北市勞職字第1106050552號函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訴願人於1
    10年 1月15日以書面陳述意見後,原處分機關仍審認訴願人非法容留未經
    許可及他人聘僱之外國人從事切薑絲、推菜、裝紅蔥頭、裝蒜頭等工作,
    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乃依同法第63條第 1項及臺北市政府處理違
    反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準)第 3點項次38等規定,
    以110年2月24日北市勞職字第 10961799181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訴
    願人新臺幣(下同)15萬元罰鍰。原處分於110年2月25日送達,訴願人不
    服,於110年3月12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
    卷答辯。
      理由
    一、按就業服務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
      市為直轄市政府......。」第4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
      人從事工作。」第63條第 1項規定:「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者
      ,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75條規定:「本法所定罰鍰,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處罰
      之。」
      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
      過失者,不予處罰。」第 8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
      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第18條第 3項規定:
      「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
      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
      定者,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
      額之三分之一。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2月17日改制為勞動部,下稱前勞委會)
      91年 9月11日勞職外字第0910205655號令釋:「查『就業服務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
      工作。』係指『自然人或法人』與外國人間雖無聘僱關係,但有未依
      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申請許可,即容許外國人停留於某處所為其從事
      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之行為而言。若二者間具聘僱關係,則為本法第
      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
      國人。』所規範......。」
      95年2月3日勞職外字第0950502128號函釋:「一、按本法第43條明定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
      境內工作。』亦即本法對於外國人在我國工作係採許可制。又上開之
      『工作』,並非以形式上之契約型態或報酬與否加以判斷,若外國人
      有勞務之提供或工作之事實,即令無償,亦屬工作......。」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本
      府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節錄)
    項次 38
    違反事件 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者。
    法條依據(就業服務法) 第44條及第63條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 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1.違反者,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1)第1次:15萬元至30萬元。
    ……

                                   」
      臺北市政府104年10月22日府勞秘字第10437403601號公告:「主旨:
      公告『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自中華民國
      104 年11月15日起委任本府勞動局辦理。......公告事項:一、公告
      將『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委任本府勞動局
      辦理。二、委任事項如附表。」
      附表(節錄)
    項次 法規名稱 委任事項
    9 就業服務法 第63條至第70條、第75條「裁處」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君等 4人與訴願人或為直系親屬或為越南同鄉
      好友,並未受僱於訴願人,無任何對價關係,且未曾自訴願人收取報
      酬或任何對價,純粹出於好心協助訴願人,核屬好意施惠關係,與非
      法聘僱外籍勞工之情形不同,對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或國民
      經濟發展並無影響,非就業服務法第44條所應規範之對象;況該條所
      指容留係指收容、收留,訴願人既非其等之雇主,自無從亦無收容、
      收留之情事;本件倘仍認訴願人違法,實屬情輕法重,請減輕處罰。
    三、查臺北市專勤隊查認訴願人非法容留未經許可之越南籍 ○君及分別
      由○○公司、○○公司、○○公司所聘僱之越南籍○君、○君、○君
      於其經營之系爭攤位從事切薑絲、推菜、裝紅蔥頭、裝蒜頭等工作,
      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入出境資料檢視 (○君部分)、外人居停留資料
      查詢 (外勞)-明細內容(○君、○君及○君部分)資料列印畫面、臺北
      市專勤隊 109年12月22日執行查察營業(工作)處所紀錄表、臺北市專
      勤隊分別於109年12月23日、25日訪談○君等4人及訴願人之調查筆錄
      及現場採證照片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君等 4人與訴願人或為直系親屬或為越南同鄉好友,
      並未受僱於訴願人,無任何對價關係,屬好意施惠關係,非就業服務
      法第44條所應規範之對象;本件倘仍認訴願人違法,實屬情輕法重,
      請減輕處罰云云。經查:
    (一)按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違者,處15萬元以上75萬
       元以下罰鍰;就業服務法第44條及第63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就業
       服務法第44條所稱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係指自然人或法人與
       外國人間雖無聘僱關係,但有未經申請許可,即容許外國人停留於
       某處所為其從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之行為而言;所指「工作」,
       若外國人有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即令無償,亦屬工作,有前勞委
       會91年 9月11日勞職外字第0910205655號及95年2月3日勞職外字第
       0950502128號令、函釋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臺北市專勤隊 109年12月23日訪談○君所製作之調查筆錄記載略
       以: 「......問:本隊派員於本(109)年12月22日22時許至臺北市
       萬華區○○○路○○段○○號○○樓『○○市場○○號攤位』實施
       查察,現場查獲且確認你的身分為逾期停留外僑......你是否瞭解
       ?答:瞭解。問:承上,本隊人員現場實施查緝勤務時,當時你在
       從事何事?答:當時我正在○○號攤位做切薑絲的工作。問:你於
       何時去『○○市場○○號攤位』?透過何人介紹到『○○市場○○
       ○號攤位』工作?工作內容為何?答:我大約 2年前開始到攤位工
       作的,因為我的女兒國人○○○......是攤位的負責人,我看我女
       兒工作太辛苦,所以我主動去攤位幫忙的,我的工作內容有切薑絲
       、洗薑。問:承上,請問你如何應徵?......答:我主動去幫忙我
       女兒的,不用應徵。問:請問你在『○○市場○○號攤位』工作時
       間為何?休假為何?工作薪水為何及如何領?工作是否有打卡?答
       :我的工作時間是每週一至週四的晚上22時至24時,......我女兒
       不會給我薪水......我女兒有說等小孩長大會給我一筆錢,不用打
       卡。問:請問你工作的『○○市場○○號攤位』有提供你食宿嗎?
       答:我和我女兒生活在一起。問:請問老闆知道你在臺身分為逾期
       停留的外僑嗎?......答:我女兒知道我是過期的身分......。」
       並經○君簽名確認在案。
    (三)查臺北市專勤隊 109年12月23日訪談○君所製作之調查筆錄記載略
       以:「......問:你今日何時到該○○市場○○樓『○○號』(蔬
       菜)攤位從事推菜工作?為何你會到該攤位非法打工?你到該攤位
       非法打工多久了?今天幾點到該攤位?通常工作到幾點?你的工錢
       如何計算?答:我今天晚上10點到該攤位打工。我現在加班費太少
       ,下班後想多賺一點錢,越南有兩個小孩需要養。我來做10天。晚
       上10點到。做到隔日凌晨1點或2點,時間沒有固定。我也不知道,
       還沒有跟老闆算錢。問:......雇主○○○是否知道你是越南籍人
       士或越南籍移工?......○○○既然知道你是越南籍移工,為何要
       讓你在該攤位非法打工?答:......她知道我是越南人,但不知道
       我在工廠工作......我沒有問她,我沒有跟○○○應徵,我是跟越
       南同鄉姊姊聯繫的。問:何人介紹你至○○市場○○樓『○○號』
       (蔬菜)攤位雇主○○○非法打工?介紹你去工作之人有無向你收取
       介紹費?......答:我姊姊的同鄉朋友介紹的。沒有......。」並
       經○君簽名確認在案。
    (四)查臺北市專勤隊 109年12月23日訪談○君所製作之調查筆錄記載略
       以:「 ......問:你今日何時到該○○市場○○樓『○○號』(蔬
       菜)攤位從事裝紅蔥頭工作? 為何你會到該攤位非法打工?你到該
       攤位非法打工多久了?通常幾點到該攤位?通常工作到幾點?你的
       工錢如何計算?答:我今天晚上10點到該攤位打工。我有一個姊姊
       說要我來幫忙1、2個小時,我不是為了賺錢。這個星期六有做兩個
       小時,今天晚上從10點開始幫忙做。晚上10點到。晚上10點做到12
       點。我沒有要賺錢。問:......○○○有無提供點心或食宿?雇主
       ○○○是否知道你是越南籍人士或越南籍移工?......○○○既然
       知道你是越南籍移工,為何要讓你在該攤位非法打工?答:......
       她會買麵包給我吃,沒有給住的地方。她知道我是越南籍工廠工人
       。......因為我的越南姊姊在越南認識老闆○○○,○○○跟我說
       ,如果我公司下班後,有空可以過來幫忙工作。問:何人介紹你至
       ○○市場○○樓『○○號』(蔬菜)攤位雇主○○○非法打工?介
       紹你去工作之人有無向你收取介紹費 答:○○○直接找我來工作
       ,沒有介紹人......。」並經○君簽名確認在案。
    (五)查臺北市專勤隊 109年12月23日訪談○君所製作之調查筆錄記載略
       以:「......問:你今日何時到該○○市場○○樓『○○號』(蔬
       菜)攤位從事裝蒜頭工作?為何你會到該攤位非法打工?你到該攤
       位非法打工多久了?今天幾點到該攤位?通常工作到幾點?你的工
       錢如何計算?答:我今天晚上10點多到該攤位打工。我去幫忙裝蒜
       頭。我今天第1天來打工。差不多晚上10點多到。做到隔日凌晨1點
       半。我不想領薪水。問:......○○○有無提供點心或食宿?雇主
       ○○○是否知道你是越南籍人士或越南籍移工?......○○○既然
       知道你是越南籍移工,為何要讓你在該攤位非法打工?......答:
       ......都沒有。她知道我是越南人,知道我在工廠工作。......她
       說今天沒有臺灣人幫忙,今天要我來幫忙。......問:何人介紹你
       至○○市場○○樓『○○號』(蔬菜)攤位雇主○○○非法打工?
       介紹你去工作之人有無向你收取介紹費?答:我認識老闆○○○,
       我直接跟她連絡,她叫我來打工。沒有 ......。」並經○君簽名
       確認在案。
    (六)復依臺北市專勤隊 109年12月25日訪談訴願人所製作之調查筆錄記
       載略以:「......問:......請問你是否僱用越南籍逾期停留外僑
       ○○○女士(即稱○女)在第○○號攤位從事切薑絲工作?為何○女
       會在你所經營第○○號攤位切薑絲?○女在你所經營第○○號攤位
       切薑絲多少(久)? 本隊查獲當日○女幾點到該攤位? 預計幾點離
       開?答:沒有。她是我媽媽,她在家裡也睡不著,就來市場幫我。
       差不多做 1個月,都是切薑絲,每次來做1、2個小時,她就回家幫
       我顧小孩。晚上 10點過來。通常是12點離開。問: ○女三餐及住
       宿是否都由為你照料?據你媽說,你曾答應她到你的攤位幫忙,等
       你的小孩長大後,你會給她一筆錢,是否屬實?你有無指派○女為
       別人工作?何人介紹○女到您那的第○○號攤位切薑絲(提供勞務
       )?答:是的 ......我有說過這些話,等我有賺到錢,會給她錢。
       沒有。她是我媽媽,沒有人介紹她來切薑絲。問:......請問你是
       否僱用越南籍合法居留移工○男在第○○號攤位從事推菜工作?為
       何○男會在你所經營第 ○○號攤位切推菜?你有無他姊姊『○○
       』的姓名及連絡電話?○男在你所經營第○○號攤位推菜多少天?
       本隊查獲當日○男幾點到該攤位?預計幾點離開?○男幫你推菜,
       你給他多少錢作為代價?答:沒有。我認識他的親姊姊『○○』,
       ......我這陣子生意不好......我跟『○○』在南部遇到認識的,
       她上來臺北買菜時,知道我的情形後,就請她弟弟過來幫忙。都沒
       有,我們越南人都只知道綽號,而且我們是約在市場,沒有用電話
       。做 1個禮拜。晚上 10點過來。通常是12點或凌晨1點離開。我沒
       有給他錢。問:○男三餐及住宿是否都由為你照料?何人指派○男
       到第○○號攤位為你推菜?何人介紹○男到你的第○○號攤位推菜
       (提供勞務 )?答:都不是。沒有,他姊姊『○○』叫他過來做,
       幫我度過這個難關。他姊姊介紹過來做,都沒有跟我或○男收錢。
       問:......請問你是否僱用越南籍合法居留移工○女在第○○號攤
       位從事裝紅蔥頭工作?為何○女會在你所經營第○○號攤位裝紅蔥
       頭?○女在你所經營第○○號攤位裝紅蔥頭多少天?本隊查獲當日
       ○女幾點到該攤位?預計幾點離開?○女幫你裝紅蔥頭,你給她多
       少錢作為代價?○女到你攤位做事,你是否會買麵包給○女吃?答
       :沒有。她是我在越南認識的朋友,剛好在這邊遇到,我跟她講我
       的情形,攤位賣掉也不值錢,請她過來幫忙做。她來做 2天。晚上
       10點過來。通常是12點離開。我沒有給她錢。前一天朋友有送我麵
       包,前一天她來幫忙時,我有直接給她麵包吃,平常沒有工作時,
       也會一起出去買東西吃。問:○女三餐及住宿是否都由為你照料?
       何人指派○女到第○○號攤位為你裝紅蔥頭?何人介紹○女到你的
       第○○號攤位裝紅蔥頭(提供勞務)?答:都不是,她自己處理。
       沒有,我在越南就認識她。沒有人介紹。問:......請問你是否僱
       用越南籍合法居留移工○女在第○○號攤位從事裝蒜頭工作?為何
       ○女會在你所經營第○○號攤位裝蒜頭?○女在你所經營第○○號
       攤位裝蒜頭多少天?本隊查獲當日○女幾點到該攤位?預計幾點離
       開?○女到你攤位做事,你是否會買麵包給○女吃?答:不是。這
       幾天我比較忙,她就過來幫忙做。也是前一天過來做,......她來
       第2天。她於晚上10點半過來。通常是1點離開。沒有,因為她比較
       晚來,她來的時候就沒有麵包了。問:○女三餐及住宿是否都由為
       你照料?何人指派○女到第○○號攤位為你裝蒜頭?何人介紹○女
       到你的第○○號攤位裝蒜頭(提供勞務)?答:都不是。我在菜市
       場賣菜,她來買東西,我們自己認識的。沒有人介紹......。」並
       經訴願人簽名確認在案。
    (七)查卷附○君之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入出境資料檢視及○君、○君、○
       君等3人之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等
       資料列印畫面影本所示,○君於98年11月11日入境我國【來臺目的
       :探親;簽證種類:停留(30天)】後逾期停留至今,且無工作許
       可。另○君、○君及○君等 3人之職業均為製造業技工,服務處所
       分別為○○公司(工作地址:新北市三重區○○路○○段○○巷○
       ○號)、○○公司(工作地址:新北市中和區○○路○○段○○號
       ○○樓)及○○公司(工作地址:新北市中和區○○路○○號○○
       樓及○○樓之○○、○○樓之2),其等3人為他人申請聘僱之外國
       勞工。又○君等 4人於接受訪談時已表示訴願人叫其等分別於其經
       營之系爭攤位幫忙切薑絲、推菜、裝紅蔥頭、裝蒜頭,○君是每週
       一至週四的22時至24時都會去攤位幫忙切薑絲;○君則表示因加班
       費太少,下班後想多賺一點錢以貼補越南家用而去攤位推菜,已工
       作10天,每天晚上10點到,做到隔日凌晨 1點或2點;訴願人於接
       受訪談時雖否認對○君有給付薪酬之約定,但亦自承有使○君等 4
       人在其經營之系爭攤位幫忙切薑絲、推菜、裝紅蔥頭、裝蒜頭。是
       ○君等 4人於訴願人所經營之系爭攤位有從事工作之情事,應可認
       定,依前揭前勞委會91年9月11日、95年2月 3日令、函釋意旨,其
       等既有提供勞務或工作之事實,縱令其等無償為之,亦屬工作,此
       與其等是否自訴願人收取報酬或任何對價無涉,且訴願人容許其等
       停留於其經營之系爭攤位為其從事切薑絲、推菜、裝紅蔥頭、裝蒜
       頭等工作,即屬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訴願主張其非雇主,即無容
       留,應係誤解法令,不足採據。是訴願人非法容留未經許可或他人
       聘僱之外國人○君等 4人從事工作之違規事實,堪予認定。原處分
       機關以訴願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依同法第63條第 1項及
       裁罰基準第3點項次38等規定裁處訴願人,並無違誤。
    (八)至訴願人主張本件應考量情輕法重,予以減輕處罰等語。按違反行
       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不得因不知法
       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為行
       政罰法第7條、第8條所明定。訴願人未確認○君等 4人之身分證件
       及工作許可,即容任其等 4人於其攤位從事切薑絲、推菜、裝紅蔥
       頭、裝蒜頭等工作,應有過失責任。而上開行政罰法第 8條但書規
       定所稱之按其情節,係指行為人之不知法規,是否具有不可歸責性
       之情事,而得減輕或免除行政處罰責任而言。本件訴願人尚無不可
       歸責之情事,故無該條但書規定之適用。又原處分機關業已依就業
       服務法第63條第 1項規定,裁罰訴願人法定最低額15萬元罰鍰,亦
       無行政罰法第18條第 3項規定之適用。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
       ,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
       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1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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