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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0.06.11. 府訴三字第1106080911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即○○行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0年1月18日北市勞
    動字第11060067081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經營簡易電信設備安裝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指派勞工於
    本市提供勞務。原處分機關實施勞動檢查,前以民國(下同)109 年10月
    19日北市勞動檢字第10961104762號函(下稱109年10月19日函)通知訴願
    人親自或指派勞工事務主管人員攜帶相關資料,於 109年10月28日上午10
    時至原處分機關勞動權益中心(臺北市萬華區○○大道○○號○○樓)受
    檢;該函於 109年10月20日送達其營業登記地址(桃園市蘆竹區○○路○
    ○巷○○弄○○號○○樓,亦為訴願書所載地址),惟訴願人未如期受檢
    。嗣原處分機關復以 109年11月9日北市勞動檢字第10961144132號函(下
    稱 109年11月 9日函)通知訴願人,由負責人或指派勞工事務主管人員攜
    帶相關資料,於109年11月18日至原處分機關勞動權益中心受檢;該函於1
    09年11月10日送達,惟訴願人仍未如期受檢。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涉有
    勞動基準法第80條規定拒絕、規避或阻撓檢查之情事,乃以109年12月4日
    北市勞動字第 10961217851號函檢送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並通知訴願人
    陳述意見。該函於109年12月7日送達,訴願人以109年12月8日書面陳述意
    見略以,其願另約受檢日期配合勞動檢查。原處分機關爰再以 109年12月
    24日北市勞動檢字第 1096179153號函(下稱109年12月24日函)通知訴願
    人攜帶相關資料,於 110年1月7日至原處分機關勞動權益中心受檢。該函
    於 109年12月25日送達,惟訴願人仍未如期受檢。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
    拒絕、規避檢查屬實,乃依勞動基準法第80條、第80條之1第1項及臺北市
    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準)第4點項次6
    8規定,以 110年 1月18日北市勞動字第11060067081號裁處書,處訴願人
    新臺幣(下同) 3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
    罰鍰金額。該裁處書於110年1月19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10年2月17日
    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3月25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原處分機
    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 4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
      直轄市政府 ......。」第72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
      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
      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
      派員實施檢查。」第73條規定:「檢查員執行職務,應出示檢查證,
      各事業單位不得拒絕。事業單位拒絕檢查時,檢查員得會同當地主管
      機關或警察機關強制檢查之。檢查員執行職務,得就本法規定事項,
      要求事業單位提出必要之報告、紀錄、帳冊及有關文件或書面說明。
      如需抽取物料、樣品或資料時,應事先通知雇主或其代理人並掣給收
      據。」第80條規定:「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
      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
      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4點規定:「臺
      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如下表:(節錄)
    項次 違規事件 法條依據(勞基法)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 統一裁罰基準 (新臺幣:元)
    72 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動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 第80條及第80條之1第1項。 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第1次:3萬元至6萬元。
    ……

                                   」
      臺北市政府104年10月22日府勞秘字第10437403601號公告:「主旨:
      公告『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自中華民國
      104 年11月15日起委任本府勞動局辦理。......公告事項:一、公告
      將『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委任本府勞動局
      辦理。二、委任事項如附表。」
      附表(節錄)
    項次 法規名稱 委任事項
    16 勞動基準法 第78條至第81條「裁處」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前因家人重病過世,後因事務繁忙,疏未
      於110年1月7日接受勞動檢查,並非惡意逃避,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訴願人有事實欄所述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動檢查之事實,有原處分
      機關109年10月19日函、109年11月9日函、109年12月24日函及其等送
      達證書、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因事務繁忙,疏未受檢,並非惡意逃避云云。按直轄
      市主管機關為貫徹勞動基準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得派員實施檢
      查;檢查員執行職務,得就勞動基準法規定事項,要求事業單位提出
      必要之報告、紀錄、帳冊及有關文件或書面說明;拒絕、規避或阻撓
      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處 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
      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
      鍰金額,且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勞動基準法
      第72條第 1項、第73條、第80條及第80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處分機關為實施勞動檢查,先後以109年10月19日、109年11月
      9日及12月24日函通知訴願人攜帶資料,於109年10月28日、11月18日
      及110年1月7日至指定地點受檢。上開3函業已載明如負責人無法前往
      ,請受託人員攜帶證件等受檢等內容,並按訴願人營業登記地址寄送
      ,分別於 109年10月20日、11月10日、12月25日送達,有原處分機關
      郵務送達證書影本附卷可稽,惟訴願人均未如期受檢。訴願人既屬適
      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原處分機關依勞動基準法第72條第 1項規定,
      對訴願人實施勞動檢查,訴願人依同法第73條規定不得拒絕,亦即其
      有接受主管機關實施勞動檢查之法定義務。訴願人既已收受並知悉勞
      動檢查通知事宜,惟未於指定日期由訴願人自行或委託他人前往受檢
      ,亦未檢送相關資料至原處分機關,致原處分機關無從查核其有無違
      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等事項。是其有規避原處分機關勞工檢查員依
      法執行職務,而有勞動基準法第80條規定之情事,堪予認定。訴願人
      自承因業務繁忙疏未受檢,自難認其無過失。訴願主張,不足採據。
      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及裁罰基準,處訴願人法定最低額 3萬
      元罰鍰,並公布其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無不合
      ,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
    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
    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
    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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