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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4.10.20 府訴二字第 1146085812 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4 年 7 月 2 日北市
勞職字第 11460799311 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訴願人經原處分機關所屬勞動檢查處(下稱勞檢處)於民國(下同)114 年 5 月
20 日、5 月 27 日派員針對 114 年 4 月 26 日發生勞工○○○(下稱○君)墜
落、滾落受傷住院超過 1 日之職業災害實施檢查發現:(一)訴願人對於勞工○君
進行燈管更換作業,使用之合梯兩梯腳間無金屬硬質繫材扣牢,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下稱設施規則)第 23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二)訴願人對於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罹災人數在 1 人以上
,且需住院治療之職業災害時,未於 8 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違反職業安全衛
生法第 37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勞檢處乃製作一般行業安全衛生檢查會談紀錄
(下稱 114 年 5 月 27 日會談紀錄)、談話紀錄(下稱 114 年 5 月 20 日談
話紀錄)分別經訴願人之工務主任○○○(下稱○君)簽名確認在案。案經勞檢處以
114 年 6 月 6 日北市勞檢一字第 11460203522 號函檢送相關資料予原處分機關
處理,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屬乙類事業單位,第 1 次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設施規則第 23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並審酌有發生同
法第 37 條第 2 項第 3 款勞工○君住院超過 1 日之職業災害,影響勞工生命安
全與身體健康,違規情節所生影響較重,應受責難程度較高;其屬乙類事業單位,第
1 次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7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爰依同法第 43 條第 2
款、第 49 條第 2 款、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
稱裁罰基準)第 3 點、第 4 點項次 6、14 及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
案件處理要點(下稱處理要點)第 8 點等規定,以 114 年 7 月 2 日北市勞職
字第 11460799311 號裁處書,各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12 萬元、3 萬元罰鍰,
合計處 15 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原處分於 114 年 7 月 7
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 114 年 8 月 4 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114 年 10 月 2 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 由
一、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
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 6 條第 1 項、第 3 項規定:「雇主
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五、防止有墜落、物
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前二項必要之安全衛生設
備與措施之標準及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37 條第 2 項規定:「事
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第 43 條第
2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第 49 條
第 2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之名稱、負
責人姓名:……二、有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五條……之情形。」
勞動基準法第 2 條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
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二、雇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
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
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
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六、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
從屬性之契約。……。」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 條規定:「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
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 23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雇主對
於使用之合梯,應符合下列規定:……三、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七十五度以內
,且兩梯腳間有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腳部有防滑絕緣腳座套。」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案件處理要點第 8 點規定:「主管機關或勞
動檢查機構對於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職安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布其
事業單位、雇主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將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一)違反職
安法受罰鍰或刑罰之處罰……。」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 點規定:「雇主或
事業單位除違反本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26 條及第 27 條規定外,依其規模
大小及性質分類如下:(一)甲類:1.股票上市公司或上櫃公司。2.勞工總人數
超過三百人者。3.違規場所位於營造工地,且該事業單位承攬該場所營造工程之
金額超過一億元者。(二)乙類:非屬甲類者。雇主或事業單位違反本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26 條及第 27 條規定者,其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如下:(一)
甲類:1.股票上市公司或上櫃公司。2.勞工總人數超過三百人者。3.違規場所位
於營造工地,且該事業單位承攬該場所營造工程之金額超過一億元者。(二)乙
類:1.違規場所位於營造工地,且該事業單位承攬該場所營造工程之金額在五千
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者。2.勞工總人數在六人以上三百人以下者。(三)丙類:
指事業單位之規模或性質非屬前二款之規定者。」第 4 點規定:「本府處理違
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節錄)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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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事件
雇主違反第6條第1項規定,對下列事項未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者:……(5)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死亡、罹災人數3人以上、罹災人數1人以上須住院治療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職業災害,雇主違反第37條第2項規定,未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者。
法條依據
第43條第2款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
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違反者,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
2.乙類:
(1)第1次:6萬元至12萬元。
……
4.違反第6條第1項規定,且發生第37條第2項之職業災害者:死亡災害得處最高罰鍰30萬元;其他災害得處前3點規定金額2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30萬元。
違反者,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
2.乙類:
(1)第1次:3萬元至5萬元。
……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 年 2 月 17 日改制為勞動部,下稱前勞委會)97
年 6 月 10 日勞資 2 字第 0970125625 號函釋(下稱 97 年 6 月 10 日函
釋):「……說明:……三、……是否具有勞雇關係,以具有下列特徵判斷之:
(一)人格之從屬性,即負有勞務給付義務之一方,基於明示、默示或依勞動本
質在相當期間內,對於作息時間不能自行支配,勞務給付內容不能自行支配,而
係從屬於勞務受領者決定之。具體言之:即服從事業單位內之工作規則、服從指
示、接受檢查及制裁之義務。(二)經濟上之從屬性,即受僱人,非為自己之營
業而勞動,而係從屬於他人,為他人之目的而勞動……。」
98 年 4 月 3 日勞保 2 字第 0980006307 號函釋(下稱 98 年 4 月 3
日函釋):「查本案涉及勞動合作社與社員間之法律關係是否具有僱傭關係而定
。按僱傭關係有無之判定標準,向以『人格之從屬』、『勞務之對價』及『其他
法令之規定』為依據。而前述判定標準又以勞務提供者之給付義務,是否具有從
屬性為主要判定。茲將上開判準內涵簡述如下:(一)『人格之從屬』係指:l.
對雇主所為之工作是否有承諾與否之自由;2.業務進行過程中,有無雇主之指揮
監督;3.拘束性之有無;4.代替性之有無。(二)『勞務之對價報酬』係指在指
揮監督下因工作所獲得之工資。(三)『其他法令之規定』者,如勞工保險適用
之對象、薪資所得扣繳之對象、事業單位工作規則適用之對象等。據此,勞動合
作社與社員之法律關係,應就其契約與勞務給付型態,按上開標準,依個案事實
予以綜合判定。……」
勞動部 105 年 11 月 28 日勞動關 2 字第 1050128739 號函釋(下稱 105
年 11 月 28 日函釋):「……僱傭關係有無之判定標準,向以『人格之從屬』
、『勞務之從屬』、『勞務之對價』及『其他法令之規定』為依據,判斷爭議雙
方從屬性程度之高低;另關於上述從屬性之特徵,我國法院亦多有相關判決,例
如最高法院 81 年台上字第 347 號判決:勞動契約當事人之勞工,具有下列特
徵(1 )人格上從屬性,即受僱人在雇主○○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
懲戒或制裁之義務。(2 )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3 )經濟上從屬性,
即受僱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
4 )組織上從屬性,即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等
項特徵。……對於勞動契約之認定,採個案事實綜合判斷有無從屬性……。」
臺北市政府 112 年 12 月 29 日府勞秘字第 1126121098 號公告:「主旨:公
告『工會法等 15 項中央法規』所定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有關裁處權限
事項,自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1 日起委任本府勞動局辦理。……公告事項
:一、公告將『工會法等 15 項中央法規』所定本府有關裁處權限事項委任本府
勞動局辦理。二、委任事項如附件。」
附件:工會法等 15 項中央法規裁處權限委任勞動局辦理事項表(節錄)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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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
委任事項
第42條至第49條「裁處」
二、本件訴願及補稱理由略以:訴願人有水電開關故障及燈具維修等方面需求時才會
電詢○君是否有意願接案及施工時間,工作前○君僅予告知當日須要施工的位置
及工作項目,○君就訴願人之指示無須完全服從,亦無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
在維修施工時,由於訴願人不具有水電維修之專業能力,無法指揮監督水電師傅
○君,訴願人在指定工作完成後驗收並按件付予報酬,○君與訴願人為承攬關係
,非訴願人雇員;職災未通報,並無故意推託逃避責任。
三、查勞檢處派員於事實欄所述時、地實施檢查發現訴願人有事實欄所述之違規事項
,有臺北市職業災害受理通報紀錄單、工作場所職業災害調查結果表、勞檢處
114 年 5 月 27 日會談紀錄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君就訴願人之指示無須完全服從,亦無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
在維修施工時,由於其不具有水電維修之專業能力,無法指揮監督水電師傅○君
,其在指定工作完成後驗收並按件付予報酬,○君與其為承攬關係,非其雇員;
職災未通報,並無故意推託逃避責任云云:
(一)按雇主對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等引起之危害,應有
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雇主對於使用之合梯梯腳與地面之角度
應在 75 度以內,且兩梯腳間有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腳部有防滑絕緣腳座套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 1 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之職業
災害,應於 8 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違者,各處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
以下罰鍰,並公布受處分事業單位、雇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為職業安全衛
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37 條第 2 項第 3 款、第 43 條第 2
款、第 49 條第 2 款、處理要點第 8 點、設施規則第 230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明定。次按勞動契約係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勞動基準
法第 2 條定有明文。又民法上以有償方式提供勞務之契約,是否屬勞動基準
法第 2 條第 6 款所稱之勞動契約,應就勞務給付之性質,按個案事實客觀
探求各該勞務契約之類型特徵。勞工在從屬關係下為雇主提供勞務,從屬性乃
勞動契約之特徵;就其內涵言,勞工與雇主間之從屬性,通常具有:(1 )人
格上從屬性,即勞工在雇主○○組織內,於明示、默示或依勞動本質在相當期
間內,對於作息時間及勞務給付內容不能自行支配,而係從屬於雇主決定之。
(2 )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3 )經濟上從屬性,即勞工並不是為自
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雇主,為雇主之目的而勞動。(4 )組織上從屬性
,即納入雇主生產組織體系與生產結構之內等特徵,亦有前揭前勞委會 97 年
6 月 10 日、98 年 4 月 3 日及勞動部 105 年 11 月 28 日函釋可資參
照。
(二)依卷附勞檢處 114 年 5 月 27 日會談紀錄影本記載略以:「……事業單位
名稱○○○○○股份有限公司……事業類別……☑乙類……項目監督……法規
條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第 2 項……事實陳述或違反事實說明……勞
工○○○ 114 年 4 月 26 日發生職業災害,送醫住院治療,未於 8 小時
內通報。(本案公司未通報)……項目合梯……法規條款☑**職業安全衛生設
施規則第 230 條第 1 項第 3 款……事實陳述或違反事實說明勞工○○○
114 年 4 月 26 日使用木合梯進行燈管更換,因梯腳間繫繩斷掉而跌落地面
受傷住院治療。……」經訴願人之工務主任○君簽名確認在案。是訴願人分別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37 條第 2 項第 3 款
、設施規則第 230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違規事實,洵堪認定。
(三)次依卷附 114 年 5 月 20 日訪談○君之談話紀錄影本記載略以:「……問
請問○○○先生,本案案發地點○○○○○大樓(地址:臺北市中山區○○路
○○號○○樓),114 年 4 月 26 日下午,是否有在進行施工或裝修?施工
廠商為何?施工期間為何?施工廠商是由何公司(何人)找來施工的?施工費
用是由何公司(何人)支付?約定施工費用為何?施工費用支付方式?是否有
承攬合約或報價(估價)單?施工總金額是多少?是否連工帶料?施工現場是
由何公司(何人)負責指揮監督?答有,因為燈管故障在進行燈管更換。施工
廠商為○○○ 1 人。沒有固定施工期間。施工廠商○○○是○○○(木工、
雜工)介紹的。施工費用為○○○○○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份有
限公司與○○○約定 1 天工資是新臺幣 3,200 元。○○○工資由○○○○
○股份有限公司匯入○○○銀行戶頭,匯款時間不一定,看工作天數跟工資金
額,工資大概新臺幣 10,000 元以上,月底時我就會計算幫○○○向公司申請
。沒有承攬合約或報價(估價)單。沒有施工總金額。沒有連工帶料,○○○
所要更換的燈管都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施工現場是由我負責指
揮監督。問請問○○○先生,○○○每日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為何?是否需要
簽到(退)或打卡?工作時間如未出勤,是否需請假?請假是否會扣工資?答
○○○每日工作時間為上午 9 時至 12 時,下午 13 時 30 分至 17 時,無
固定休息時間,如今日工作沒做完,就依○○○的時間決定下次來工作時間。
○○○無需簽到(退)或打卡……未出勤也不需請假。○○○沒來工作,當天
就沒有工資。問 請問○○○先生,○○○之施工方式、地點、路線、區域、
進度及施工品質由何公司(何人)決定?是否訂有扣款規定?答 ○○○之施
工方式、地點、路線、區域、進度及施工品質由我決定。○○○○○股份有限
公司沒有訂扣款規定。……問 請問○○○先生,○○○先生與○○○○○股
份有限公司的關係為何?○○○先生有登記商號嗎?答 我們公司如果有需要
更換電燈燈管、開關、插座,如果○○○先生有空,就會找他來施作。○○○
先生沒有登記商號。……」經訴願人之工務主任○君簽名確認在案。再依卷附
114 年 6 月 3 日勞檢處訪談○君之公務電話紀錄影本記載略以:「……發
:請問你在○○○公司工作,上下班要簽到打卡嗎?答:沒有,○○○公司○
○○主任會來巡會記錄我哪一天有工作。……發:請問您能自由決定您在○○
○公司提供勞務之處所、路線或區域嗎?答:都依○○○公司規定,如果我有
不明瞭的就問○○○主任。發:請問您○○○公司如果要調派您去其他處所、
路線或區域工作,您需要服從配合○○○公司的安排嗎?答:會,○○○主任
講什麼,我就聽他的。發:請問您如果您拒絕○○○公司指派的工作,會被○
○○公司懲處或不利益待遇嗎?答:我是點工,不會去拒絕公司指派的工作…
…」依上開談話紀錄及公務電話紀錄顯示,○君為點工,每日工作時間固定為
上午 9 時至 12 時,下午 13 時 30 分至 17 時,○君工作內容為水電工作
,有義務配合訴願人安排地點、區域、進度,並於訴願人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
,為訴願人工作獲致報酬,另○君執行更換燈管作業燈具均由訴願人提供,無
需負擔營業風險,訴願人與○君間具人格上、經濟上之從屬性,為勞雇之關係
。訴願人既為雇主,對於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範應有所瞭解,並依法確實執行
;訴願人主張○君與其為承攬關係,非其雇員等,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
關審認訴願人屬乙類事業單位,其係第 1 次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設施規則第 23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並審酌有發生同
法第 37 條第 2 項第 3 款勞工○君住院超過 1 日之職業災害,影響勞工
生命安全與身體健康,違規情節所生影響較重,應受責難程度較高,依同法第
43 條第 2 款、裁罰基準第 3 點、第 4 點項次 6 等規定,以原處分處
訴願人 12 萬元;其係第 1 次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依同法第43 條第 2 款、裁罰基準第 3 點、第 4 點項次 14 ,
以原處分處訴願人3 萬元罰鍰;合計處 15 萬元罰鍰,並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9 條第 2 款、處理要點第 8 點等規定,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李 瑞 敏
委員 陳 衍 任
委員 周 宇 修
委員 陳 佩 慶
委員 邱 子 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人員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