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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7.02.21. 府訴字第097700683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曹○○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訴願人因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6年10月30日
北市勞三字第 09638210700號函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
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為本市○○機構,於 96年9月21日(郵戳日期)向原處分機
關申請96年上半年(即96年1月至6月)義務機構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
金。案經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未提具完整之身心障礙員工資料,爰依臺
北市獎助進用身心障礙者機關(構)辦法第7條第1項及第9條第1項規定,
以96年10月2日北市勞三字第09638210710號函請訴願人於文到次日起14日
內補送96年1月至6月之身心障礙員工出勤紀錄及薪資清冊等影本,並檢還
訴願人申請時所附之96年上半年身心障礙員工薪資表,請其將該表中未詳
實填載中之「薪資明細」、「工作地址」及「工作地址連絡電話」等欄位
一併補正。該函於 96年10月4日送達,訴願人乃於96年10月18日(郵戳日
期)向原處分機關補正其身心障礙員工96年1月至6月之出勤紀錄及薪資清
冊等影本。惟因訴願人並未檢附補正之前揭身心障礙員工薪資表,原處分
機關乃據以核認訴願人已逾上開補正期限,爰依前開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
,以96年10月30日北市勞三字第 09638210700號函通知訴願人駁回其96年
上半年義務機構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之申請。該函於96年11月 1日
送達,訴願人不服,於96年11月 9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
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
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
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辦理。前2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 四、勞工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之職業重建、就業促進與保障、勞
動權益與職場安全衛生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行為時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4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勞工主管
機關對於進用身心障礙者達一定標準以上之機關(構),應以身心障
礙者就業基金專戶,補助其因進用身心障礙者必須購置、改裝、修繕
器材、設備及其他為協助進用必要之費用。對於私立機構並得核發獎
勵金,其金額按超額進用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二分之一計算;其運
用以協助進用身心障礙者必要之支出為限。」
臺北市獎助進用身心障礙者機關 (構)辦法第1條規定:「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4條規定,運用身心障
礙者就業基金,鼓勵雇主進用身心障礙者,協助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
必要之獎助,以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特訂定本辦法。」第 2條規定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勞工局。」第7條第1項規定:「私立機
構申請獎勵金,應於每年1月、7月之第1日起3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
,向主管機關申請前半年獎勵金,......一、申請表。二、身心障礙
員工薪資表。三、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費明細表、公保清單(含年資
滿30年者)影本。四、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五、身心障礙員工勞保卡
或公保加保證明影本。六、身心障礙員工薪資清冊影本。七、身心障
礙員工出勤記錄影本。八、本市之公司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工廠登
記證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件影本。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
定之相關文件。」第9條第1項規定:「申請人檢附前 2條所定申請文
件如有欠缺,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放棄申
領。」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訴願人於申請當時已檢附身心障礙員工薪資表,嗣接獲原處分機關通
知補正函,因逢人事異動,為求身心障礙員工薪資表之準確性,乃成
立緊急專案小組,會同人事專員及會計專員以專人方式,逐一辦理核
對,以期申請無誤,避免增添原處分機關困擾。請撤銷原處分。
三、卷查本件訴願人為本市○○機構,於 96年9月21日(郵戳日期)向原
處分機關申請96年上半年(即96年1月至6月)義務機構超額進用身心
障礙者獎勵金。案經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未提具完整之身心障礙員
工資料,爰依臺北市獎助進用身心障礙者機關(構)辦法第 7條第 1
項及第9條第1項規定,以96年10月 2日北市勞三字第09 638210710號
函請訴願人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補送96年1月至6月之身心障礙員工出
勤紀錄及薪資清冊等影本,並檢還訴願人申請時所附之96年上半年身
心障礙員工薪資表,請其將該表中未詳實填載中之「薪資明細」、「
工作地址」及「工作地址連絡電話」等欄位一併補正。該函於 96年1
0月4日送達,訴願人乃於96年10月18日(郵戳日期)向原處分機關補
正其身心障礙員工96年1月至6月之出勤紀錄及薪資清冊等影本。惟因
訴願人並未檢附補正之前揭身心障礙員工薪資表,原處分機關乃據以
核認訴願人已逾上開補正期限,爰依前開辦法第 9條第1項規定,以9
6年10月30日北市勞三字第09638210700號函通知訴願人駁回其96年上
半年義務機構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之申請。此有原處分機關前
開96年10月2日北市勞三字第09638210710號函及其收件回執、訴願人
96年10月18日寄送補正文件之信封影本在卷可稽,亦為訴願人所不爭
執。是原處分機關否准訴願人96年上半年之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
金之申請,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申請時已檢附身心障礙員工薪資表,嗣接獲原處分機
關通知補正函,因逢人事異動,為求該薪資表之準確性,乃成立緊急
專案小組,會同人事專員及會計專員以專人方式,逐一辦理核對,以
期申請無誤云云。按私立機構申請獎勵金,應檢具主管機關指定之相
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若申請人檢附之文件有欠缺,經主管機關通
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放棄申領,此為臺北市獎助進用身
心障礙者機關(構)辦法第7條第1項及第9條第1項所明定。經查原處
分機關前以96年10月2日北市勞三字第09638210710號函通知訴願人略
以:「......說明:......二、按『臺北市獎助進用身心障礙者機關
(構)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貴公司申請96年上半年獎勵金,
未檢附所申報之身心障礙員工96年1月至6月之出勤記(紀)錄影本....
..及薪資清冊影本......另檢具文件中『身心障礙員工薪資表』內之
薪資、工作地址及工作地址連絡電話等欄位未詳填,請補正,併檢還
所送『身心障礙員工薪資表』,請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掛號郵寄至本
局,逾期則依上述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視同放棄申領。」該函於96年
10月 4日送達。查本案原處分機關通知訴願人補正文件之內容核屬具
體明確,訴願人亦不爭執其未依該通知函補正期限補正,此有原處分
機關前開通知補正函及其收件回執、訴願人寄送補正文件之信封影本
附卷可稽。是本件訴願人既未依原處分機關通知補正之期限內補正系
爭身心障礙員工薪資表,依前揭規定,即視同放棄申領。是訴願主張
,應屬誤解法令,不足採憑。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處分,揆諸前
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條第1項之規定,決
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程明修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市長 郝龍斌
副市長 林崇一 代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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