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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8.12.31. 府訴字第098701485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晏○○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
訴願人因立即上工計畫僱用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98年10月22日北市就服二字第 0
98323011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申請參加立即上工計畫,經原處分機關核定工作機會 3名。嗣訴願人於民國(下
同) 98年10月2日以該公司自98年3月6日起僱用員工紀謙苓,依立即上工計畫第3點第1
項第1款及第7點第1項第1款規定,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僱用補助新臺幣 6萬元。原處分機
關查認該受僱者紀謙苓非屬連續失業 3個月以上或非自願性離職者,乃以98年10月22日
北市就服二字第09832301100號函復訴願人不予補助。
該函於98年10月26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98年11月 5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因認該受僱人紀○○符合立即上工計畫第3點第 1項第1款
但書「非自願性離職者」之規定,爰依訴願法第 58條第2項規定,以98年11月25日北市
就服二字第09832503500號訴願決定書函通知訴願人,自行撤銷上開 98年10月22日北市
就服二字第 09832301100號函。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
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條第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 業 鑫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陳 媛 英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林 勤 綱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業鑫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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