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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9.06.18. 府訴字第099700627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白○○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
訴願人因就業啟航計畫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99年 4月13日北市就
服二字第 099306390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 99年3月24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就業啟航計畫
,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營業登記項目中有人力派遣業,所申請職缺
(技術人員 3名)之工作地點非訴願人所有或所承租,屬外派之工作
機會,乃依就業啟航計畫第 6點第8項規定,以99年4月13日北市就服
二字第09930639000號函復訴願人不予核定。訴願人不服,於99年5月
11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查認訴願人提供之工作機會非屬外派性
質,爰依訴願法第58條第2項規定,以99年5月25日北市就服二字第09
9310 878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自行撤銷
前揭99年4月13日北市就服二字第09930639000號函,並核定訴願人提
供之工作機會為技術人員 3名。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
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 立 文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林 勤 綱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中華民國 99 年 6 月 18 日
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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