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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0.02.16. 府訴字第100090125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
    代  表  人 余○○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訴願人因工會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99年11月15日北市勞資字第09941896900 號函,
    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為案外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人壽)之產業工會。○○人壽與○○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人壽)辦理公司合併,以○○人壽為存續公司、○○人壽
      為消滅公司,合併後存續公司○○人壽自合併基準日民國(下同)98年 6月 1日更名為
      ○○股份有限公司。原處分機關以本件公司合併,其產業工會究應以訴願人或○○人壽
      產業工會為存續工會有疑義,乃於 99年 7月30日邀集訴願人及○○人壽產業工會協調
      合併事宜,惟協調未果。嗣訴願人於 99年11月4日召開第 4屆第 1次會員大會暨會員代
       表、理監事會選舉,並決議
      更名為「○○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於99年11月 8日檢送會議紀錄等函請原處分機
      關備查。經原處分機關以99年11月15日北市勞資字第 09941896900號函就會議紀錄部分
      同意備查,更名登記部分認涉 2產業工會合併事宜,俟兩會完成合併後再續辦。訴願人
      不服上開函有關否准更名登記部分,於99年12月15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
      檢卷答辯。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因認無事務管轄權限,乃依訴願法第58條第2項規定,以1
      00年1月19日北市勞資字第100306037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自
      行撤銷99年11月15日北市勞資字第09 941896900號函。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
      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條第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 立 文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覃 正 祥
    中華民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市長 郝  龍  斌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立文(
                                         公假)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代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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