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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0.08.10. 府訴字第100018537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違反噪音管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0年 5月23日音字第 22-100-050040
    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原處分機關所屬衛生稽查大隊接獲民眾陳情,本市南港區八德路○○段○○號(屬第 3類管
    制區)前有營建工程夜間施工產生噪音,影響環境安寧情事,乃派員於民國(下同) 99年
    11月 9日凌晨 2時 2分前往現場稽查,發現訴願人進行工程施工,經於該工程周界外測得現
    場施作之挖掘機所產生之噪音音量(單位:分貝dB( A),全頻20Hz至 20KHz,下同)為70
    .3分貝(均能音量為70.3分貝,背景音量為60.1分貝,相差10分貝以上,故不須修正),超
    過本市噪音第 3類管制區營建工程夜間時段之管制標準(65分貝),乃以99年11月 9日第 N
    036111號通知書限訴願人於99年11月12日凌晨 2時 4分前改善完成。嗣原處分機關所屬衛生
    稽查大隊於99年11月21日凌晨 2時39分至49分派員前往系爭工程複查,測得訴願人現場施作
    音量,仍超過本市噪音管制標準,原處分機關爰認訴願人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完成,乃以
    99年11月21日第 N036073號通知書告發,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4條第 1項第 3款規定,以99年
    12月 3日音字第 22-099-120009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 1萬 8,000元罰鍰。嗣
    原處分機關所屬衛生稽查大隊復因民眾檢舉系爭工程夜間施工產生噪音,遂於 100年 5月16
    日凌晨 3時34分派員前往稽查,於本市南港區八德路 4段 842號前測得灌漿車之施作噪音音
    量73.3分貝(均能音量為73.3分貝,因現場進行工程無法配合停機進行量測背景音量,故不
    須修正),仍超過本市噪音第 3類管制區營建工程夜間時段之管制標準(65分貝) 8.3分貝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 條第 1項第 4款規定,乃以 100年 5月16日第 N040552號通知書告發
    訴願人。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系爭工程業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且前經原
    處分機關處以罰鍰在案,爰依噪音管制法第24條第 1項第3 款規定,以 100年 5月23日音字
    第 22-100-050040號裁處書,處訴願人7 萬 2,000元罰鍰。該裁處書於 100年 5月25日送達
    ,訴願人不服,於100 年 6月 2日向內政部提起訴願,經移由本府審理,並據原處分機關檢
    卷答辯。
      理由
    一、按噪音管制法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
      市為直轄市政府 ......。」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噪音,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
      第5條第4款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四、直轄市、
      縣(市)轄境內噪音管(防)制區之劃定。」第 7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
      關得視轄境內噪音狀況劃定公告各類噪音管制區,並應定期檢討,重新劃定公告之;其
      管制區之劃分原則、劃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管
      制區有特殊需要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並公告之。」第9條第1項第4款、第2項規定:
      「噪音管制區內之下列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標準:....
      ..四、營建工程。」「前項各款噪音管制之音量及測定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4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3款規定:「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限期改善仍未符
      合噪音管制標準者,得依下列規定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
      ,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時為止;其為第十條第一項取得許可證之設施,必要時並得廢止
      其許可證:......三、營建工程: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罰鍰。」「前
      項限期改善之期限規定如下:......三、營建工程不得超過四日。」
      噪音管制標準第 1條規定:「本標準依噪音管制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 2條
      規定:「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一、管制區:指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規定之第一
      類至第四類噪音管制區。二、音量:以分貝( dB( A))為單位,括號中 A指在噪音
      計上 A權位置之測量值。三、背景音量:指除測量音源以外之音量。四、周界:指場所
      或設施所管理或使用之界線。其有明顯圍牆等實體分隔時,以之為界;無實體分隔時,
      以其財產範圍或公眾不常接近之範圍為界。五、時段區分:......(三)夜間:第一、
      二類管制區指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第三、四類管制區指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七
      時。六、均能音量:指特定時段內所測得音量之能量平均值......。」第 3條規定:「
      噪音音量測量應符合下列規定:......四、背景音量之修正:(一)測量場所之背景音
      量,至少與欲測量音源之音量相差 10dB( A)以上,如相差之數值小於10dB( A),
      則依下表修正之。(二)背景音量之修正: L1:指包含背景音量之測量值。L2:指背
      景音量之測量值。
    ┌────┬─┬───┬────┬──┬───┬───┬───┐
    │L1-L2  │3 │  4 │  5  │ 6 │ 7  │ 8  │ 9  │
    ├────┼─┼───┴────┼──┴───┴───┴───┤
    │修正值 │-3│   -2     │      -1       │
    └────┴─┴────────┴──────────────┘
    (三)各場所與設施負責人或現場人員應配合進行背景音量之測量,並應修正背景音量之影
       響;進行背景音量之測量時,負責人或現場人員無法配合者,即不須修正背景音量,
       並加以註明。......五、測量時間:選擇發生噪音最具代表之時刻或陳情人指定之時
       刻測量。 ...... 。」第 6條規定:「營建工程噪音管制標準:(節錄) 」
    ┌─────────┬────────────────────┐
    │      \ 頻率│      20Hz至20kHz         │
    │  \ 音量 \ 時段├──────┬──────┬──────┤
    │   \   \  │  日間   │  晚間   │  夜間  │
    │管制區 \     │      │      │      │
    ├────┬────┼──────┼──────┼──────┤
    │均 能 │第1類  │  70   │  50   │   50   │
    │音 量 ├────┼──────┼──────┼──────┤
    │(Leq) │第2類  │  70   │  60   │   50   │
    │    ├────┼──────┼──────┼──────┤
    │    │第3類  │  75   │  70   │   65   │
    │    ├────┼──────┼──────┼──────┤
    │    │第4類  │  80   │  70   │   65   │
    ├────┼────┼──────┼──────┼──────┤
    │最大音量│第1、2類│  100   │  80   │   70   │
    │(Lmax)├────┼──────┼──────┼──────┤
    │    │第3、4類│  100   │  85   │   75   │
    └────┴────┴──────┴──────┴──────┘
     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點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者,罰鍰額度依附表一所列情
     事裁處之。」
     附表一(節錄):
    ┌───────────┬──────────────────┐
    │項次         │二                 │
    ├───────────┼──────────────────┤
    │違反法條       │第9條第1項             │
    ├───────────┼──────────────────┤
    │裁罰法條       │第24條第1項             │
    ├───────────┼────────┬─────────┤
    │違反行為       │違反行為右列場所│營建工程     │
    │           │、工程及設施違反│         │
    │           │第九條第一項,經│         │
    │           │限期改善仍超過噪│         │
    │           │音管制標準   │         │
    ├───────────┼────────┴─────────┤
    │罰鍰上、下限(新臺幣)│1萬8,000元~18萬元         │
    ├───────────┼──────────────────┤
    │裁罰基準(新臺幣)  │......               │
    │           │3.5分貝<超出值≦10分貝依罰鍰下限金 │
    │           │之四倍裁處之。......        │
    │           │......               │
    │           │(裁處金額詳如附表二)       │
    └───────────┴──────────────────┘
     附表二(節錄):
    ┌────────────────────┬─────────┐
    │         項次         │    三     │
    ├────────────────────┼─────────┤
    │         類別         │  營建工程   │
    ├───────────┬────────┼─────────┤
    │超出值(單位:分貝)及│5分貝<超出值≦ │  7萬2,000元   │
    │其裁處金額(新臺幣) │10分貝     │         │
    └───────────┴────────┴─────────┘
      臺北市政府90年 8月23日府秘二字第9010798100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府主管業務委
      任事項,並自90年 9月 1日起生效。......公告事項:......七、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
      本府環境保護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一)噪音管制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
      98年7月30日府環一字第09835069702號公告:「主旨:公告重新劃定臺北市噪音管制區
      分類及範圍。......公告事項:......二、噪音管制區分類如下:......(三)第三類
      管制區:本市都市計畫第四種住宅區、商業區......主要道路之道路用地(包括......
      八德路......等)......。」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於 100年 5月16日凌晨 3時於本市八德路○○段○○號前施
      工,遭原處分機關以違反噪音管制法舉發,但原處分機關採證過程有諸多疑義,原處分
      機關為何未會同現場施工人員測量音量?為何夜間背景音量無法測量?又公路警察的測
      速器及交通警察的酒測器均經過中央標準局認證,需回原廠校正且有一定的誤差範圍來
      緩衝,則原處分機關的分貝計有誤差值嗎?有定期校正嗎?本案係為配合捷運松山線而
      積極施工,因連續壁基礎工程較為危險,稍有不慎即會造成房屋坍塌、龜裂傾斜等鄰損
      ,會施工至半夜實情非得已,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原處分機關所屬衛生稽查大隊稽查人員於事實欄所述時、地,分別測得訴願人施作營
      建工程所發出之聲音,逾本市噪音第 3類管制區營建工程夜間時段之噪音管制標準,經
      原處分機關限期改善仍未改善等事實,有原處分機關第 N036111號、第N036073號及第N
      040552號通知書及稽查工作紀錄單、衛生稽查大隊收文號第 11193號、100年6月10日環
      稽收字第 10034001200號陳情訴願案件簽辦單等影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予以處分
      ,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原處分機關未會同現場施工人員測量音量,且未測量夜間背景音量云云。
      按噪音管制區內之營業場所、工程等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本市全區為
      噪音管制區,並劃分為第 1類至第 4類管制區,各類管制區並依日間、晚間或夜間時段
      ,而有不同之音量管制標準,違反者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即得
      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又噪音音量之測量,各場所與設施負責人或現場人員應配合進行
      背景音量之測量,並應修正背景音量之影響;進行背景音量之測量時,負責人或現場人
      員無法配合者,即不須修正背景音量,並加以註明,揆諸噪音管制法第 9條、第24條、
      噪音管制標準第 3條及本府98年7月30日府環一字第09835069702號公告自明。查本件訴
      願人施作系爭營建工程地點(本市南港區八德路○○段○○號、○○號及○○號等路段
      ),屬第 3類管制區,依首揭規定於晚上11時至翌日上午 7時之夜間時段所產生之噪音
      音量不得超過65分貝。惟經原處分機關所屬衛生稽查大隊稽查人員於 100年 5月16日凌
      晨 3時34分前往稽查,測得現場施工灌漿車所產生之噪音音量為73.3分貝超過管制標準
      ( 65分貝) 8.3分貝,且查訴願人系爭工程前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
      並遭原處分機關處以罰鍰在案,原處分機關乃未命限期改善,逕處訴願人罰鍰,並無違
      誤。次查原處分機關所屬衛生稽查大隊收文號 100年 6月10日環稽收字第 10034001200
      號陳情訴願案件簽辦單查覆內容:「......二、據現場施工人員表示無法停止作業配合
      量測背景音量,經查確為承包商『○○○○股份有限公司』承攬施工,且工地主任經由
      施工人員通知到場,已當場告知事由,並由工地主任簽收......。」本件既由稽查人員
      於現場以儀器測量音量,復因訴願人所屬現場人員無法配合修正背景音量,稽查人員依
      噪音管制標準第 3條第 4款規定即不須修正並加以註明於舉發通知書。訴願人所述既與
      上開事證不符,復未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以供調查核認,尚難據此遽對訴願人為有利之認
      定。訴願主張,不足採據。
    五、另訴願人主張原處分機關的分貝計是否有誤差值進行緩衝及定期校正等語。按相關之環
      境樣品檢測均有無法避免之分析誤差,故中央主管機關於訂定法定標準值時,均已內含
      分析誤差值;另查原處分機關所使用之RION NL-32型噪音計儀器亦經檢定合格,且在有
      效期限內,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噪音計檢定合格證書(檢定合格單號碼:M0PA9800170 
      、 M0PA9800295、 M0PA9800293、 M0PA9900282)等影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檢測
      儀器之準確性,應堪肯認。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以系爭工程經限期
      改善仍超過噪音管制標準 5分貝以上10分貝以下,依罰鍰下限金額( 1萬 8,000元)之
       4倍,裁處訴願人 7萬 2,000元罰鍰,揆諸首揭規定及裁罰基準,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 立 文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覃 正 祥
                                    委員 傅 玲 靜
    中華民國    100    年   8   月      10   日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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