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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1.03.22. 府訴字第101004529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違反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0 年8月4日資字第43-100-080
    001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原處分機關人員執行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稽查勤務,於民國 (下同)100年5月4日於案外人○
    ○股份有限公司(販賣商)處查獲訴願人之產品疑似過度包裝,嗣原處分機關所屬衛生稽查
    大隊稽查人員於100年6月15日前往本市大安區○○路○○段○○號○○樓○○棟查察並進行
    拆裝量測計算,發現訴願人製造之「○○全集」電腦程式著作光碟,其包裝體積比值達 37.
    34,不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公告之法定標準(1 以下),違反資源回收再利
    用法第 14條第1項規定,乃拍照採證,並由原處分機關掣發 100年7月29日北市環稽二中罰
    字第R000120號舉發通知書告發,嗣依同法第26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100年8月4日資字第43
     -100-080001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 3萬元罰鍰,並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 2
    款規定,命接受環境講習 2小時。訴願人不服,於101年 1月20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
    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本件裁處書經原處分機關於 100年8月8日按訴願人公司登記地址送達,因該址為他公司
      ,經詢問後改送「○○路○○段○○號之○○ ○○樓」,並經案外人○○股份有限公
      司人員告知該址(○○號之○○○○樓)無訴願人公司,致裁處書無法送達;嗣原處分
       機關依代表
      人之住居所送達,並經其大樓管理員於 100年12月16日收受。惟行政機關向法人之代表
      人送達文書時,原則上應以該法人之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為送達處所,必要時得於
      會晤處所或代表人之住居所行之。惟查卷內訴願人資料顯示,其「○○全集」封面載有
      「臺北縣泰山鄉○○○路○○巷○○之○○號」地址,原處分機關未另行查證其是否為
      訴願人之事務所或營業所,即逕向代表人之住居所為送達,其送達程序難謂合法。惟訴
      願人確已收受系爭裁處書並據以向本府提起訴願,其送達瑕疵視為已補正,然無法得悉
      訴願人實際收受之日期,致訴願期間無從起算,自無訴願逾期問題,合先敘明。
    二、按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 1條規定:「為節約自然資源使用,減少廢棄物產生,促進物質
      回收再利用,減輕環境負荷,建立資源永續利用之社會,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第 3條前段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14條規定:「為減少廢棄物產生,減輕環境負荷
      ,產品之生產及銷售,應避免過度包裝,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
      告指定事業自指定期限起,限制其經指定產品之包裝空間比例、層數、使用材質之種類
      及數量。輸入業者輸入前項指定產品或與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於販賣時應符合前
      項規定。」第26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
      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工或停業處分;
      必要時,予以歇業處分:......三、製造業或輸入業違反第十四條規定包裝產品者。」
      著作權法第 5條規定:「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十、電腦程式著作。前項各
      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環境教育法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
      為直轄市政府 ......。」第23條第2款規定:「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
      非法人團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分機關並應令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
      體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環境講習:....
      ..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
      罰鍰。」
      環境教育法環境講習時數及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點規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三
      條規定裁處環境講習,應依附表一計算環境講習之時數。」
     附表一(節錄)
    ┌─┬──┬──┬─────┬────────────┬───┐
    │項│違反│裁罰│     │裁處金額與同一條款適用對│環 境│
    │ │  │  │ 違反行為 │象最高上限罰鍰金額之比例│講 習│
    │次│法條│依據│     │ (A)          │(時數)│
    ├─┼──┼──┼─────┼────────────┼───┤
    │一│違反│第23│違反環境保│裁處金額新臺幣1萬元以下 │ 1  │
    │ │環境│條 │護法律或自├─────┬──────┼───┤
    │ │保護│  │治條例之行│裁處金額逾│A≦35%   │ 2  │
    │ │法律│  │政法上義務│新臺幣 1萬├──────┼───┤
    │ │或自│  │,經處分機│元    │35%<A≦70% │ 4  │
    │ │治條│  │關處新臺幣│     ├──────┼───┤
    │ │例 │  │五千元以上│     │70%<A≦100%│ 8  │
    │ │  │  │罰鍰或停工│     ├──────┼───┤
    │ │  │  │、停業處分│     │停工、停業 │ 8  │
    │ │  │  │者。   │     │      │   │
    └─┴──┴──┴─────┴─────┴──────┴───┘
      內政部81年6月10日台(81)內著字第8184002號公告:「一、本例示依著作權法(以下
      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二、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之各款著作,其內容
      例示如左:......(十)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
      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環保署 94年7月1日環署廢字第0940050818E號公告:「
      主旨:公告限制產品過度包裝。依據: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公告事
      項:一、本公告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五)電腦程式著作光碟:指以盒包裝上架
      銷售,且以銷售電腦程式著作為主要目的之預錄式光碟。......二、指定產品:......
      (五)電腦程式著作光碟。......五、指定事業:(一)指定產品製造業:製造指定產
      品之事業。......六、指定產品製造業之認定原則如下:......(五)電腦程式著作光
      碟製造業為發行電腦程式著作之事業。......七、指定產品之包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二)電腦程式著作光碟:1、包裝體積比值:一以下。2、包裝層數:三層以下
      。
      八、包裝體積比值計算公式如下:包裝體積比值=包裝體積/額定包裝體積(一)包裝
      體積:外切指定產品包裝(不含提把、扣件、綁繩、塑膠膜等,附屬於盒外之包裝)之
      最小立方體體積。(二)額定包裝體積:各單元產品體積與其對應必要空間係數乘積後
      之總合。......十八、指定產品製造業、輸入業違反公告事項七......規定,依資源回
      收再利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6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分。......二十二、本公告實施
      日期如下:(一)......電腦程式著作光碟:自中華民國95年7月1日起適用本公告規定
      ......。」
      臺北市政府95年6月15日府環五字第09533349200號公告:「......公告事項:本府將資
      源回收再利用法有關本府權限事項委任本府環境保護局代為核定,且以該局名義執行。
      」
      100年7月1日府環四字第10034316800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府主管環境教育業務委任
      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公告事項:本府將『環境教育法』中下列主管權責業務
      事項,委任本府環境保護局,以該局之名義執行之。......三、環境教育法罰則相關事
      項。」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受裁罰之產品屬提供各式表格運用,並非電腦程式著作產品
      ,非屬環保署 94年7月1日環署廢字第0940050818E號公告規範範圍,本件裁處具重大明
      顯瑕疵,請撤銷原處分。
    四、查原處分機關所屬衛生稽查大隊稽查人員於事實欄所述時、地,發現訴願人製造之「○
      ○全集」電腦程式著作光碟,其包裝體積比值達37.34,不符環保署公告之法定標準(1
      以下),有原處分機關100年6月15日「限制產品過度包裝」製造業/輸入業稽查作業紀
      錄表及量測紀錄表等影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予以處分,自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受裁罰之產品屬提供各式表格運用,並非電腦程式著作產品,非屬環保署
      公告規範範圍云云。查為節約自然資源使用,減少廢棄物產生,減輕環境負荷,產品之
      生產及銷售應避免過度包裝。指定事業自指定期限起,生產或銷售指定產品之包裝,應
      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之規範;該公告事項明定,電腦程式著作光碟之包裝體積比值
      應在 1以下,並自95年7月1日起適用該公告規定。揆諸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條、第14
      條第1項及環保署94年7月1日環署廢字第0940050818E號公告等規定自明。次查內政部81
      年 6月10日台(81)內著字第81 84002號公告規定,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所定之電腦程
      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本件訴願
      人製造之「萬用表格全集」光碟為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
      合之著作,即為電腦程式著作,屬環保署94年7月1日環署廢字第 0940050818E號公告規
      範範圍,其包裝體積比值應在1以下;惟訴願人該項產品之包裝體積比值達37.34,不符
      法定標準,此為訴願人所不爭執,是其違反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之事實,洵堪認定。訴願
      主張,不足採憑。從而,原處分機關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 26條第 1項第3款規定,處
      訴願人法定最低額 3萬元罰鍰,並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規定,命接受環境講習2小
      時,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 立 文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覃 正 祥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22    日市 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立文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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