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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1.12.11. 府訴三字第101092043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1年9月6日廢字第41-101-091323
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50日內另為處分。
事實
原處分機關接獲民眾錄影採證檢舉,於民國 (下同)100年11月14日上午9時13分許,在本
市南港區○○○路○○段○○號前,發現車牌號碼 xxx-xxx 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之
駕駛人任意丟棄菸蒂於地面。經原處分機關所屬衛生稽查大隊查得系爭機車所有人為訴願人
,遂以 100年12月21日北市環稽四中字第10032549118號函通知訴願人於文到7日內陳述意見
。經訴願人以書面陳述意見質疑原處分機關無確切證據,證明訴願人於前揭時、地有丟棄菸
蒂行為。嗣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規事實明確,乃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7條第1款及第50條
第3款規定,以101年9月6日廢字第41-101-091323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1,200
元罰鍰。該裁處書於 101年10月 3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1年10月9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廢棄物清理法第 3條規定:「本法所稱指定清除地區,謂執行機關基於環境衛生需要
,所公告指定之清除地區。」第 4條前段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
直轄市政府。」第5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第27條第1 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一、隨地吐痰、檳榔汁
、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第50條第 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第63條前段規定:「本法所定行政罰,由執行
機關處罰之。」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各類違反環保法令案件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
本局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或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案件裁罰基準如附表。」
附表:(節錄)
壹、廢棄物清理法
┌───────────┬──────────────────┐
│項次 │29 │
├───────────┼──────────────────┤
│違反法條 │第27條第1款 │
├───────────┼──────────────────┤
│裁罰法條 │第50條 │
├───────────┼──────────────────┤
│違反事實 │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
│ │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
│ │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
├───────────┼──────────────────┤
│罰鍰上、下限(新臺幣)│1,200元-6,000元 │
├───────────┼──────────────────┤
│裁罰基準(新臺幣) │1,200元 │
└───────────┴──────────────────┘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91年 3月 7日北市環三字第 09130580801號公告:「主旨:公告
本市指定清除地區為本市所轄之行政區域。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3條。」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檢舉照片並未顯示任何門牌路標,難以證明丟棄行為在臺北市內,
原處分機關是否有裁罰權係屬未明;檢舉照片未拍攝到行為人面貌或其他可資辨識之特
徵,無任何證據證明訴願人為行為人。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民眾檢舉於事實欄所述時、地,發現系爭機車駕駛人任意丟棄菸蒂於地面,經原處分
機關所屬衛生稽查大隊查認訴願人為系爭機車所有人,經訴願人陳述意見後,仍認訴願
人違規事證明確,有檢舉光碟 1片、照片 4幀、系爭機車車籍查詢結果等影本附卷可稽
。是原處分機關予以處分,固非無見。
四、惟按行政程序法第 9條規定:「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
形,一律注意。」查本件原處分機關所檢附之檢舉光碟及照片,雖於駕駛人騎乘機車行
進中地面有疑似菸蒂滾動之畫面,但並未明確拍攝到駕駛人將菸蒂丟棄於地面之畫面,
是本件訴願人有無任意丟棄菸蒂之事實仍有未明,且其違規地點之查證資料僅以google
街景之店面招牌畫面顯示,似有不足。是原處分機關逕予處分訴願人,尚嫌率斷。從而
,為求原處分之正確適法,應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50日
內另為處分。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依訴願法第81條,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丁庭宇(公出)
委員 王曼萍(代理)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柯格鐘
委員 葉建廷
委員 范文清
委員 王韻茹
委員 傳玲靜
委員 吳秦雯
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市長 郝龍斌
法務局局長 蔡立文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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