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環保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臺北市政府 104.05.21. 府訴三字第104090704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民國104年3月17日第20150201
    _064300號到案說明通知單及民國104年3月23日北市環萬罰字第X827383號舉發通知書,提起
    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
      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
      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62年度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
      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
      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二、本府環境保護局所屬萬華區清潔隊執勤人員由監視錄影資料,查認車號 xxx-xxx重型機
      車(下稱系爭機車)駕駛人,於民國(下同) 104年2月1日上午 6時44分,將使用專用
      垃圾袋之垃圾包任意棄置於本市萬華區○○街○○號前地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
      第 1項規定。經查得系爭機車為訴願人所有,乃以 104年3月17日第20150201_064300號
      到案說明通知單通知訴願人於收到通知後 7日內提出陳述書或與本府環境保護局所屬萬
      華區清潔隊聯繫。嗣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審認訴願人違規事實明確,遂掣發104年3月23日
      北市環萬罰字第X827383號舉發通知書告發。訴願人不服,於 104年3月23日向本府提起
      訴願,3月31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本府環境保護局檢卷答辯。
    三、查前開本府環境保護局104年3月17日第20150201_064300號到案說明通知單及 104年3月
      23日北市環萬罰字第 X827383號舉發通知書,係本府環境保護局於作成裁罰性處分前,
      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及第104條規定,以書面記載相關違規事實及法令依據等事項,通
      知訴願人得於接到書面通知後一定期間內陳述意見之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
      政處分。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