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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4.09.09. 府訴三字第104091187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4年 5月21日廢字第41-104-051624
    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原處分機關所屬中正區清潔隊巡查人員於民國(下同)104年4月23日14時13分許,在本市中
    正區○○大道○○段○○公園前,發現訴願人餵食野鴿,致米粒污染地面,有礙環境衛生,
    乃拍照採證,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 2款規定,以 104年4月23日北市環正罰字第X8243
    96號舉發通知書告發,交由訴願人簽名收受。嗣依同法第50條第3款規定,以104年 5月21日
    廢字第41-104-051624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1,200元罰鍰。該裁處書於104年6
    月10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4年7月2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廢棄物清理法第 3條規定:「本法所稱指定清除地區,謂執行機關基於環境衛生需要
      ,所公告指定之清除地區。」第 4條前段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
      為直轄市政府。」第5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
      局。」第27條第 2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二、污染地面
      、池塘、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第50條第
      3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三
      、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第63條前段規定:「本法所定行政罰,由執行機關處
      罰之。」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各類違反環保法令案件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本局處理違反廢
      棄物清理法、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或電信法第八條之案件裁罰基準如附表一。」
      附表一:(節錄)
      壹、廢棄物清理法
        ┌───────────┬────────────────────┐
        │項次         │35                   │
        ├───────────┼────────────────────┤
        │違反法條       │第27條第2款               │
        ├───────────┼────────────────────┤
        │裁罰法條       │第50條                 │
        ├───────────┼────────────────────┤
        │違反事實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 2款規定,且不屬│
        │           │項次31到項次34違反事實之案件      │
        ├───────────┼────────────────────┤
        │違規情節       │                    │
        ├───────────┼────────────────────┤
        │罰鍰上、下限(新臺幣)│1,200元-6,000元             │
        ├───────────┼────────────────────┤
        │裁罰基準(新臺幣)  │1,200元                 │
        └───────────┴────────────────────┘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91年 3月7日北市環三字第09130580801號公告:「主旨:公告本
      市指定清除地區為本市所轄之行政區域。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條。」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原處分機關認餵鴿子會造成污染地面、池塘、水溝、牆壁等,看到
      這麼多理由,訴願人想問訴願人造成的排泄物在那裡,可否舉證,由訴願人來清除;又
      鴿子會吃光食物,何來餵食米粒污染地面。訴願人一次無知的慈悲心,就要被罰,是甚
      麼道理,請撤銷原處分。
    三、原處分機關巡查人員於事實欄所述時、地,發現訴願人因餵食野鴿,致污染地面,有礙
      環境衛生,有採證照片影本 3幀、原處分機關衛生稽查大隊陳情訴願案件簽辦單等影本
      附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予以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原處分機關應舉證鴿子排泄物在那裡,及鴿子會吃光餵食米粒,何來污染
      地面云云。按在指定清除地區內不得有污染地面、水溝等行為,違反者即應受罰;且原
      處分機關已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條規定,公告本市指定清除地區為本市所轄之行政區域
      ;揆諸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第50條第3款規定及原處分機關91年3月7日北市環三
      字第 09130580801號公告自明。經查本件原處分機關所屬中正區清潔隊巡查人員於舉發
      通知書違反事實說明欄記載:「餵食野鴿污染地面(米)」,又原處分機關於裁處書違
      反事實欄記載:「餵食禽畜致污染地面、池塘、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
      、橋樑(餵食野鴿,米粒污染地面)」,則本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事實,係餵食野鴿
      ,米粒污染地面,而非排泄物污染地面。另依原處分機關衛生稽查大隊陳情訴願案件簽
      辦單查覆內容載以:「本隊于(於)104年4月23日14時13分,職巡經○○公園前,發現
      民眾○君違反廢清法,任意餵食野鴿污染地面......。」等語,並有採證照片影本 3幀
      附卷可憑。是本件既經原處分機關巡查人員當場查獲,且依採證照片觀之,訴願人所蹲
      位置前方確有黃色物粒散落,造成地面污染。是訴願人因餵食野鴿,致米粒污染地面之
      違規事證堪予認定。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反廢棄物清
      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3款規定及前揭裁罰基準,處訴願人法定最低額
      1,200元罰鍰,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4      年     9     月      9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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