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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4.09.23. 府訴三字第104091294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4年 5月13日機字第21-104-0511
    02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14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訴願
      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訴願之提起,以原
      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第77條第 2款規定:「訴願事
      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
      者。」
      行政程序法第68條第 1項規定:「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第72條
      第 1項前段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
    二、原處分機關所屬衛生稽查大隊稽查人員於民國(下同)104年4月22日上午11時19分許,
      在本市萬華區○○路○○段○○號前執行機車排氣檢測勤務,攔檢測得訴願人所有,由
      案外人○○○騎乘之車牌號碼xxx-xxx重型機車(出廠年月:92年1月,發照年月:92年
      2 月;下稱系爭機車),排放之一氧化碳(CO)為6.8%,超過法定排放標準(4.5%)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 1項規定,即以104年4月22日104檢0000748號機車排氣
      檢測結果暨限期改善通知單,通知訴願人應於 7日內至原處分機關認可之機車定檢站複
      驗合格,並經原處分機關以104年 4月22日D869026號舉發通知書告發;嗣依空氣污染防
      制法第63條第1項規定,以104年5月13日機字第21-104-051102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
      幣1,500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104年 7月15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
      答辯。
    三、查上開裁處書經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行政程序法第68條第1項及第72條第1項前段規定,交
      由郵政機關寄送系爭機車車籍地新北市板橋區○○街○○巷○○弄○○之○○號,於10
      4 年6月2日送達,有訴願人簽名收受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附卷可稽。而該裁處書注
      意事項欄已載明訴願救濟期間及收受訴願書之機關。又訴願人地址在臺北市,並無在途
      期間扣除問題,是依訴願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訴願人若對上開裁處書不服,應自該裁
      處書送達之次日(即 104年6月3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準此,本件訴願人提起訴願之
      期間末日為 104年7月2日(星期四)。縱以裁處書送達地址在新北市,依訴願扣除在途
      期間辦法第2條規定,扣除在途期間2日,訴願期間末日原為 104年7月4日(星期六),
      應以次星期一( 104年7月6日)代之。惟訴願人遲至104年7月15日始向本府提起訴願,
      有貼妥本府法務局收文日期條碼之訴願書在卷可稽。從而,訴願人提起訴願已逾30日之
      法定不變期間,原處分業已確定,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2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公出)
                                委員 王 曼 萍(代理)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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