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政府 104.09.23. 府訴三字第104091219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4年6月9日機字第21-104-060457
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原名○○○,民國(下同)92年 6月12日改名〕所有車牌號碼xxx-xxx重型機
車(出廠年月:89年 6月;發照年月:89年11月;下稱系爭機車),經原處分機關於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機車檢驗紀錄資料查得於出廠滿5年後,逾期未實施103年度排氣定期檢
驗。原處分機關衛生稽查大隊乃以104年4月17日北市環稽警車字第1040013004號限期補
行完成檢驗通知書,通知訴願人於 104年5月4日前至環保主管機關委託之機車定期檢驗
站補行完成檢驗。該通知書於104年4月20日送達,惟訴願人仍未於期限內完成系爭機車
之定期檢驗。原處分機關遂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以104年5月14日D8749
48號舉發通知書告發訴願人,嗣依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以104年6月9日機字第21-104
-060457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2,000元罰鍰,該裁處書於104年7月11日送達。訴願
人不服,於104年7月29日提出陳情,經原處分機關以104年8月3日北市環稽字第1043206
5900號函復訴願人在案。訴願人仍表不服,於 104年8月6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
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經查原處分機關接獲訴願人陳情進行重新審查後,審認系爭機車於104年2月 6日經原處
分機關拖吊處理並繳回車牌,無法進行系爭機車排氣定檢,乃以 104年8月3日北市環稽
字第 10432065900號函通知訴願人,自行撤銷上開裁處書。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
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公出)
委員 王 曼 萍(代理)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
-
本月造訪人次
0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0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0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0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