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環保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臺北市政府 105.03.10. 府訴三字第105090229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所屬中正區清潔隊民國 104年
    11月25日編號第1041117-0747號到案說明通知單,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 3條
      第 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
      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規定:「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
      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62年度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
      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
      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二、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所屬中正區清潔隊(下稱中正區清潔隊)接獲民眾錄影檢舉,於
      民國(下同)104年11月17日上午7時47分許,發現車牌號碼 xxx-xxx重型機車(下稱系
      爭機車)之駕駛人行經本市中正區○○○路(2段)與○○路(2段)路口,將未使用專
      用垃圾袋之垃圾包任意棄置於行人專用清潔箱內。經中正區清潔隊查證訴願人為系爭機
      車所有人,遂以 104年11月25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編號第10
      41117-0747 號到案說明通知單通知訴願人於文到7日內陳述意見。訴願人不服該到案說
      明通知單,於 104年11月30日在本府法務局網站聲明訴願,同年12月29日補具訴願書,
      並據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檢卷答辯。
    三、查上開到案說明通知單僅係說明因訴願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 1項規定,通知其
      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條規定,於接到通知單後 7日內陳述意見之觀念通知,並非對訴
      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市長 柯文哲請假
                                   副市長 鄧家基代行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請假
                                   副局長 林淑華代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