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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5.06.17. 府訴三字第105090882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5年2月25日環藥字第42-105-020
    001 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於民國(下同)104年5月15日查核網路廣告發現○○○網
    站(網址:xxxxx )所載「○○」環境用藥廣告(下稱系爭廣告),賣場提供之販賣許可證
    與實際販售廠商不符,賣場刊登內容涉及廣告等情,乃以 104年6月4日環署毒字第10400447
    71號函移原處分機關依環境用藥管理法查處,原處分機關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
    司)104年6月12日電子郵件查復,○○網站賣家係其會員○○○(下稱○君),會員帳號cx
    xxxx,因登記地址係位於澎湖縣;乃以104年 7月15日北市環二字第10434964700號函移請澎
    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澎湖縣環保局)處理,經澎湖縣環保局以105年1月28日澎環治字
    第1050000712號函查復略以:「主旨:......貴轄『○○有限公司』涉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32條規定......說明:......三、本案係因環境用藥販賣業(以下簡稱販賣業者)與網路
    線上購物公司(以下簡稱網購公司)簽訂線上訂購合作契約,由販賣業者授權網購公司轉載
    環境用藥圖文實施商品銷售之推廣。再由網購公司之通路經銷商(即○○拍賣會員,代號cx
    xxxx)依據該合約轉載於○○○網站。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釋示,本案係網購公司未取得環
    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而逕於該網路逕行環境用藥廣告行為
    ,係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32條規定。四、......本案實際違規行為人為『○○股份有限公
    司』(臺北市○○○路○○號○○樓之○○)......。」原處分機關爰審認訴願人未取得環
    境用藥許可證或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逕於網路刊登環境用藥廣告,違反環境用藥管理
    法第32條規定,遂以105年2月5日E004611號舉發通知書告發訴願人,嗣依同法第48條第 1款
    規定,以105年2月25日環藥字第42-105-020001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6萬元罰
    鍰,並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規定,命接受環境講習2小時,該裁處書於105年2月26日送
    達。訴願人不服,於105年3月4日向本府提起訴願,3月17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原處分機關
    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環境用藥管理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
      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 5條規定:「本法用詞,定義
      如下:一、環境用藥:指下列環境衛生、污染防治用藥品或微生物製劑,依其使用濃度
      及使用方式分為環境用藥原體、一般環境用藥、特殊環境用藥:(一)環境衛生用殺蟲
      劑、殺蜹劑、殺鼠劑、殺菌劑及其他防制有害環境衛生生物之藥品。......三、一般環
      境用藥:指以環境用藥原體經製造、加工,所含有效成分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規定限量
      ,使用簡便之藥品。......六、環境用藥販賣業:指經營環境用藥之輸入、輸出、批發
      及零售業者......。」第32條規定:「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
      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第48條第 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
      者,撤銷、廢止其許可證或許可執照,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停業或歇業:一、違反
      ......第三十二條......規定。」
      環境教育法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
      為直轄市政府......。」第23條第 2款規定:「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
      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分機關並應
      令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一小時以上
      八小時以下之環境講習:......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
      處分機關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罰鍰。」
      環境教育法環境講習時數及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點規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三
      條規定裁處環境講習,應依附表一計算環境講習之時數。」
      附表一(節錄)
      ┌──────────┬────────────────────────┐
      │項次        │1                        │
      ├──────────┼────────────────────────┤
      │違反法條      │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           │
      ├──────────┼────────────────────────┤
      │裁罰依據      │第23條                     │
      ├──────────┼────────────────────────┤
      │違反行為      │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處分│
      │          │機關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罰鍰或停工、停業處分者。 │
      ├──────────┼────┬───────────────────┤
      │裁處金額與同一條款適│裁處金額│裁處金額逾新臺幣 1萬元        │
      │用對象最高上限罰鍰金│新臺幣 1├────┬────┬────┬────┤
      │額之比例(A)    │萬元以下│A≦35% │35%<A │70%<A │停工、停│
      │          │    │    │≦70%  │≦100% │業   │
      ├──────────┼────┼────┼────┼────┼────┤
      │環境講習(時數)  │  1  │  2  │  4  │  8  │  8  │
      └──────────┴────┴────┴────┴────┴────┘
      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點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者,罰鍰額度應
      依附表所列之裁罰公式計算應處罰鍰。」第 6點規定:「主管機關對違反本法規定之行
      為,裁處罰鍰額度除依附表所列裁量基準辦理外,另亦應審酌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
      之利益、所生影響,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予以論處......。」
      附表 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表(節錄)
      ┌──────────┬───────────────────────┐
      │項次        │27                      │
      ├──────────┼───────────────────────┤
      │違反條款      │第32條:非環境用藥業者而廣告環境用藥。    │
      ├──────────┼───────────────────────┤
      │處罰條款及罰鍰範圍 │第48條                    │
      │(新臺幣)     │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
      ├──────────┼───────────────────────┤
      │環境用藥種類加權 = A│1.1至3種:A=1。                │
      │          │2.4至6種:A=2。                │
      │          │3.7種以上:A=5。               │
      ├──────────┼───────────────────────┤
      │違規次數加權 = N  │1.1次:N=1                  │
      │          │2.2次:N=2                  │
      │          │3.3次以上:N=5                │
      ├──────────┼───────────────────────┤
      │罰鍰額度計算方式  │A×N×6萬元。                  │
      ├──────────┼───────────────────────┤
      │備        註│1.查獲違規環境用藥種類數:以不同環境用藥產品或│
      │          │ 不同許可證號計算。             │
      │          │2.違規次數:自查獲違規事實日起前 1年內違反相同│
      │          │ 條款次數計算。               │
      │          │……                     │
      └──────────┴───────────────────────┘
      環保署103年 2月6日環署毒字第1030010855號函釋:「主旨:......函詢環境用藥販賣
      許可執照授權書是否具法律效力......說明:一、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32條規定,『非
      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
      。』,亦即取得主管機關核發環境用藥相關許可證照之環境用藥業者,始得為環境用藥
      廣告......二、有關......函詢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授權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一節
      ,查現行環境用藥管理法有關環境用藥販賣業者之規定,並無可授權他人使用其販賣業
      許可執照作為環境用藥廣告之規定,是以,所詢授權他人使用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
      乙節,依法無據。且授權係為商業之協議,亦不可取代公法上之義務,故環境用藥廣告
      仍須依該法第32條規定辦理。」
      臺北市政府90年 8月23日府秘二字第9010798100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府主管業務委
      任事項,並自90年9月1日起生效。......公告事項......七、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
      環境保護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四)環境用藥管理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
      100年7月1日府環四字第10034316800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府主管環境教育業務委任
      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公告事項:本府將『環境教育法』中下列主管權責業務
      事項,委任本府環境保護局,以該局之名義執行之。......三、環境教育法罰則相關事
      項。」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謂:
    (一)訴願人平台之「○○」展示商品係經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自行
       上架提供商品之名稱、金額、文案內容、圖檔於線上銷售,並同意授權予訴願人之策
       略聯盟網站「○○○」通路,轉載恒暉提供上架之商品圖文資料於拍賣網站、部落格
       、社群網站、個人網站......等,實施商品銷售之推廣。
    (二)○君為訴願人「○○○」通路的經銷商,轉載○○公司提供上架之商品圖文資料於拍
       賣網站,根據訴願人與○○公司簽訂的合約,責任歸屬應由○○公司承擔,○君於拍
       賣收到訂單後,再經由○○○下訂後,由○○公司出貨。請求撤銷原處分。
    三、查訴願人未取得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證或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逕於網路刊登「○
      ○」環境用藥廣告,有環保署環境用藥許可證查詢畫面列印資料、 104年6月4日環署毒
      字第1040044771號函暨所附104年5月份網站環境用藥廣告查核執行結果表、系爭廣告、
      ○○公司104年6月12日電子郵件、訴願人104年 8月6日書面陳述意見書暨所附訴願人與
      ○○公司102年4月之線上訂購合作契約書及澎湖縣環保局105年1月28日澎環治字第1050
      000712號函等影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予以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公司自行上架提供商品之名稱、金額、文案內容、圖檔於線上銷售,
      並同意授權予其策略聯盟網站「○○○」通路轉載,及根據其與○○公司簽訂的合約,
      責任歸屬應由○○公司承擔云云。按環境衛生用殺蟲劑、殺蜹劑、殺鼠劑、殺菌劑及其
      他防制有害環境衛生生物之藥品,為環境用藥,又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
      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違反者,即應受罰,環境用藥管
      理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32條及第48條第1款定有明文。查系爭廣告所載之「○○」核
      屬環境用藥(一般環境衛生用藥,許可證字號:環署衛製字第xxxx號);且據訴願人與
      ○○公司所訂線上訂購合作契約書影本載以:「......一、合作內容......(三)甲方
      (即訴願人)商品展示平台網址......甲方之策略聯盟網站明細......為實施商品銷售
      之推廣,乙方(即○○公司)需同意甲方及甲方之策略聯盟網站可於拍賣網站、部落格
      、社群網站、個人網站......等轉載乙方提供上架之商品圖文資料......二、標的價格
      (一)乙方同意以低於市場定價之進貨價格......授權甲方經營線上訂購服務......(
      三)......甲方擁有商品正式上架與否之權利。三、線上訂購(一)甲方接獲線上訂戶
      之訂購資料後,應二十四小時內通知乙方出貨......五、帳款之結算......(二)....
      ..甲方統一每週三(遇假日延後一天)轉帳至乙方指定銀行帳號......六、行銷合作(
      一)乙方應提供標的商品之詳細說明、規格、文案、圖檔及國內市場訂購價格、刊載並
      儲存於甲方展示平台網站上,以推介標的商品。(二)為宣傳或行銷標的商品線上訂購
      服務之目的,甲方得於其所製作或對外提供之平面或電子相關說明、文宣、傳單或廣告
      物上,使用乙方之公司或產品名稱及標誌......。」則○○公司雖領有原處分機關核發
      (環藥販賣字第63-139號)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然依環保署103年 2月6日環署毒
      字第1030010855號函釋意旨,現行環境用藥管理法有關環境用藥販賣業者之規定,並無
      可授權他人使用其販賣業許可執照作為環境用藥廣告之規定。惟查訴願人與○○公司簽
      訂線上訂購合作契約,轉載○○公司之環境用藥圖文等於網路為環境用藥產品推廣行銷
      廣告;次查系爭廣告經○○公司以104年6月12日電子郵件回復原處分機關,系爭廣告之
      賣家係其會員○君,會員帳號cxxxxx,登記地址係位於澎湖縣,原處分機關以104年7月
      15日北市環二字第10434964702號函通知澎湖縣環保局查處,嗣澎湖縣環保局以104年 8
      月18日澎環治字第1040006621號及105年 1月7日澎環治字第1053600042號函請環保署釋
      示,經環保署以105年1月22日環署毒字第1050001659號函復澎湖縣環保局略以:「主旨
      :......函詢環境用藥販賣業者授權網路線上購物公司轉載環境用藥圖文實施商品銷售
      之推廣......說明:......二、本署於102年7月17日環署毒字第1020061158號函......
      有關環境用藥業者可否授權網路部落客行銷環境用藥一案,已敘明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條規定『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
      環境用藥廣告。』是以,網路部落客非為環境用藥業者,自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環境
      用藥業者亦不得授權環境用藥廣告。三、綜上,本案網路線上購物公司未取得環境用藥
      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而逕於該網路逕行環境用藥廣告行為,
      係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32條規定。」澎湖縣環保局乃以 105年 1月28日澎環治字第10
      50000712號函回復原處分機關如事實欄所述。據上,訴願人為網路線上購物公司,且依
      上開合作契約書二、(三)所載擁有系爭環境用藥正式上架與否之權利,而經環保署查
      告並認定未取得環境用藥許可證或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而於該網路逕為環境用藥廣
      告行為,已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32條規定,依法應予處罰。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
      而,原處分機關處訴願人法定最低額 6萬元罰鍰,並命接受環境講習 2小時,揆諸首揭
      規定及裁量基準,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理)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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