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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5.11.07. 府訴三字第105091543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違反噪音管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5年 8月22日音字第22-105-080161號
    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原處分機關所屬衛生稽查大隊 (民國【下同】105年8月1日更名為環保稽查大隊)於10
      5年7月23日凌晨1時8分許,在本市內湖區○○路○○號前執行機動車輛噪音攔檢勤務,
      測得由案外人○○○騎乘訴願人所有之車牌號碼 xxx-xxx重型機車(出廠年月:101年6
      月,廠牌:○○;車型序號: Xxxxxx,排氣量:101;下稱系爭機車)噪音值為88分貝
      ,超過法定標準86分貝,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及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第3條規
      定,原處分機關乃掣發 105年7月23日M004100號舉發通知書告發。嗣依噪音管制法第26
      條規定,以105年8月22日音字第22-105-080161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1,800元罰鍰
      。訴願人不服,於105年9月21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因認訴願人並非系爭機車之實際使用人,乃依訴願法第58
      條第2項規定,以105年10月4日北市環稽字第10532408800號函通知訴願人,自行撤銷上
      開裁處書,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
      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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