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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5.12.05. 府訴三字第105091787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民國105年 8月19日D881884
    號舉發通知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
      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
      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62年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
      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
      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二、本府環境保護局所屬環保稽查大隊稽查人員於民國(下同)105年8月19日上午10時13分
      許,在本市信義區○○路○○號對面執行機車排氣檢測勤務,攔檢測得訴願人所有並騎
      乘之車牌號碼xxx-xxx輕型機車(出廠年月:87年7月,下稱系爭機車),排放之一氧化
      碳(CO)為4.8%,超過法定排放標準(4.5%);排放之碳氫化合物(HC)為9,493ppm
      ,亦超過法定排放標準(9,000ppm),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 1項規定,本府環
      境保護局乃以 105年8月19日D881884號舉發通知書告發,交由訴願人簽名收受。訴願人
      不服,於105年8月26日向本府單一申訴窗口1999市民熱線(信件編號:UN201608260136
      )陳情,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所屬環保稽查大隊以105年9月1日北市環稽裁字第105321839
      00號電子郵件回復在案。訴願人不服 105年8月19日D881884號舉發通知書,於105年9月
      13日經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本府環境保護局檢卷答辯。
    三、查上開舉發通知書係本府環境保護局於作成裁罰性處分前,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及第1
      04條規定,以書面記載相關違規事實及法令依據等事項,通知訴願人得於接到通知書後
       5日內陳述意見之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
      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請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理)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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