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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違反噪音管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5年 9月19日音字第22-105-090049號
    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原處分機關所屬環保稽查大隊接獲1999市民熱線通報,本市南港區○○○路○○段○○
      巷底(下稱系爭地點),有施工影響環境安寧之情事,遂派員前往查察,於民國(下同
      )105年8月22日22時30分許,查認訴願人於系爭地點使用動力機械進行灌漿作業,且無
      主管機關核准夜間施工之文件。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規定
      ,乃以 105年8月22日N060559號通知書告發,交由現場工作人員簽名收受。嗣依噪音管
      制法第23條規定,以105年9月19日音字第22-105-090049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3,0
      00元罰鍰。該裁處書於105年10月12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5年10月31日經由原處分
      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查認訴願人申請於系爭地點夜間及例假日施工,業經本府
      都市發展局以105年8月4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536521300號函同意在案,乃依訴願法第58
      條第2項規定,以 105年11月9日北市環稽字第 105327450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
      法務局,自行撤銷上開裁處書。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
      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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