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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6.02.22. 府訴三字第106000288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5年12月19日機字第21-105-1202
    54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所有車牌號碼 xxx-xxx重型機車【出廠年月:民國 (下同)86年1月,發照年月
      : 86年5月;下稱系爭機車】,經原處分機關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機車檢驗紀錄資料查
      得於出廠滿5年後,逾期未實施105年度排氣定期檢驗。原處分機關環保稽查大隊乃以 1
      05年10月28日北市環稽警車字第1050025374號限期補行完成檢驗通知書,通知訴願人於
      105 年11月15日前至環保主管機關委託之機車定期檢驗站補行完成檢驗。該通知書於10
      5年11月1日送達,惟訴願人仍未於期限內完成系爭機車之定期檢驗。原處分機關遂依空
      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以105年12月1日D884938號舉發通知書告發訴願人,嗣
      依同法第 67條第1項規定,以105年12月29日機字第21-105-120254號裁處書,處訴願人
      新臺幣 2,000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106年1月5日向本府提起訴願,1月17日補充訴願
      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審認上開 105年10月28日北市環稽警車字第1050025374號
      限期補行完成檢驗通知書未合法送達,告發並非妥適,乃以106年1月13日北市環稽字第
      10630026600 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裁處書。準此,原處分已
      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請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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