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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7.04.20. 府訴三字第1072090013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違反噪音管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7年2月5日音字第22-107-020005號裁
    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所有xxx-xxx普通重型機車〔出廠年月:民國(下同)100年10月,發照日期:10
      1年 2月,廠牌:光陽,車型序號:xxxxxx,排氣量:149,車籍地址:新北市淡水區○
      ○路○○巷○○號○○樓;下稱系爭機車﹞遭民眾向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新北
      市環保局)檢舉有製造噪音等情事,新北市環保局乃依噪音管制法第13條規定通知訴願
      人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訴願人復依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檢舉辦法第 3條規定
      向新北市環保局申請至本市檢驗,經新北市環保局以 106年11月15日新北環空字第1062
      264658號函請原處分機關協助代驗。原處分機關環保稽查大隊乃以106年12月6日北市環
      稽車噪字第106006425號檢驗通知書通知車輛所有人(即訴願人)於107年1月6日前至本
      市內湖區○○○路○○號接受檢驗。訴願人於收受該通知書後,於 107年1月3日以車輛
      尚在維修為由,申請展延至107年1月20日。
    三、系爭車輛於107年1月13日15時25分許至原處分機關指定地點(本北市內湖區○○○路○
      ○號)進行檢測,經測得系爭機車噪音值為90分貝,超過法定標準85分貝,違反噪音管
      制法第13條第1項及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第 3條規定,原處分機關乃當場掣發M005344
      號舉發通知書告發。嗣依噪音管制法第28條規定,以 107年2月5日音字第22-107-02000
      5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1,800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107年2月26日向本府提起訴
      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四、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認依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檢舉辦法第 3條規定,
      原處分機關並非本件裁罰之管轄機關,應將檢驗結果移送新北市環保局辦理後續舉發、
      處分作業,是原處分機關誤為裁處,乃依訴願法第58條第 2項規定,以107年3月12日北
      市環稽字第 10730431400號函通知訴願人,自行撤銷上開裁處書,並副知本府法務局。
      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請假
                                   副局長 林淑華代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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