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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9.03.31. 府訴三字第1096100607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12月18日廢字第41-108-122012
    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原處分機關所屬士林區清潔隊接獲民眾檢舉後,於民國(下同)108年11月30日8時30分
      許,派員至本市士林區○○○路○○段○○巷巷口旁進行稽查,發現未使用專用垃圾袋
      之垃圾包遭不明人士隨意丟棄,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原處分機關乃以1
      08年12月5日第X1004972號舉發通知書舉發訴願人,嗣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規定
      ,以108年12月18日廢字第41-108-122012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訴願人新臺幣1,20
      0元罰鍰。原處分於 109年1月6日送達,訴願人不服,由其訴願代理人於109年1月6日在
      本府法務局網站聲明訴願,1月7日補具訴願書及委任書。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09年1月14日北市環稽字第1093000598號函通知訴願人
      ,自行撤銷原處分,並以109年1月15日北市環稽字第1093000965號函通知本府法務局。
      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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