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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9.11.03. 府訴三字第1096101992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9年 7月14日廢字第41-109-071228
    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原處分機關所屬環保稽查大隊(下稱稽查大隊)接獲民眾檢舉影片及照片,查認車牌號碼xx
    x-xxxx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之駕駛人於民國(下同)109年 2月14日9時25分許,在
    本市萬華區○○街○○段○○號旁,將菸蒂隨手棄置於地面。嗣稽查大隊查得系爭車輛為○
    ○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原處分機關乃通知該公司陳述意見,經訴願人於109年3月30日以書面
    陳述意見表示,該亂丟菸蒂之行為人為訴願人。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27條第 1款規定,乃以109年6月12日第S093661號舉發通知書予以舉發,並依同法第50條第3
    款規定,以109年 7月14日廢字第41-109-071228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訴願人新臺幣
    (下同)1,200元罰鍰。原處分於109年8月4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9年8月13日向本府提
    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廢棄物清理法第 3條規定:「本法所稱指定清除地區,謂執行機關基於環境衛生需要
      ,所公告指定之清除地區。」第 4條前段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
      直轄市政府。」第5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第27條第 1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一、隨地吐痰、檳榔汁
      、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第50條第 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第63條前段規定:「本法所定行政罰,由執行
      機關處罰之。」第63條之1第1項規定:「依本法處罰鍰者,其額度應依污染程度、特性
      及危害程度裁處;其裁罰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1條規定:「本準則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
      本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第1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者,罰
      鍰額度除依下列規定裁處外,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審酌違反本法義務行
      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一、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涉及一般廢棄物者,適用附表一。」
      附表一 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涉及一般廢棄物者(節錄)

    項次

    13

    裁罰事實

    為第27條各款行為之一

    違反條文

    第27條各款

    裁罰依據

    第50條第3款

    裁罰範圍

    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污染程度(A)

    (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 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A=1~4

    ……

    污染特性(B)

    (一)自本次違反本法之日(含)回溯前1年內,未曾違反相同條款規定者,B=1……

    危害程度(C)

    C=1~2

    應處罰鍰計算方式(新臺幣)

    6,000元≧(A×B×C×1,200元)≧1,200元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91年 3月7日北市環三字第09130580801號公告:「主旨:公告本
      市指定清除地區為本市所轄之行政區域。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條。」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記憶中沒有在原處分所指之違規時間出現在違規地點,又本
      件應為民眾所檢舉,舉發人所使用的舉發設備,因屬個人之私物,並沒有經過國家標準
      檢驗機構之認證,則所拍攝影片或照片之日期可以經由設定該設備而更改事發日期,如
      更改日期而為數次檢舉、告發,將蒙受不白之冤,所以,在沒有經過國家標準檢驗機構
      認證之設備所舉發之案件,自不能作為裁罰之依據,請撤銷原處分。
    三、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於事實欄所述時、地丟棄菸蒂之事實,有檢舉錄影光碟、照片、
      稽查大隊收文號第1093057093號陳情訴願案件簽辦單、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查證紀錄表及
      訴願人109年3月30日陳述意見書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記憶中沒有在原處分所指之違規時間出現在違規地點,又本件應為民眾
      所檢舉,舉發人所使用的舉發設備,並沒有經過國家標準檢驗機構之認證,則該設備所
      拍攝之影片或照片自不能作為裁罰之依據云云。按在指定清除地區內不得有隨地吐痰、
      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菸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
      物等污染環境行為,違反者即應受罰;且原處分機關已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條規定,公
      告本市指定清除地區為本市所轄之行政區域;揆諸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 1款、第50條
      第3款規定及原處分機關91年3月7日北市環三字第09130580801號公告自明。查卷附檢舉
      錄影光碟、照片已拍攝系爭車輛駕駛人於駕駛座上以左手持菸,並於吸菸後將菸蒂隨手
      丟棄於地面之連續畫面。足認系爭車輛駕駛人確有隨地丟棄菸蒂之違規事實。又依稽查
      大隊收文號第1093057093號陳情訴願案件簽辦單影本載以:「......查覆內容:......
      職等於109年3月25日函請車主陳述意見......行為人○君於陳述意見中承認違規行為..
      ....職等依職權審核檢舉影片、相片,違規行為明確......開立舉發通知書,尚符行政
      程序,故維持原處分。」等語。復據原處分機關訴願答辯書載以:「......理由......
      三、......本局經再次檢視檢舉資料,可確定於前揭時間、地點確有亂丟煙蒂之情事,
      即依法以訴願人為告發對象掣單舉發。另訴願人提及舉發設備一事,惟民眾檢舉違規行
      為之蒐證錄影設備非度量衡器,臺北市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亦無檢定相
      關規定......。」且依卷附訴願人109年3月30日向原處分機關提出之「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案件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書」影本載以:「......本人承認此為本人之錯誤行為....
      ..。」並經訴願人簽名確認在案,是本件訴願人違規事實明確。訴願主張恐有更改影片
      或照片日期為數次告發之虞,於本件尚無其所指情事,此有錄影光碟可證,訴願主張,
      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及裁罰準則,審酌訴願人違規情節包括:污染
      程度(A)(A=1)、污染特性(B)(B=1)、危害程度(C)(C=1),處訴願人法定最
      低額1,200元(A×B×C×1,200=1,200)罰鍰,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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