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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0.07.15. 府訴三字第1106102094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0年4月15日住
字第20-110-040002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原處分機關所屬環保稽查大隊(下稱稽查大隊)人員於民國(下同) 110
年 2月28日13時42分許,發現訴願人在本市大安區○○路○○段○○巷內
之金爐(○○堂,未立案宗教場所,下稱系爭地點)從事燃燒紙錢(庫錢
),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
第 1項第1款規定,乃錄影拍照採證,並掣發原處分機關110年3月1日第Y0
3570 1號舉發通知書予以舉發。嗣原處分機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
1項規定,以 110年4月15日住字第20-110-040002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
幣(下同) 2,340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110年 4月30日向本府提起訴
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第3條規定:「本
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空氣污染物:指空氣中足以直接或間接妨害
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之物質。二、污染源:指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物理
或化學操作單元,其類別如下:......(二)固定污染源:指移動污
染源以外之污染源。......七、空氣污染防制區(以下簡稱防制區)
:指視地區土地利用對於空氣品質之需求,或依空氣品質現況,劃定
之各級防制區。......十、總量管制區:指依地形及氣象條件,按總
量管制需求劃定之區域。 ......」第5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視
土地用途對於空氣品質之需求或空氣品質狀況劃定直轄市、縣(市)
各級防制區並公告之。前項防制區分為下列三級:一、一級防制區:
國家公園及自然保護(育)區等依法劃定之區域。二、二級防制區:
一級防制區外,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區域。三、三級防制區:一級防
制區外,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區域。......」第32條規定:「在各
級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從事燃燒、融化、
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
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前項空氣污染行為,係指未經排放管道
排放之空氣污染行為。第一項執行行為管制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第67條第 1項規定:「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
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第83條規定:「本法
所定之處罰,在中央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之;在直轄市、縣(市)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第85條規定:「依本法處罰鍰者,
其額度應依污染源種類、污染物項目、程度、特性及危害程度裁處,
其違規情節對學校有影響者,應從重處罰。前項裁罰之準則,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2條規定:「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空氣
污染物之分類如下:一、氣狀污染物:(一)硫氧化物(SO2及SO3合
稱為SOx)。(二)一氧化碳(CO) ......二、粒狀污染物:......
(二)懸浮微粒......(三)細懸浮微粒......(六)黑煙:指以碳
為主要成分之暗灰色至黑色微粒。......四、有害空氣污染物:(一
)氟化物......」第24條規定:「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
污染物之檢查,其實施方式如下:......二、官能檢查:(一)目視
及目測:目視,指檢查人員以肉眼進行空氣污染源設施、操作條件、
資料或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檢查。目測,指檢查人員以肉眼進行粒狀污
染物排放濃度之判定。......」
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 1條規定:「本準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 2條規定:「
本準則適用於主管機關執行未經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空氣污染
行為管制。」第 3條規定:「主管機關執行空氣污染行為管制之判定
位置,應於廠房外、周界或周界外,並能明確判定污染物係由受稽查
污染源所逸散。」第 4條規定:「主管機關執行空氣污染行為管制時
,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判定粒狀污染物逸散行為時,應以目視確認
明顯可見粒狀污染物排放,倘其逸散之廢氣含有水蒸氣,應於稽查紀
錄中敘明執行判定時排除水蒸氣干擾之情形。 ......」第 5條第2款
、第 3款規定:「主管機關執行空氣污染行為管制時,應填載稽查工
作紀錄表,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二、污染源名稱及位置。
三、稽查時間。」第 6條規定:「主管機關執行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
項第一款行為管制時,除確認污染源有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
中或他人財物外,並應確認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未裝置粒狀污
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二、雖裝置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但廢
氣未完全有效收集及處理。......」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1
條規定:「本準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第
二項規定訂定之。」第 2條規定:「本準則適用於公私場所之固定污
染源違反本法時應處罰鍰之裁罰。」第 3條規定:「違反本法各處罰
條款,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以罰鍰裁罰公式計算應處罰鍰,並取至
新臺幣元,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前項罰鍰裁罰公式如下:罰鍰額度
=AxBxCxDx(1+E)x罰鍰下限 前項公式之A代表污染程度、B代表污
染物項目、C代表污染特性及D代表影響程度,均為附表一所列裁罰因
子之權重;E 代表加重或減輕裁罰事項,為附表二所列裁罰因子之權
重,屬加重處罰事項之 E為正值;屬減輕處罰事項之E為負值。.....
.」
附表一:項次 違反本法條款 本法處罰條款及罰鍰範圍(新臺幣) 污染程度(A) 污染物項目(B) 污染特性( C) 影響程度(D) 17 第32條第1項(禁止之空氣污染行為規定) 第67條第1項
……
非工商廠場:0.12~10萬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酌污染規模、持續時間、污染面積、受污染範圍與人數、敏感受體或其他相關污染及受影響情形,依個案裁量 A=1~5 ……
二、污染行為涉及非有害空氣污染物之排放者,B=1.5C=違反本法規定之日(含)前一年內違反相同條款之累積次數 D=1
附表二:(節略)加重或減輕裁罰事項 加重或減輕裁罰之權重上限 一、應加重裁罰事項 (一)夜間、假日違規 0.5 (八)違規時間為每年10月至翌年3月之期間。適用本加重裁罰事項之條款為:本法第14條第1項、第4項、本法第20條第1項、本法第23條及本法第32條第1項 0.5 二、應減輕裁罰事項(合計最多減輕權重不得超過總權重(AxBxCxD)百分之八十) (三)違規日前3年內首次違反本法規定,且未涉及本法第96條第1項規定之情節重大情形 0.5 (四)稽查配合度良好 0.2 備註一:加重裁罰事項(一)所稱「夜間」,指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七時;「假日」指依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發布之例假日或放假日,與各地方政府發布之颱風、豪雨等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之公告。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109年12月29日環署空字第1091207
094 號公告:「主旨:修正『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
』,並自中華民國110年1月1日生效。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條第
1 項。公告事項: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如附表。
」
附表(節略)
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劃定表縣市 懸浮微粒 (PM10) 細懸浮微粒(PM2.5) 臭氧(O3)小時 臭氧(O3)八小時 二氧化硫(SO2) 二氧化氮(NO2) 一氧化碳(CO) 臺北市 2 2 2 3 2 2 2
備註:......2.表列劃定適用非一級防制區之區域。
臺北市政府91年7月15日府環一字第09106150300號公告:「......公
告事項:本府將空氣污染防制法有關本府權限事項委任本府環境保護
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並自91年6月21日起生效。」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使用之環保金爐經過○○股份有限公司(
環保署許可實驗室)檢測過(環檢字第093號),最新1次的固定污染
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顯示,該環保金爐所排放之空氣污染物均
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本件原處分機關於事實欄所述時間、地點稽查,發現訴願人於系爭
地點從事燃燒紙錢(庫錢),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
(黑煙),有原處分機關環保稽查系統稽查紀錄單、採證照片、 110
年5月5日簽等影本及採證光碟附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予以處分,自
屬有據。
四、有關訴願人主張其使用之環保金爐經過○○有限公司檢測過,最新檢
測報告顯示其使用之環保金爐所排放之空氣污染物符合規定云云。經
查:
(一)按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從事燃燒、融化、煉製、
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
空氣或他人財物;違反者,處 1,2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黑煙
係指以碳為主要成分之暗灰色至黑色微粒,其屬粒狀污染物;本市
為環保署公告劃定之空氣污染防制區;公私場所排放空氣污染物之
檢查,其實施方式之官能檢查為目視及目測;目視,指檢查人員以
肉眼進行空氣污染源設施、操作條件、資料或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檢
查:目測,指檢查人員以肉眼進行粒狀污染物排放濃度之判定;揆
諸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第67條第1項、施行細則第2
條第2款、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及環保署109年12月29日環署空字
第1091207094號公告自明。
(二)依原處分機關 110年3月1日環保稽查系統稽查紀錄單載以:「....
..污染源位置:臺北市大安區○○路○○段○○巷巷內(○○堂)
......稽查時間:2021-03-01 16:49至2021-03-01 17:10機構名
稱:○○○......稽查污染別:空污......違反法令:空氣污染防
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改善期限:110年3月 3日13時42分..
....處理情形:本案辦理情形如下:本大隊於 110年3月1日16時49
分派員前往旨揭地點巡查,並說明因110年2月28日13時42分拍攝大
安區○○路○○段○○巷巷內燃燒紙錢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
散布於空氣,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依法告發
(告發單編號Y.035701)......」及 110年5月5日簽載以:「....
..一、本案於110年2月28日13時42分採証大安區○○路○○段○○
巷巷內燃燒紙錢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已違反空
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於3月1日16時49分派員前往瞭解
並予以掣單告發。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在各級防制
區或總量管制區,不得有下列行為『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
、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
或他人財物。』該處頻繁進行燃燒紙錢作業,且時常產生大量粒狀
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本案已多次勸導,均未有改善,且拍攝畫面
屬明確之污染行為,故本單位依法舉發並無違誤......。」訴願人
於系爭地點從事燃燒紙錢(庫錢),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
布於空氣,且原處分機關稽查人員以目視方式進行空氣污染狀況之
判定,其直接就現場判定空氣污染情形,並繪製、記錄判定污染源
之相關位置及描述污染之情形,其所為執行稽查過程,亦符合空氣
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3條至第5條等規定,本件經稽查人員目視
確認明顯可見粒狀污染物排放,亦有採證照片影本及採證光碟附卷
可稽。是訴願人違規事實,洵堪認定。至訴願人主張最新檢測報告
顯示其使用之環保金爐所排放之空氣污染物符合規定一節,惟該檢
測報告採樣日期為110年3月16日,為事後出具之資料,尚難據以排
除原處分機關稽查時本件違規行為之成立。訴願主張,不足採據。
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及裁罰準則,審酌訴願人違規情節包
括:污染程度(A)(A=1)、污染物項目(B)(B=1.5)、污染特
性(C)(C=1)、影響程度(D)(D=1)、加重或減輕裁罰事項(
E)(E=0.5+0 .5-0.5-0.2=0.3),處訴願人2,340元〔A×B×C×D
×(1+E)×1,200=1×1.5×1×1×(1+0.3)×1,200=2,340〕 罰
鍰,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