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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1.01.12. 府訴三字第1106106726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0年 8月2日廢字
第41-110-080004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原處分機關所屬南港區清潔隊執勤人員於民國(下同)110年7月15日10時
14分許,發現訴願人將未使用專用垃圾袋之垃圾包(下稱系爭垃圾,內容
物為廚餘、塑膠袋、空鋁罐、玻璃製空酒瓶等雜物)棄置於本市南港區○
○路○○號前之行人專用清潔箱內,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 1項規定
,乃拍照採證,並當場掣發原處分機關110年7月15日第X1045156號舉發通
知書,交由訴願人簽名收受。嗣原處分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 2款
規定,以110年8月2日廢字第41-110-080004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
訴願人新臺幣(下同)1,200元罰鍰。原處分於110年 8月19日送達,訴願
人不服,於110年9月15日向本府提起訴願,10月15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
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廢棄物清理法第 3條規定:「本法所稱指定清除地區,謂執行機關
基於環境衛生需要,所公告指定之清除地區。」第 4條規定:「本法
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5條第1項規定
:「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第12條規
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出、方
法、設備及再利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執行機關得視指定清除地區之特性,增訂前項一般廢棄
物分類、貯存、排出之規定,並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查。」第50條第
2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
下罰鍰……二、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第63條前段規定:「本法所
定行政罰,由執行機關處罰之。」第63條之1第1項規定:「依本法處
罰鍰者,其額度應依污染程度、特性及危害程度裁處;其裁罰準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條規定:「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
……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第 2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
義如下:……四、廚餘:指被拋棄之生、熟食物及其殘渣或經主管機
關公告之有機性一般廢棄物。五、一般垃圾:指巨大垃圾、資源垃圾
、有害垃圾、廚餘以外之一般廢棄物。……」第 5條規定:「一般廢
棄物除依本辦法規定外,應依執行機關公告之分類、收集時間、指定
地點與清運方式,交付回收、清除或處理。」第14條第 1項規定:「
一般廢棄物應依下列方式分類後,始得交付回收、清除或處理:……
四、一般垃圾:(一)依執行機關指定之時間、地點及作業方式,交
付執行機關或受託機構之垃圾車清除。(二)投置於執行機關設置之
一般垃圾貯存設備內。五、廚餘:(一)依執行機關指定之時間、地
點及作業方式,交付執行機關或受託機構之廚餘回收貯存設備內。(
二)依執行機關設置或經執行機關同意設置廚餘回收設施分類規定,
投置於廚餘回收桶(箱、站)內。……」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1條規定:「本準則依廢棄物
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第 2
條第 1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者,罰鍰額度除依下列規定裁處外,
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審酌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應受責難
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
資力:一、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涉及一般廢棄物者,適用
附表一。」
附表一 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涉及一般廢棄物者(節錄)項次 2 裁罰事實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出、方法、設備及再利用,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訂定之規定 違反條文 第12條 裁罰依據 第50條第2款 裁罰範圍 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污染程度(A) A=1~3 污染特性(B) (一)自本次違反本法之日(含)回溯前1年內,未曾違反相同條款規定者,B=1
……危害程度(C) C=1~2 應處罰鍰計算方式(新臺幣) 6,000元≧(A×B×C×1,200元)≧1,200元
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第 2條規定:「本市一般
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之徵收,按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規
定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成本,得採販售專用垃圾袋徵收方式……徵
收之。前項所稱專用垃圾袋,指有固定規格、樣式,由塑膠或其他與
一般廢棄物具相容性之材料製成,具固定容積,經臺北市政府……環
境保護局……公告專用以盛裝一般廢棄物之袋狀容器,其規格、樣式
及容積,由環保局訂定公告之。……」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91年 3月7日北市環三字第09130580801號公告
:「主旨:公告本市指定清除地區為本市所轄之行政區域。依據:廢
棄物清理法第3條。」
108年 4月23日北市環清字第10830232281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市
一般廢棄物清運時間、地點及排出方式……公告事項:一、家戶、政
府機構、公立中小學、市場、事業單位及其他非家戶之廢棄物(垃圾
、廚餘及資源回收物),交本局清運者應依下列方式排出:(一)家
戶:屬一般廢棄物,除巨大垃圾須與本局各區清潔隊個別約定排出外
,一般垃圾(需以本市專用垃圾袋或新北市專用垃圾袋(含環保兩用
袋及商品萬用袋)盛裝)、廚餘及資源回收物需由民眾自行至本局定
時、定點之垃圾車停靠點交本局車輛清運,或於本局公告開放時間內
自行送至本局公布限時收受點投置於各類一般廢棄物貯存設施內。…
…二、排出方式:(一)一般垃圾:除巨大垃圾、資源垃圾、化糞池
污物及專案核准以量計價者應依其各別規定方式排出清除外,應依『
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及『臺北市一般廢棄物
清除處理費隨袋徵收作業要點』之規定,使用本市專用垃圾袋或新北
市專用垃圾袋(含環保兩用袋及商品萬用袋)將垃圾包紮妥當,依本
局規定時間,於垃圾車到達停靠收集點後,直接投置於垃圾車內。…
…(四)廚餘:為瀝乾水份之生、熟固體食物及有機垃圾,家戶廚餘
屬可回收再利用物,家戶廚餘分類方式如下:1、養豬廚餘……2、堆
肥廚餘:纖維較多之菜葉(烹煮前撿剩的菜葉、菜根、玉米葉、玉米
心、筍殼、瓜果皮等)、水果渣(水果外皮像西瓜皮、橘子皮、柚子
皮、柳丁皮等,……三、收運時間:(一)本局清運本市一般垃圾之
作業時間,除特殊狀況另行通告者外,每週清運五日;週日、週三為
非清運日,當日垃圾車不停靠各垃圾車定時停靠地點。……(三)週
日、週三仍有排出垃圾需求者,可於指定時間內自行送至本局指定之
垃圾收受點排出。……四、廢棄物不得任意棄置於地面,家戶垃圾及
事業廢棄物不得投置於行人專用清潔箱或其他未經指定之處所。……
六、未依本公告規定排出或違規棄置一般廢棄物者,依違反廢棄物清
理法第12條或第27條規定,以同法第50條規定處罰……。」
二、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訴願人當日於上班途中看見有人亂丟的垃
圾,就順手撿起,將系爭垃圾丟到路邊垃圾桶,當下並已向執勤人員
反映非訴願人之垃圾,是路上撿的,甚麼時候幫忙維護環境卻要吃上
罰單,沒有被肯定,但因此被罰也太誇張,訴願人只是看到公共區域
有垃圾好心處理,卻被開罰,這合理嗎?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原處分機關執勤人員於事實欄所述時、地,發現訴願人將未使用專
用垃圾袋之垃圾包丟棄於行人專用清潔箱之事實,有採證照片、原處
分機關所屬環保稽查大隊收文號第1103037922號陳情訴願案件簽辦單
等影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予以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系爭垃圾係他人亂丟的垃圾,其只是好心撿起並丟到路
邊垃圾桶云云。按一般廢棄物,除巨大垃圾等應依其個別規定方式排
出清除外,應使用專用垃圾袋將垃圾包紮妥當,依原處分機關規定時
間、地點,於垃圾車到達停靠收集點後,直接投置於垃圾車內,不得
任意棄置於地面或其他未經指定之處所,廚餘亦應依規定之時間、地
點交付回收,揆諸前揭原處分機關108年4月23日公告自明。查原處分
機關所屬環保稽查大隊收文號第1103037922號陳情訴願案件簽辦單載
以:「……本案於 110.7.15 10:14分在南港區○○路○○號前……
發現○○○君任意將家戶垃圾整包傾倒於行人專用清潔箱內……檢視
內容物,計有廚餘、塑膠袋、酒瓶、紙類……確認為家戶垃圾……陳
情人當時垃圾係由其店內所攜出與其稱其垃圾包為路上所撿拾,陳述
與事實不符……。」並有採證照片影本附卷可稽。經查系爭垃圾內容
物係廚餘、塑膠袋、空鋁罐、玻璃製空酒瓶等雜物,經原處分機關查
認屬家戶垃圾,且由訴願人之店內所攜出,是訴願人於事實欄所述地
點丟棄未使用專用垃圾袋之垃圾包於行人專用清潔箱,違反前揭規定
,依法自應受罰。本件既經原處分機關執勤人員當場查獲訴願人將未
使用專用垃圾袋之垃圾包任意丟置於行人專用清潔箱內,訴願人違規
事證明確,洵堪認定。訴願主張,與事實不符,不足採據。從而,原
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及裁罰準則,審酌訴願人違規情節包括:污染程
度(A)(A=1)、污染特性(B)(B=1)、危害程度(C)(C=1),
處訴願人法定最低額1,200元(AxBxCx1,200=1,200)罰鍰,並無不合
,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