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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1.06.27. 府訴三字第1116083057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1年3月21日大
字第21-111-030177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原處分機關依車牌辨識系統發現,訴願人所有之車牌號碼xxx-xxxx柴
油營業遊覽大客車﹝出廠年月:民國(下同)110年8月,下稱系爭車
輛﹞,於111年1月7日10時3分許,進入本市士林區○○○路○○號(
○○公園第一停車場),該區域為本府109年11月2日府環空字第1093
0699351 號公告劃設之第一期空氣品質維護區管制區域,系爭車輛未
取得有效期限內之柴油車優級或同等級以上之自主管理標章,禁止進
入該管制區域。原處分機關審認爭車輛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
3項規定,乃開立111年 2月24日C0022942號舉發通知書,嗣依同法第
76條第2項規定,以111年3月21日大字第21-111-030177號裁處書(下
稱原處分)處訴願人新臺幣2,000元罰鍰。原處分於 111年3月29日送
達,訴願人不服,於111年4月27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
檢卷答辯。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11年5月13日北市環稽字第11130158
07號函通知訴願人,自行撤銷原處分,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準此,原
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
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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