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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2.02.23. 府訴三字第1116088775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1年11月25日廢
    字第41-111-112759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原處分機關所屬士林區清潔隊執勤人員檢視其設置監視錄影系統發現,騎
    乘車牌號碼xxx-xxxx機車(下稱系爭機車)駕駛人,於民國(下同) 111
    年8月31日22時4分許,將未使用專用垃圾袋之垃圾(下稱系爭垃圾)任意
    棄置在本市士林區○○路○○號前(蘭雅分隊限時收受點鐵門外,下稱系
    爭地點)之地面。原處分機關查得系爭機車之車籍資料登記為訴願人所有
    ,乃通知訴願人到案說明。經訴願人於111年11月7日到案說明,原處分機
    關審認訴願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乃掣發 111年11月7日
    第X1108545號舉發通知單舉發訴願人,交由訴願人簽名收受,嗣依廢棄物
    清理法第50條第2款規定,以 111年11月25日廢字第41-111-112759號裁處
    書(下稱原處分),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 1,200元罰鍰。訴願人不服
    ,於111年12月16日向本府提起訴願,112年2月4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
    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廢棄物清理法第 3條規定:「本法所稱指定清除地區,謂執行機關
      基於環境衛生需要,所公告指定之清除地區。」第 4條規定:「本法
      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5條第1項規定
      :「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第12條規
      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出、方
      法、設備及再利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執行機關得視指定清除地區之特性,增訂前項一般廢棄
      物分類、貯存、排出之規定,並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查。」第50條第
      2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
      下罰鍰……二、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第63條前段規定:「本法所
      定行政罰,由執行機關處罰之。」第63條之1第1項規定:「依本法處
      罰鍰者,其額度應依污染程度、特性及危害程度裁處;其裁罰準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條規定:「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
      ……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第 2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
      義如下:……二、資源垃圾:指依本法第五條第六項公告之一般廢棄
      物回收項目(廚餘除外)及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應回收之物品
      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產生之一般廢棄物。……五、一般
      垃圾:指巨大垃圾、資源垃圾、有害垃圾、廚餘以外之一般廢棄物。
      ……。」第 5條規定:「一般廢棄物除依本辦法規定外,應依執行機
      關公告之分類、收集時間、指定地點與清運方式,交付回收、清除或
      處理。」第14條第 1項規定:「一般廢棄物應依下列方式分類後,始
      得交付回收、清除或處理:……二、資源垃圾:(一)依執行機關指
      定之時間、地點及作業方式,交付執行機關或受託機構之資源垃圾回
      收車回收。(二)依各地區設置資源回收設施分類規定,投置於資源
      回收桶(箱、站)內。(三)屬本法規定之應回收廢棄物得自行交付
      原販賣業者或依回收管道回收。……四、一般垃圾:(一)依執行機
      關指定之時間、地點及作業方式,交付執行機關或受託機構之垃圾車
      清除。(二)投置於執行機關設置之一般垃圾貯存設備內。……。」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1條規定:「本準則依廢棄物
      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第 2
      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者,罰鍰額度除依下列規定裁處
      外,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審酌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應受
      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
      者之資力:一、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涉及一般廢棄物者,
      適用附表一。」
      附表一 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涉及一般廢棄物者(節錄)

    項次

    2

    裁罰事實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出、方法、設備及再利用,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訂定之規定

    違反法條

    第12條

    裁罰依據

    第50條第2款

    裁罰範圍

    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污染程度(A)

    A=1~3

    污染特性(B)

    (一)自本次違反本法之日(含)回溯前1年內,未曾違反相同條款規定者,B=1
    ……

    危害程度(C)

    C=1~2

    應處罰鍰計算方式(新臺幣)

    6,000元≧(AxBxCx1,200元)≧1,200元


      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第 2條規定:「本市一般
      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之徵收,按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規
      定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成本,得採販售專用垃圾袋徵收方式……徵
      收之。前項所稱專用垃圾袋,指有固定規格、樣式,由塑膠或其他與
      一般廢棄物具相容性之材料製成,具固定容積,經臺北市政府……環
      境保護局……公告專用以盛裝一般廢棄物之袋狀容器,其規格、樣式
      及容積,由環保局訂定公告之。……。」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91年 3月7日北市環三字第09130580801號公告
      :「主旨:公告本市指定清除地區為本市所轄之行政區域。依據:廢
      棄物清理法第3條。」
      108年 4月23日北市環清字第10830232281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市
      一般廢棄物清運時間、地點及排出方式……公告事項:一、家戶……
      之廢棄物(垃圾、廚餘及資源回收物),交本局清運者應依下列方式
      排出:(一)家戶:屬一般廢棄物,除巨大垃圾須與本局各區清潔隊
      個別約定排出外,一般垃圾(需以本市專用垃圾袋或新北市專用垃圾
      袋(含環保兩用袋及商品萬用袋)盛裝)、廚餘及資源回收物需由民
      眾自行至本局定時、定點之垃圾車停靠點交本局車輛清運,或於本局
      公告開放時間內自行送至本局公布限時收受點投置於各類一般廢棄物
      貯存設施內。……二、排出方式:(一)一般垃圾:除巨大垃圾、資
      源垃圾、化糞池污物及專案核准以量計價者應依其各別規定方式排出
      清除外,應依『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及『臺
      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隨袋徵收作業要點』之規定,使用本市專
      用垃圾袋或新北市專用垃圾袋(含環保兩用袋及商品萬用袋)將垃圾
      包紮妥當,依本局規定時間,於垃圾車到達停靠收集點後,直接投置
      於垃圾車內。……(三)資源垃圾:由本局收運之資源垃圾依性質由
      排出人依舊衣類、廢紙類、乾淨塑膠袋、乾淨保麗餐具類保麗龍緩衝
      材類及一般類(含部分有害垃圾)等類別,分開打包排出,如須以塑
      膠袋盛裝併同資源垃圾送交回收車清運,則該袋應為可由外觀辨明內
      容物之透明或半透明材質。……三、收運時間:(一)本局清運本市
      一般垃圾之作業時間,除特殊狀況另行通告者外,每週清運五日;週
      日、週三為非清運日,當日垃圾車不停靠各垃圾車定時停靠地點。(
      二)資源垃圾收運時間、地點及作業方式依下列方式辦理:1.夜間定
      時定點收運:依排定之垃圾車停靠時間、地點俟資源回收車到達後直
      接交回收車收運。且星期一、五收運廢紙類、舊衣類及乾淨塑膠袋類
      ,星期二、四、六收運乾淨保麗龍餐具類、保麗龍緩衝材類及一般類
      。……2.回收站及大量排出資源垃圾收運:各里辦公處、公寓大廈、
      機關學校及其他公私團體設置資源回收站或回收量過大無法於夜間定
      時定點排出者,除其排出來源為家戶、機關學校部分可與清潔隊約定
      時間清運外,餘自行運至本局資源回收場。……(三)週日、週三仍
      有排出垃圾需求者,可於指定時間內自行送至本局指定之垃圾收受點
      排出。……四、廢棄物不得任意棄置於地面,家戶垃圾及事業廢棄物
      不得投置於行人專用清潔箱或其他未經指定之處所。……六、未依本
      公告規定排出或違規棄置一般廢棄物者,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
      或第27條規定,以同法第50條規定處罰……。」
    二、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訴願人以往都是到天母分隊丟置垃圾,當
      天發現已過收受時間,上原處分機關網站查詢蘭雅分隊服務時間到23
      時。訴願人於22時10分許到達系爭地點,鐵門關著,但是現場並無告
      示牌表示鐵門關閉即停止服務。訴願人係於指定時間、地點交付系爭
      垃圾,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原處分機關執勤人員於事實欄所述時、地,查得訴願人未使用專用
      垃圾袋,且未依規定棄置垃圾之事實,有錄影畫面截圖列印資料、原
      處分機關 111年11月2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到案說明通知單、111
      年11月 7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查證紀錄表、原處分機關所屬環保稽查
      大隊收文號第1113042066號陳情訴願案件簽辦單等影本及錄影光碟附
      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予以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係於指定時間、地點交付系爭垃圾云云。按一般廢棄
      物,除巨大垃圾等應依其個別規定方式排出清除外,應使用專用垃圾
      袋將垃圾包紮妥當,依原處分機關規定時間、地點,於垃圾車到達停
      靠收集點後,直接投置於垃圾車內,不得任意棄置於地面或其他未經
      指定之處所,廚餘及資源垃圾亦應依規定之時間、地點交付回收,揆
      諸前揭原處分機關108年4月23日公告自明。查原處分機關所屬環保稽
      查大隊收文號第1113042066號陳情訴願案件簽辦單載以:「……1.有
      關○○○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遭告發提起訴願乙案 2.職於111年08月
      31日22時14分執行檢視本局移動式監視器取締亂丟垃圾勤務,於本市
      士林區○○路○○號前發現垃圾任意棄置,經查證車號後於 111年11
      月02日寄出到案說明,行為人於111年11月07日到案陳述意見,於111
      年11月07日開立告發,完成本案告發。3.本案行為人○君於 111年11
      月07日至本隊說明,陳述意見表示因天母收受點服務時間已過便將家
      中垃圾拿……蘭雅分隊丟棄,到現場發現鐵門關著便將垃圾包放置於
      鐵門外,○君陳述與本案違規屬實,職於現場告知將依規定開立告發
      ,○君於當場提供其個人身分證明文件供職開立舉發通知書,完成本
      案告發……。」並有錄影畫面截圖列印資料影本及錄影光碟附卷可稽
      。查原處分機關網站所公告之垃圾、資源(廚餘)回收限時收受點載
      明「……開放服務時間:每日 6時至23時止。3.請依指示位置放置,
      不得任意堆置;非回收物(或回收物未依規定分類)應使用本市垃圾
      費隨袋徵收專用垃圾袋,違者仍依法告發處分。」訴願人既自承平時
      係至天母分隊棄置垃圾,應熟知原處分機關限時收受點交付回收、清
      除垃圾之方式;訴願人現場已發現蘭雅分隊業已關閉,當日不再收受
      垃圾,意即該限時收受點得放置垃圾之指示位置因鐵門關閉而無法收
      取垃圾。訴願人既知限時收受點關閉,無法放置垃圾,自不得任意放
      置系爭垃圾於系爭地點地面。系爭垃圾為訴願人所有並棄置於系爭地
      點地面,業已影響環境衛生,依法自應受罰。訴願主張其放置在指示
      地點,應有誤會,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及裁罰準
      則,審酌訴願人違規情節包括:污染程度(A)(A=1)、污染特性(
      B)(B=1)、危害程度(C)(C=1),處訴願人法定最低額 1,200元
      (AxBxCx1,200=1,200)罰鍰,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李 建 良
    中華民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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