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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2.06.06. 府訴三字第1126081215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律師
    訴 願 代 理 人 ○○○律師
    訴願人因環境用藥管理法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民國112年2月
    17日E006079號舉發通知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
      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
      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前段規定:「訴願事件有左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
      …提起訴願者。」
    二、彰化縣動物防疫所接獲民眾檢舉「○○」網站(下稱○○網站)賣家
      「○○」刊登販售「○○」(下稱系爭產品)之動物用藥廣告【網址
      :xxxxx,下載日期:民國(下同) 111年6月19日】,無機關核准登
      記字號,涉違反動物用藥管理法規定,經彰化縣動物防疫所查得上開
      賣家係○○○(下稱○君),其地址在高雄市,乃移請高雄市動物保
      護處處理。經該處查認系爭產品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所列公
      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乃函請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高雄市
      環保局)處理。嗣○君於111年8月29日向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
      山崎派出所報案表示其身分遭盜用販賣環境用藥,其後經高雄市環保
      局向電信業者查詢賣家帳號「○○」電話號碼「 xxxxx」(下稱系爭
      電話號碼)之用戶資料,經○○股份有限公司查復系爭電話號碼用戶
      為訴願人,且訴願人公司登記在本市,該局乃移請臺北市政府環境保
      護局(下稱環保局)處理。環保局審認系爭產品為環境用藥,訴願人
      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逕
      於○○網站刊登環境用藥廣告,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32條規定,乃
      以 112年2月17日E006079號舉發通知書(北市環水字第1123000617號
      函,下稱系爭舉發通知書)予以舉發。訴願人不服系爭舉發通知書,
      於 112年3月7日經由環保局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環保局檢卷答辯。
    三、查系爭舉發通知書係環保局於作成處分前,以書面記載相關違規事實
      及法令依據等事項通知訴願人予以舉發,核其性質係事實敘述及理由
      說明之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對之遽向本
      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另環保局業以112年3月
      23日北市環稽字第1123008735號函通知本府法務局並副知訴願人,自
      行撤銷系爭舉發通知書,併予敘明。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
      款前段,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6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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